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朱砂(汞)矿系列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2日
铜仁市朱砂(汞)矿系列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朱砂(汞)矿系列文化遗产(以下简称“汞矿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与利用,传承弘扬工业文化和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汞矿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汞矿文化遗产,是指与朱砂(汞)矿开采、冶炼、管理、贸易及朱砂(汞)文化传承相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和文化价值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
汞矿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万山汞矿遗址为中心,以万山汞矿近现代工业建筑群、碧江云场坪汞矿遗址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为重点,实行整体性保护。
第三条 汞矿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汞矿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的整体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矿洞、冶炼遗址、古道、码头、运输坑道、硐室、厂房、办公生活区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
(三)矿冶工具、机械设备、文献档案、契约文书、民俗器物等可移动文物;
(四)传统开采冶炼技艺,矿工号子、矿洞传说、行业习俗、信仰仪式、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与汞矿历史相关的其他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
第四条 汞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保护原则,统筹协调、正确处理遗产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汞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汞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汞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汞矿文化遗产涉及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建档、监测,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和展示利用方案,监督管理文物保护工程。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汞矿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落实保护要求。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汞矿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在项目用地规划阶段落实“先调查、后建设”制度,依法查处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指导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汞矿工业遗产所有权人依法依规开展保护管理,协调工业文化传承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与汞矿文化遗产相关的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征求文物部门意见。
林业部门负责指导万山矿山国家地质公园建设、监督遗产区林业保护和生态修复符合自然生态保护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汞矿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指导污染防控和生态修复治理,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应急部门负责汞矿文化遗产安全的综合监管和消防安全监管。
消防部门负责汞矿文化遗产安全指导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指导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汞矿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破坏文化遗产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犯罪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汞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专项经费保障工作,监督指导经费使用。
第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本辖区汞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组织开展汞矿文化遗产的基础资料调查、整理、建档和数字化保护工作,建立完善保护档案和数据库;
(二)具体实施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遗产区的日常巡查、监测和维护,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开展遗产区突出普遍价值的研究挖掘和价值阐释,策划实施展示利用工程;
(四)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对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经营、公益活动等实施监督;
(五)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汞矿文化遗产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技术支持以及设立社会基金等方式参与汞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制止和举报破坏汞矿文化遗产的行为,文物、住建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举报,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对在汞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汞矿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设立由文化遗产保护、城乡规划、建筑学、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旅游发展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咨询专家库,为保护管理、价值阐释、活化利用提供专业咨询、论证和指导。
第十条 所在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汞矿文化遗产普查,对新发现的文化遗产进行评估,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申报和认定,纳入保护名录并建立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属于汞矿文化遗产的,可以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提供线索、提出认定建议。
第十一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铜仁市汞矿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保护名录应当包含名称、类型、所在地、保护级别、核心价值、保护范围等内容。
所在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遗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一址一档”电子档案数据库,并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二条 汞矿文化遗产的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分类划定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调整,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规范的保护标志和界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坏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三条 在汞矿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画)、涂污、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设施;
(二)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三)进行爆破、钻探、挖掘、采矿、采石、取土等破坏遗产安全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四)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等;
(五)建设污染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或者倾倒、排放污染物;
(六)其他危害文化遗产安全、破坏历史风貌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依法报请相应级别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历史建筑的,应当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专项保护方案,确保文化遗产安全。
第十五条 在汞矿文化遗产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土地出让、划拨或者项目建设前,依法依规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确保建设工程不影响遗产区的整体历史风貌和景观视廊。
第十六条 鼓励通过聘请文物保护员、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保护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构建基层文化遗产保护网络。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员和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和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遗产设置保护标志并进行公示。保护标志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载明遗产名称、价值简介、保护范围、责任主体、监督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 对汞矿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应当依法予以严格保护。
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原则,保持原有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鼓励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材料和传统技术。
第十九条 文物、住建、自然资源、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预防性保护措施建设,在遗产核心区域安装安防、消防、防雷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设备,并接入统一监测平台。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汞矿相关传统技艺、民间文学、民俗和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展记录建档、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传承场所建设、技艺培训等活动。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非遗项目,可以探索开展传承团体(群体)认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汞矿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重要节点,组织开展宣传展示活动,宣传教育内容应当严格执行统一标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形式,讲好铜仁汞矿故事,增强全民保护意识。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文化遗产安全和历史风貌不受破坏的前提下,推动汞矿文化遗产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开发工业遗址旅游、科普研学、文化体验等特色旅游线路和产品。引导、支持汞矿文化旅游产业创新发展。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汞矿文化遗产考古发掘、价值阐释和学术研究,深入挖掘其历史、科学、艺术和社会价值,提炼遗产地的突出普遍价值。
第二十三条 鼓励对汞矿文化遗产的建(构)筑物依法进行合理利用。在依法依规报批的前提下,可以用作文物保护机构办公场所、博物馆、纪念馆、文化站、社区服务中心、文创空间、研学基地等。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依规通过出资、租赁、合作、入股等方式,参与汞矿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地方合作,设立研究基地或者工作站,开展汞矿文化遗产学术研究和文艺创作。
第二十四条 推进汞矿文化遗产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遗址公园的展陈提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数字化展厅、线上博物馆,开发沉浸式体验项目,增强展览展示的生动性和互动性。
展览展示的内容和讲解词应当科学、准确、权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鼓励运用数字化手段记录和展示非遗项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汞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