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进一步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闭环管理,压实项目建设单位节能降碳主体责任,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职能分工。《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并通过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是节能审查验收的责任主体,节能审查机关分级参与验收,国家和省级批复项目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参与验收,其他项目按审批权限由相应机关参与。“两高”项目节能审查验收与投产前评估复核工作合并开展。
二、关于验收时限要求。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进行节能审查验收。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要分期验收。未经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关于验收内容。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情况、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节能降碳措施、替代落实、相关承诺落实、能源消费和碳排放,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应当纳入节能审查验收的内容。
四、关于不予通过的情形。项目存在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或主要用能设备能效等级不满足节能审查意见和相关标准要求等六方面问题的,节能审查验收不予通过。对于节能审查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重新开展节能审查验收。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含以试运行名义长期运行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依法依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