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企业:

为加强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广交会参展秩序,根据广交会相关最新规定,我厅对《广交会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6年7月16日 

广交会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版)

为落实进一步深化广交会改革工作方案,提高广交会广西交易团参展水平,优化我区参展企业结构,做到规范、公平、透明的展位分配和使用管理,更好利用广交会平台开拓国际市场,服务我区外贸促稳提质,依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印发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会字〔2026〕2号)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会字〔2025〕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

一、展位分配流程

(一)展位申请。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广交会大会要求,通知全区企业按要求申请广交会展位。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发动本市辖区企业申请参展。参展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则上应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2.流通型企业达到最低出口额40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达到最低出口额20万美元。

3.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发展,各市可在本市推荐名额内推荐未达到上述经营时限或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

(二)资格初审。自治区商务厅对企业申请进行书面审核。各市商务局对本市申请广交会展位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对首次申请参展的企业,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须赴该企业实地审核,或视情况安排所在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赴该企业开展实地审核,市商务主管部门做好业务指导与实地抽查复核工作。对非首次申请参展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视情况组织开展实地审核。

(三)推荐参展。各市、区直单位推荐重点参展企业,应在展位评分前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交推荐正式公文,具体以各市人民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区直单位文件为准。

(四)企业评分。广交会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分配实行按评分标准排名的评定机制,由自治区商务厅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印发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制订《广交会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分配企业排名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对我区申请参展的企业进行初审评分。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参展企业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每个展区每家企业得分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展位评分作为展位分配的客观参考依据。

(五)形成展位数量安排方案。自治区商务厅主管处室按量化评分与优选原则,讨论研究提出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方案,并征求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形成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方案,并报厅长办公会审议,在自治区商务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完成后,将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方案提交广交会大会,抄报驻厅纪检监察组。

二、展位分配原则及使用要求

(一)向生产型企业倾斜。广交会一般性展位侧重安排给生产型企业,对其中拥有自有品牌、出口规模大的企业给予倾斜。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工贸强基、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高新技术等企业,优先给予支持倾斜。对于各市推荐的重点优质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及新业态企业发展。在各展区中可安排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广西交易团在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的20%,支持未达经营时限或最低出口额要求但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中小微企业及新业态企业发展。为扶持更多中小企业参展,防止展位过度集中所带来的违规转让或倒卖展位风险,对于流通型企业原则上每期最多分配两个展区的展位。对在同一展区的同一个企业,安排一般性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

(四)规范联营参展。参展企业申报联营须为流通型企业(即广交会企业类型中的外贸企业或工贸企业),且取得参展资格,并在同一展区的相邻展位数3个或3个以上;联营企业须为生产型企业,与参展企业存在联营经营或真实供货合作关系;参展的流通型企业须与我区内生产型企业联营;申请展位时,需一并提交《联营参展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单个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2家企业联营。品牌展位及其粘连的一般性展位不得联营。

(五)更好突出展示效果。标摊布展要按照凸显特色原则。同一展区获得2个或2个以上展位的企业,原则上要求报特装参展。此项工作在展位数量安排公示阶段确认完成,以便广西交易团上报大会安排到特装展区。如获得2个展位且无充分理由没有按照特装参展的,下一届广交会起将对该企业在该展区最多安排1个展位。

(六)实行退展位约束机制。在展位数量分配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获得展位企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所属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广西交易团提交退展位书面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获得分配展位后非不可抗力原因提出退展的企业及所属市,将在下届分配时相应扣减其展位数。展位号公布后退展的企业,取消该企业从下届起连续4届广交会参展资格。

三、展位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展位资格审核。各市商务局要按照一般性展位申请条件,加强对本市广交会申请企业资格审核,企业出口商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参展展品须符合广交会相关展区的展品范围要求以及广交会对参展展品的相关规定。应视情实地核实所属申请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二)严禁倒卖转租展位。广交会展位仅限已经审核合格并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使用,严禁违规调换或转租(卖)展位,以及展览期间空置展位。

(三)严格落实各市管理责任。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指导企业做好筹备参展工作,利用好获得广交会展位的机会开拓市场、抓订单、提升企业和产品竞争力。负责对本市展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与自治区商务厅签订参展管理责任书。

(四)严格落实驻会工作制度。展会期间,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驻会,积极配合协助广西交易团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情况进行检查自查,在各展期首日闭馆前向广西交易团提交展位自查情况。检查工作要贯穿展期全过程,做到参展企业全覆盖,监督指导企业规范使用展位。

四、对展位违规使用情况的处理

(一)对违规企业的处理

1.如企业因违规使用、转让或转租(卖)一般性展位被广交会大会通报导致扣减广西交易团展位基数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对违规使用展位企业:取消该企业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所有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取消参展企业法人代表名下其他企业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所有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取消法人代表及展位负责人连续10届进馆办证资格。对该企业自当年起连续2年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等商务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对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企业:取消该企业从下届起连续20届在所有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取消参展企业法人代表名下其他企业从下届起连续20届在所有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将法人代表及展位负责人纳入广交会办证“黑名单”,取消进馆办证资格。对该企业自当年起连续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等商务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2.交易团自查的违规使用、转让或转租(卖)一般性展位的企业被大会认定处罚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取消该企业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所有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取消参展企业法人代表名下其他企业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所有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取消法人代表及展位负责人连续10届进馆办证资格。

3.对被大会认定违规空置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该企业从下届起连续4届广交会参展资格。

4.违反参展纪律,受到广西交易团通报批评的,取消该企业从下届起连续4届广交会参展资格。

(二)对所属企业有被认定违规的设区市的处理

1.受大会处罚导致扣减展位基数的企业所在设区市,按照广交会大会扣减广西交易团展位数量,双倍扣减该市展位数量。

2.有所属企业上届被认定违规的设区市,取消该市连续两届的推荐资格。

五、提升展位使用质效

(一)建立广交会企业库。根据全区优势产业发展情况,梳理全区优质企业,建立广交会优质企业库,积极邀请库内尚未参展的企业参加广交会。各类优质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高新技术等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对标品牌展位评审标准,积极培育品牌展位企业,争取获得更多品牌展位,提升广西交易团整体展位数量。

(二)加强参展企业培训。指导企业按规范要求优化制作展品目录及名片、展样品准备、参展企业及亮点展品推介宣传、美化布展,提升企业合规参展水平和参展成效。指导企业积极参与广交会绿色发展计划,提升绿色参展成效,争取更多企业获评广交会设计创新奖、广交会绿美展位优秀案例,鼓励展位采用绿色模块化搭建。指导企业提前邀请境外客商,加强贸易配对服务。

(三)突出效果导向。加强参展成效评估,对连续2年4届参展,但仍无出口额或出口额不达标的企业,原则上2年内不再安排展位;组织管理严密,连续2年4届所属参展企业无违规被扣罚情况的设区市,根据展位回收情况,奖励不超过5个展位基数,有效期至下次一般性展位基数重核时为止。

六、附则

(一)本办法上级文件或广交会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自第140届广交会起执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交会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商贸发〔2025〕12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广交会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分配企业排名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