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中科院杭州医学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浙江和创新浙江发展战略,规范有序推进行业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加快建设卫生健康一流创新生态,促进医学科技创新与健康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6年6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加快发展卫生健康领域新质生产力,推动建设一流创新生态,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5〕1号)《浙江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浙委科办发〔2024〕2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规〔2025〕26号)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立足我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需求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强化有组织科研,鼓励医研企、医工信联合攻关,重点支持突破临床诊疗关键核心技术瓶颈,攻克重大疾病防治、提升生物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等重点问题,为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和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科技支撑。
第三条项目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成果导向,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临床研究、产品开发到推广应用进行整体谋划、一体推进,注重临床转化应用前景,促进产出新技术、新标准、新产品。根据项目层级和任务要求,包含但不限于委省共建重大项目、委省共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等,以及省委科技委部署的其他专项科技任务,具体项目类别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动态调整。
第四条项目的基本原则为:
(一)紧扣需求、聚焦重点:围绕生物技术、人工智能、脑机接口等前沿技术领域,以及重大疾病防治等临床重点领域、制约卫生健康行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精准部署和组织攻关任务。
(二)应用为基、成果为王:明确任务目标,注重成果产出和转化应用,坚持以临床应用疗效和市场客观标准来科学衡量项目实施成效。强化新技术、新方案、新产品、新标准的临床应用,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发展。
(三)医企融合、开放协同: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有组织的科研攻关,形成“临床问题—技术攻关—产品转化”闭环。
(四)规范管理、讲求实效:完善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管理体系,强化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体责任。严守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要求,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环境。
第五条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监督等全流程纳入“浙江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项目全程管理系统”,落实科技数据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六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个项目横向经费实际到账总金额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且形成重大科技成果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可申请认定为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单个项目横向经费实际到账金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且产出重大科技成果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按照省科技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综合审定、立项发文、签订项目任务书等;
(二)指导专业管理机构做好项目申报、过程管理、验收、监督等工作,并对专业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三)推动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实现项目产出结果有效应用;
(四)强化任务协同和政策保障,监督项目实施、审批调整事项,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对科研诚信和伦理规范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落实惩戒措施。
第八条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具体项目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项目方案、需求征集、指南编制;
(二)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业评审,开展项目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促进项目数据汇交和成果转化应用;
(三)按要求对项目调整事项进行审核、报告及落实;
(四)对科研诚信和伦理规范等违规行为进行复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九条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等为项目的推荐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项目推荐和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推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协调项目实施和资金落实,配合开展项目过程管理、验收、监督等工作,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三)及时报告项目重大成果和重大事项,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
(四)配合科研诚信和伦理规范等违规行为调查处理。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申报、审核、推荐;
(二)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配套经费,保障项目实施条件;
(三)配合开展项目过程管理、验收、监督工作,及时报告重大成果或重大事项,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
(四)规范使用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五)实施成果转化,按要求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六)履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生物安全和数据汇交等制度要求;
(七)开展科研诚信和伦理规范等违规行为调查,依据职责权限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临床研究备案等规范要求,按项目任务书约定完成目标任务,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重大成果或重大事项;规范使用经费,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项目执行情况的过程管理、验收、监督等。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省卫生健康委聚焦卫生健康领域战略任务和科技创新重点公开征集问题与需求清单,或面向有关单位、企业等定向征集。
第十三条省卫生健康委围绕需求导向、成果导向、应用导向,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咨询论证基础上形成项目指南,明确申报要求、攻关内容、拟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成果产出和转化要求、目标任务、遴选方式、研究时限等。
第十四条项目的申报范围是:
(一)申报单位:应为运行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的医学科研能力和条件、诚信状况良好的我省独立法人单位,重点面向研究型医院为主的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联合申报。
(二)负责人要求:应为单位在职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项目执行期内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省卫生健康委根据最新科技、人才政策导向,行业科技攻关需求等实际情况,可动态调整相关条件范围。
第十五条加强组织实施机制创新,项目通过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择优委托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在全省范围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提升项目组织实施成效。
第十六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单位和申报人资质、材料完整性、科研诚信、伦理等开展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按形式审查不通过处理。
第十七条组织有关专家对形式审查通过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专业领域经验丰富、客观公正,且活跃在科研一线,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实行专家回避和轮换制度,通过诚信审查、提醒监督等方式,从严管理使用评审专家。积极推动人工智能赋能项目评审,构建智能、高效、客观、公正的评审机制。
第十八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申报要求,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经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公示,根据公示结果下达立项文件。委省共建项目立项程序,按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实施。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立项后,省卫生健康委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目标任务、经费预算、成果产出等要求(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按要求落实成果转化义务及期限。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中涉及事项调整的,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周期、目标任务等重大事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论证后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管理机构研究后形成意见,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批。实施周期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延期时长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二)项目参与单位变更等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的重点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论证后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管理机构研究审批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三)项目参与人员变更等一般调整性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报专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或终止: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问题或者组织管理不力,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经费使用、科研安全、科研伦理等方面的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存在抄袭、剽窃、论文买卖、成果造假等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六)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或逾期1年未完成验收工作;
(七)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由项目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后,经专业管理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批;项目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完成验收或省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情形,省卫生健康委可直接终止项目;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科研违规与失信行为的,及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五章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期满6个月内,通过浙江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项目全程管理系统提交验收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提交,并重点围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提交验收材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需在浙江医学科研数据库汇交项目科学数据,经审核通过后获得数据汇交证书,作为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五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验收全过程监管。专业管理机构通过同行评议、现场考察等方式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出具验收证书。
(一)通过:经验收专家组审议,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基本达成,经费执行合理合规,根据项目完成效果确定验收结论。
(二)不通过:经验收专家组审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目标或内容;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抄袭、造假;验收过程中存在“打招呼”、请托等科研不端行为;资金使用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存在省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情形。对项目验收不通过的申报人,按规定暂停其项目申报资格,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提交的成果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取得且与项目直接相关,应标注“浙江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项目”(“MedicalandHealthScienceProgramofZhejiangProvince”)字样及项目编号,研究成果作为验收的确认依据,原则上不得将同一成果重复用于不同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项目形成的成果应在中国(浙江)卫生健康科技研发与转化平台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并纳入成果转化统一管理。
第六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坚持多元化投入机制,省卫生健康委明确年度预算安排,项目依托单位按要求落实配套经费,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多元投入。
第二十九条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政策规定列支。项目承担单位要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合规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参考。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费用,使用情况应主动公开、接受监督;未通过验收的,按经费退回要求执行。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及个人在经费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项目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已拨付的全部财政补助经费。项目终止的,经核查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返还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和成效、实施主体的法人责任落实、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强化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监管。做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并将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项目任务实施过程的日常监管,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涉及临床研究项目,应按要求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完成登记备案,未按要求完成登记的,取消立项资格。涉及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项目,按照《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履行科技治理主体责任:
严格履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项目,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已批准或备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项目开展过程中严格执行生物安全防护要求。
严格遵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要求,对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项目应取得相应许可或备案后开展。
严格遵守医学伦理和临床研究有关规定,开展临床研究科学性和伦理审查,规范签署知情同意书。
严格规范科研诚信管理,严肃查处科研违规失信行为。严禁“请托、打招呼”等破坏评审规则的行为,严禁各种造假、抄袭、剽窃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四条加强监督管理结果应用,对成效突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作为后续科研项目、科创平台等支持的重要参考;
对执行管理不力的单位,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存在科研失信等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浙江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委省共建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管理要求外,还须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8月7日起施行。《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卫发〔2007〕141号)同时废止,已立项的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按原有规定管理。
附件: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