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钦州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6年7月10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战略,加强企业自主创新,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设立专项资金。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每年从科技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事后补助、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等方式,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平台创建、科技型企业申报、孵化器培育及创新创业大赛参赛等科技创新工作。
第二条 支持企业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基地。通过“科技项目+创新平台”方式,支持科技企业牵头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对首次获批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按照科技项目评审情况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20万元的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第三条 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核心技术专利化,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按照科技项目评审情况给予不高于15万元的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第四条 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万元后补助。
第五条 支持企业申报广西瞪羚企业。对通过认定的广西瞪羚企业按照科技项目评审情况给予不高于15万元的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第六条 激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以科技项目的形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额度,结合科技项目评审情况,分档次给予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其中,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给予3万元-5万元项目支持;研发投入1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10万元项目支持;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15万元项目支持。
第七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发展。对新认定的部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鼓励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家2万元的标准对孵化器给予后补助支持;鼓励孵化器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在孵企业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每家2000元的标准对孵化器给予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全国赛区、广西赛区和钦州赛区的获奖企业给予后补助支持。对钦州赛区初创组获奖企业,一等奖补助8万元,二等奖补助4万元,三等奖补助2万元;对钦州赛区成长组获奖企业,一等奖补助10万元,二等奖补助5万元,三等奖补助3万元。对获得广西赛区、全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按照市级相应补助标准的2倍、5倍给予补助。
第九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无违法违规记录及科研失信行为的企业或相关机构。对已获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机构同期内不能重复享受市本级其他相同类型的财政性奖励资金。企业和机构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取消申请资格,纳入科研失信名单。
第十条 本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10月27日印发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钦政办规〔2023〕8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