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下称《通知》),以及《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下称《公告》)有关要求,省商务厅牵头起草了《河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核定办法》,详见附件)。

《公告》规定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与《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一致,经与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分局协商一致,我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政策的资格核定工作,参照《核定办法》流程执行,其他国产设备政策特定事项,如审核表、研发费用支出明细、验资报告等申报材料,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每两年进行资格复核,执行期至2027年12月31日等,按照《公告》及其附件《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执行。

现就《河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上述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政策资格核定事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8月9日前书面反馈。

如认为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2026年8月9日书面反馈。

反馈途径和方式:(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hbwzc321@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河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二)通过信函邮寄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334号河北省商务厅外资处(联系人:张美竹,联系电话:0311-87909370),信封请注明“《河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附件:《河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商务厅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