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钦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当前全国多地抢抓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战略机遇,加快构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体系,推动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合规高效流通。然而,我市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中仍存在制度规范缺失、数据开放不足、运营主体不清、安全管控薄弱等问题,为有效盘活现有公共数据资源、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由市大数据发展局牵头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数据规〔2025〕27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术语定义。
(二)第二章基本要求共三条,规定授权运营的范围,明确市大数据发展局为实施机构,细化运营机构的履行义务。
(三)第三章方案编制与运营机构选定共三条,规定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由市大数据发展局牵头编制,明确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择优选择运营机构,对运营机构的准入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四)第四章运营实施和管理共五条,明确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统一平台,由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统筹建设运维。明确运营机构的具体职责、运营期限及终止授权的具体情形。
(五)第五章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共四条,明确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的安全职责,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六)第六章附则共三条,明确细则解释权归属、施行日期。
四、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五、政策咨询
政策咨询机关:钦州市大数据发展局
咨询电话:0777-368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