为深入贯彻《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筑牢集体资产监管防线,守好村集体“家底”、管好集体“钱袋子”,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结合江津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委牵头起草了《重庆市江津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时间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之前。
二、反馈方式: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箱:415587566@qq.com。
(二)信函方式:联系人吴娟;联系电话:023-47533370;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滨江大道鼎山段15号(重庆市江津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附件:《重庆市江津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7月9日
重庆市江津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江津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重庆市江津区行政辖区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特指:通过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系统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为“重庆市江津区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重庆市江津区XX村(社区)XX组股份经济合作社”或“重庆市江津区XX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重庆市江津区XX村(社区)XX组集体经济组织”〕;还存在农村集体资产,但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主体分设、资产独立、核算分立,本区范围内确需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须严格经过法定民主议定程序后,报经镇(街道)党(工)委审核批准,并报区委组织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旅游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资金;
(五)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六)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七)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
(八)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在镇(街道)党(工)委和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依法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依托“三会”制度〔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作事项、经济活动、资产处置等应当严格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街)在本管理办法的指导下,根据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特点和管理要求,拟定具体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岗位职责
第六条 各镇街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负监督管理和指导第一责任,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专项)审计。具体工作由经济发展板块承担,各镇街应根据工作实际设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岗,同时配备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负责农村集体经济财经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日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农财审计等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依照民主自愿的原则,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民主议定程序后,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镇街代理记账制度。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设置报账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员)1名,负责财务预算决算编制与执行、资产登记核实、凭证审核报账、财务公开等工作(附件1),财务收支严格规范实行按月定期报账制度。
报账员应由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推举产生,应与农村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等实行回避。
第八条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各项制度的健全完善、日常业务的指导协调、开展定期(专项)审计、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等。具体工作由重庆市江津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重庆市江津区农村财务审计管理中心)承担。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指导。
区审计局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三章 民主理财管理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活动(附件2)执行民主理财制度,严格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村级党组织提议、村级党组织与理事会商议、党员(代表)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应坚持民主监督制度,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财务公开应包括但不限于年初公布预算方案,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
对日常收支事项每月定期公开。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民主决策事项应当逐笔逐项公开。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心的资产管理热点问题应当及时公开。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镇街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因上级文件规定或必须开设专门账号的,可以据实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报账备用金管理制度。镇街根据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确定备用金限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不超过5000元,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不超过2000元。备用金只能用于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六条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制度。除1000元以下经济往来款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余支付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实行账款、支票、印章分管制度。总账、明细账等由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岗核算、保管,支票、财务专用章等由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岗负责保管。村级报账员负责保管备用金,办理收支结算业务,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公章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健全公章使用登记制度。保管人由理事会、监事会提名,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后决定。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直接保管印章。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价证券由村级报账员负责保管。应建立健全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第十九条村级报账员每季度核对银行存款、盘点现金,发现账实不符的,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按类别、用途、发生时间、数额、经手人、证明人等详细登记,增减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内部往来、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各镇街应当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到期应收账款的催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应通过司法程序及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对已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严禁违规出借集体资金,严禁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资金都要在收款后及时足额存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账户,收入资金应核实载明资金来源,资金入账应严格按照会计科目分类,严禁坐收坐支,坚决杜绝私设“小金库”等。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须开具正式税务发票或出具《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严禁无据收款或白条收款。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票据收据领用登记制度(附件3),落实专人负责票据收据的领用、登记、使用、核销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财务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经费支出、福利支出、项目支出、公共服务及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财务收支原则上实行按月定期报账制度,不得跨月报账,严禁跨年度报账。
第二十八条其他支出审批权限由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并报镇街备案审批后执行。严禁“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财务支出不得超出预算项目范围和限额标准。财务支出时,应按批准的财务预算方案填写财务支出预算审批表,列明财务支出明细项目及内容、金额。未列入预算支出明细项目、超出限额标准的支出不得审批。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支出项目、超出限额标准的,必须提出调整预算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再按程序上报备案。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附件材料齐备,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超出预算范围及标准、原始凭证不规范、未经审核审批同意的,应拒绝记账核算。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对实行限额管理的,严格执行先批后用、实报实销制度,严禁无审批、按月、定额、白条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生产性支出对象仅限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严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支村、组干部等相关非生产性支出;禁止举债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各镇街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限额标准和审批流程,在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并报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备案,凡未经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或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擅自开支。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附件4)。每年3月底前应当编制全年财务收支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张榜公布并报镇街备案后存档;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每年3月底前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章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经营管理人员的奖励,并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权量化份额进行分配。
