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有效推动落实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将《滨州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滨州市公安局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州市生态环境局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滨州市城乡水务局滨州市农业农村局
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滨州市应急管理局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城市管理局滨州市气象局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滨州供电公司
2026年6月4日
滨州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人)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电力设施及保护区。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含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他电力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线路、变电站、开闭所、升压站、环网柜(分支箱)、配电变压器、光缆、计量表计、充换电站、储能电站等电力一、二次设备,以及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电缆沟道等附属设施。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向外侧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660-1000千伏,30米。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三)变电站保护区:按照《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涉及防火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要求,与变电站建筑物、电气设备、进站道路等必须满足的电气、消防等安全距离区域。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要输电通道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公共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体系。组织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意识和责任感,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协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立查立改。
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履行电力行政管理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划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根据政府统一部署,提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方案,制定相关措施;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类检查、行政执法等活动,掌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状况,及时排查整治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障、违建、异物等各类安全隐患。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加强对电力设施抢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打击防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长效机制。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开展针对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联合检查、执法活动,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参与电力设施保护普法宣传活动。
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供电等部门在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中,要考虑电力设施的保护,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木影响管线安全确需修剪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美观、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规范修剪,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配合。对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确需砍伐的,供电企业应当经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行砍伐。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等紧急情况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人)可以先行采取修剪或砍伐等紧急措施,事后3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条强化部门协作,加强综合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应统筹考虑电力发展需要,结合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电力发展规划,合理预留电力设施用地、电力管线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建设活动。有关部门在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电力设施现状和电网建设的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处理电网建设与各类建设项目在规划、施工、建设等方面的相遇关系。
各部门应当在遵循规划建设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发展改革部门及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人)的沟通,依法合理处置各类建设工程与电力设施的相遇问题。各类管线与电力设施交叉通过时,应在达成协议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再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加强电力执法队伍建设与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电力行政执法力量,不断提升电力执法能力和水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电力行政执法力量,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执法工作廉洁高效。要根据执法要求和内容,制定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突出执法重点。不断提升电力行政执法人员政策、法律、专业水平,增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意识,努力提高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八条依法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打击违法行为。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的电力执法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电力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及供电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开展施工作业许可、盗窃电能、保护区植树建房等专项执法行动;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求责任单位(人)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打击各类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人)义务。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人)应当严格履行用电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配备足够、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气设备维管队伍,加强电气值班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流程,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需将站内一次系统接线图、保护配置情况、相关设备参数、保护定值清单及后续变动情况等资料报送至供电企业审核备案;及时消除退运的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安全隐患,维护城镇容貌秩序;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等措施,依法在保护区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大力推广和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的新技术、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各级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电客户供电,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报修电话,合理设置收费网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人)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人)可以先行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并及时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导致树木倾倒、倾斜危及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人)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按照《滨州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流程》(附件1),提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申请表》(附件2)等相关申请资料,并经辖区内县级(含)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报备联系方式见附件3)。
(一)移、拆除电力线路及设施。
(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五)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建、改建道路、铁路、桥梁、隧道工程及敷设管线、疏浚河道。
(六)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架设通信、广播、有线电视及其他线路。
(七)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植树、伐树,安装路灯等作业。
(八)在电缆通道保护范围内施工或进行缆线铺设工作。
(九)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相关活动。
(十)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盗窃电能,不得教唆、指使、胁迫或者协助他人窃电,不得生产、销售、提供或使用窃电装置。
第十二条本意见所称盗窃电能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不计量或少计量用电的下列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在检查中发现有窃电行为,应当保护现场,保存证据,有权制止窃电行为并可对窃电用户中止供电。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当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企业可以依法向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调查,依法查阅、复印有关资料,采用录音、录像、摄影等方式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用电检查记录。用户存在蓄意阻碍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供电企业可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四条被中止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已履行《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供电企业应当在用户对线路整改完毕且符合供电要求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供电企业由于不可抗力、紧急避险不能按时恢复供电的,应当向用户及时说明情况,在前述情形消除后及时恢复供电。
第十五条窃电量、窃电时间、窃电金额由电力管理部门依据《供电营业规则》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安全用电、依法用电和护电意识。各有关部门以及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人)要加大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努力营造政府重视、产权单位(人)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宣传栏、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重大意义,提高社会公众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充分利用电力设施巡视维护、现场执法、用电检查等时机,深入基层加强对群众的安全用电和依法用电宣传,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依法护电。
第十七条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及上级最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意见由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流程图
2.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申请表
3.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联系方式
附件1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流程图

附件2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申请表


注: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许可文件、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等。
2.本表一式三份(发展改革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及申请人各一份)。
3.根据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项目立项文件;(2)工程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工程项目概况、施工作业单位的简要情况;(3)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详细的设计施工方案,要明确施工作业的开工和完工时间、是否需要停电作业及安全保障措施等;(4)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人)意见,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人)签订的施工作业安全协议。
附件3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报备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