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局修订了《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操作规程》(厦科合〔2024〕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我市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完善技术转移体系,根据《厦门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厦府办规〔2026〕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本规程所指的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服务的机构。单纯提供信息中介、法律、非技术性咨询、金融等服务,不涉及技术转移实质活动的机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包括独立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合伙企业以及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国内高校院所、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外高校院所、国内外科技服务机构、国外科技合作组织等与厦门市人民政府或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签订合作协议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适用本规程。合作协议的签订主体经协商后可以是上述机构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分支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经授权的部门等。

第四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对技术信息和需求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概念验证、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

(七)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统筹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合作模式与分类管理

第六条技术转移机构按性质分为以下两类。

(一)高校院所合作类。指国内高校院所(含境内高等学校、中国科学院系统的研究机构、国家部委直属科研院所、港澳台地区高校院所等)、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外高校院所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社会机构合作类。指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国外知名科技合作组织等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

第七条 按合作发起方式分为以下两类。

(一)主动布局。市科技局围绕本市重点产业需求,主动对接第六条所述机构合作设立。

(二)自主申请。由第六条所述机构自行向市科技局提出合作意向,常年受理、集中审批后签订合作协议。

第八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第六条所述机构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需在厦门实际经营。

(二)签订合作协议,围绕厦门市产业需求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合作协议的合作期限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

(四)专职人员3人(含)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人员占60%以上,且至少有1名取得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结业证书。

(五)有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制度。

(六)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无严重失信违规行为,无违法行为,且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九条 签订合作协议并约定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经市科技局研究确认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三章年度考核及经费拨付

第十条对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周期为12个月,连续考核三年。考核起止日期以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准,协议未约定的,以协议签订日期起算。市科技局实行定量考核,考核指标按分类设置(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按以下标准给予经费支持:

(一)办公经费支持:开办第一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办公经费。

(二)运营经费支持:在其稳定运营一年后可给予连续2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经费拨付原则上按附件2、附件3规定的标准执行,合作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经费原则上拨付至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协议对经费接收主体或拨付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支持资金应用于技术转移机构的办公经费、人员薪酬、市场开拓、项目对接、活动组织等与技术转移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已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相关工作但考核分数未达60分的,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认定其已勤勉尽责的,可不追回已拨付经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转移机构发生名称、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报备市科技局。未报备或逾期未整改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 技术转移机构应于每年规定时间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含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经费使用、存在问题及下年度计划等)。逾期不报的,责令限期报送;仍不报送的,视同放弃当年考核,不予拨付当年运营经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

(一)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年度考核材料的;

(二)连续两年未参加且未推荐参加技术经纪人等专业服务人才培训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分数在60分(不含)以下的;

(四)在技术市场服务过程中存在虚报、造假、不诚信经营等情况,一经查实的;

(五)机构主动申请取消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的;

(六)因经营活动违法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

第十八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须恪守科研诚信,保证材料真实准确。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有权取消资格、追回全部拨付资金、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并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对取消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科技局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原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操作规程》(厦科合〔2024〕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