原则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会计核算年度为单位开展收益分配。开展年度收益分配前应当规范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决算制度,精准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年度收益必须优先用于弥补往年亏损。弥补往年亏损后可提取不低于30%用于公积公益金,提取不低于50%用于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权量化份额进行分配,提取不高于20%用于包括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奖励等其他分配形式。
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直接开展收益分配。开展了年度收益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报镇街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应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并纳入统一的系统平台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或分设以及重大资产处置,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由镇街组织实施。评估可以通过依据原始凭证、参照同类资产价值、聘请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评估结果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一般应当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交易,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并履行民主程序,签订经济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存档。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镇街备案。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资产的使用性质、使用情况和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落实管理责任,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各项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有关人员使用农村集体资产应办理使用手续,明确用途、期限和管理责任。每年应当对各项资产至少开展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十条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收益按照公积公益金管理,不得用于直接分配。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建设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村集体资金(含财政资金)进行的各类建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和各项生产生活、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及商品设备类、服务类采购等。
第四十二条项目实施前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第四十三条除应急抢险类项目或项目管理上级有明文规定的以外,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招标采购制度。招标采购程序参照《江津区限额以上政府采购业务流程》《江津区集中框架协议采购业务流程》《江津区单位自行实施分散采购业务流程》,具体细则由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负责对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验收、工程决算、审计及资金支付等实施全程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镇街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查备案,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67号)即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镇街集体资产管理岗工作职责清单
一、负责监督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工作;
二、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政策运转和高效工作;
四、负责内部审计,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公开情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五、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如实反映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
六、负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报送的票据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予以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补正;
七、按规定设置各类账簿,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子记账,按时完成会计月报、年报及其他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村集体资金的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八、负责监督报账员对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等工作;
九、对村各类经济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及时核对账目,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
十、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十一、按规定做好包括《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等票据的制、领、核、销等工作;
十二、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
十三、加强对电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级报账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员)职责清单
一、负责编制并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负责登记和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登记账簿;
三、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报账;
四、负责及时、准确办理各种收付业务;
五、负责银行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
六、负责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
七、负责《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申领、保管、使用、登记等工作;
八、负责定期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会议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汇报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
九、负责财务定期公开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附件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享受劳务用工人员范围及标准,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确定,集体资产出租,对外投资,财会人员的任免,购置或者处置固定资产(项目)原单价或批量价值金额达到10000元及以上,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等。
附件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汇票、本票、
支票)制度
一、建立支票登记簿。由会计建立支票登记簿,按照登记簿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时间、支票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会计签字确认后领用。
二、建立票据使用登记簿。由报账员建立票据使用登记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财务制度及审批意见使用票据,认真履行规定的相关手续,做好相关登记记录。不得擅自使用票据,尤其是现金支票。按登记簿要求逐一填写时间、支票种类、支票票号、份数、转款事由、收款单位、金额、出纳、经办人签字、备注。同时还应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往来日记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管理制度
统一使用全市统一监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不得私自印制各种收据。收据由镇街牵头负责印制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领取使用,实行核旧领新制,建立收据领用登记台账制度。收据实行按月缴验,逐笔对账,做到账款一致。
一、建立《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领用台账,镇街详细登记收据的发放、回收等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领用新收据时,必须将使用完的收据勾兑记录全部交到镇街,经核对无误后,方能领取新收据。
二、《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购回后先由会计建立收据登记簿,出纳按照登记簿上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收据的时间、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以及会计确认签字。
三、建立收据使用登记簿。按登记簿要求逐一填写时间、收据号码、收款事由、付款单位、金额、报账员、经办人签字、会计签字、备注。
四、收据应复印填写,严禁“撕联填开”发票,封面注明所开票据类别和金额(如收入分配租金类、承包费类、上级补助类,代收代付类等),并同时在收据登记簿作登记,便于统计归类。单本票据用完后,每本封面必须经相关负责人会签完毕后交还会计。
五、填写收据时,一定要准确完整地填写对方单位名称、摘要,经会计确认无误后加盖印章。
六、收据填写有误,对填错的收据应在各联加签“作废”意见后,经主管会计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与存根联移交镇街进行核销。
附件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制度流程
