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南昌市科技创新“研发飞地”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原政策文件第十三条中“孵化的企业落户南昌,由所在地县(区)、开发区政府和湾里管理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内容予以删除。

2.将原政策文件第二条中“本办法中‘研发飞地’是指南昌市企业在中国境内、江西省辖区外设立、有股权关系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的研发机构”修改为“本办法中‘研发飞地’是指南昌市企业在江西省辖区外(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存在股权关系的研发机构或其他研发载体,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3.将原政策文件第十二条“‘研发飞地’在昌转化属于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项目,由市科技局依据项目实际投入金额及产值实现等情况综合评定后,择优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修改为“‘研发飞地’在昌转化属于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项目,由市科技创新局依据项目技术创新、转化可行性等综合评定,择优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附件: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创新“研发飞地”实施办法》的通知(洪科规字〔2026〕1号)

南昌市科技创新局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