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民政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现将《宁夏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核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6年6月17日

宁夏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核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压实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核责任,明确负责人备案手续,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是指拟担任社会组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选任的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等职务的人选。

第四条社会组织在申请成立(设立)登记、换届和负责人调整时,拟任负责人人选应由社会组织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程序前,报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审核工作应当按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社会组织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当于选举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七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组织、实施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参加邪教组织的;

(五)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等立案调查处理的;

(六)曾担任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对被取缔的组织负有责任的人员,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时间未逾5年的;

(七)本人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社会组织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或相关领域失信名单的;

(八)其他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情形的。

第九条  社会组织研究提出负责人人选建议名单,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前30日,将负责人人选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材料,主要包括: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二)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公示情况说明;

(三)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非失信被执行人证明、专项信用报告;

(四)在职或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需提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批复文件;

(五)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审核可采取个人声明、承诺、信用审核等方式进行,必要时采取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谈话、函询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自社会组织提交材料完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不予审核通过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情形:

(一)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

(二)虚报瞒报申请材料或虚假声明承诺的;

(三)公示期内有群众反映问题并查实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及相关规定实施民主选举后,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选举结果。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选任后,应当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报送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拟任负责人非失信被执行人证明、专项信用报告;

(二)《社会组织负责人调整情况备案表》;

(三)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批复;

(四)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纪要及签到册;

(五)涉及在职或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需提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期间,如上级调整有关规定,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6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核办法(试行)》(宁民发〔2023〕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2.社会组织负责人调整情况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