一、预算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全年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土地征占用补偿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接受捐赠、救济收入等;预算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管理经费、福利支出、农业服务支出、项目建设支出、公共服务支出等。对于非生产性支出(管理费用、福利支出、其他支出)要按明细项目进行预算。
二、预算审批。农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必须通过监事会审核同意,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备案,方能组织实施。
三、预算执行。农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一经通过必须严格执行。未列入预算收入的项目不得直接用于增加预算支出,未列入预算的支出项目不得实施。如因工作需求,确需另行增加支出的项目,必须另外提出预算方案,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批后再行实施。
四、决算公布。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财务决算,总结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经监事会审核通过后,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公布,接受群众质询。
重庆市江津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现将《重庆市江津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根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我区于2014年印发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67号),原管理办法已执行12年,随着2025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施行,2026年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于2026年6月1日施行),我区原有管理办法亟需根据上位法进行相应调整和更新。
区农业农村委经过前期调研与会议研讨,结合江津区实际,牵头起草了《重庆市江津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26年6月17召开征求意见会议,6月24日向全区部门(单位)、30个镇街书面征求意见建议。针对前期收集到的修改意见,进行逐条梳理与研判,修订完善并形成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重庆市江津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分为总则、管理机构与岗位职责、民主理财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管理、附则共七章、四十八条,包含4个附件。
1.总则。阐述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关于农村集体组织、农村集体资产的定义,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主体分设、资产独立、核算分立,以及特殊情况下需要自治组织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规范程序。(第一条至第五条)
2.管理机构与岗位职责。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相关行业部门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的职能职责。(第六条至第八条)
3.民主理财管理。明确“四议两公开”、财务公开等民主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4.财务管理。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规范运作制度。核心内容包括: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与账款、印章分管机制;实行账户专设、备用金限额及银行转账结算制度;建立定期的账务核对、债权债务台账管理及坏账处理规范。明确严禁违规出借集体资金、严禁以集体资产违规提供担保、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
5.资产管理。明确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并报镇街备案审批后执行。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评估、盘活等方面的要求。强调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收益按照公积公益金管理,不得用于直接分配。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章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经营管理人员的奖励,并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权量化份额进行分配。(第二十四至第四十条)
6项目管理。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关要求。(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四条)
7.附则。要求各镇街根据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查备案。规定了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同步废止原管理办法,并同时明确了追责问责依据。(第四十五至四十八条)
关于《重庆市江津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范集体资产流失、杜绝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规范收益分配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区农业农村委经过前期调研与会议研讨,结合江津区实际,牵头起草了《重庆市江津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26年6月17召开征求意见会议,6月24日向全区部门(单位)、30个镇街书面征求意见建议。
二、目的意义
筑牢集体资产监管防线,防范集体资产流失、杜绝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规范收益分配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分红权益,守好村集体“家底”、管好集体“钱袋子”,确保乡村发展红利实实在在惠及全体成员。
三、适用范围
重庆市江津区行政辖区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还存在农村集体资产,但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
四、文件主要内容
(一)农村集体资产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一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是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是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旅游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四是集体所有的资金;五是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六是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七是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八是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区级行业部门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的职能职责是什么?
答:各镇街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负监督管理和指导第一责任,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专项)审计。具体工作由经济发展板块承担,各镇街应根据工作实际设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岗,同时配备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负责农村集体经济财经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日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农财审计等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设置报账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员)1名,负责财务预算决算编制与执行、资产登记核实、凭证审核报账、财务公开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各项制度的健全完善、日常业务的指导协调、开展定期(专项)审计、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等。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指导。
区审计局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等工作。
(三)需要执行“四议两公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活动有哪些?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享受劳务用工人员范围及标准,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确定,集体资产出租,对外投资,财会人员的任免,购置或者处置固定资产(项目)原单价或批量价值金额达到10000元及以上,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等。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怎么分配?
答:一是先结算收支、清理债权债务;二是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经营等;三是剩余可分配收益,可按章程奖励经营管理人员,并按成员收益权量化份额进行分配。
(五)财务收支如何公开?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每月公开一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民主决策事项应当逐笔逐项公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心的资产管理热点问题应当及时公开。财务公开应包括但不限于年初公布预算方案,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公示信息不少于7个自然日,村集体经济组可以通过村务公开栏、村广播、村民会议、线上平台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保障村民随时查阅、监督。
(六)农村集体资产如何管理?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应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并纳入统一的系统平台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或分设以及重大资产处置,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资产的使用性质、使用情况和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应当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各项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每年应当对各项资产至少开展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七)农村集体资产如何盘活?
答:农村集体资产出租、发包、对外投资等经过“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后,一般应当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交易。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并履行民主程序,签订经济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存档。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镇街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