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按照北京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渔业资源保护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海淀区2026年渔业资源保护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着眼于服务首都核心功能的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种群资源恢复,发挥增殖放流“涵养水源、恢复种群、净化水质、美化环境”的生态功能,高标准完成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年度增殖放流任务。

二、主要内容

(一)资金安排

根据北京市2026年渔业资源保护增殖放流项目总体部署,海淀区承担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增殖放流任务。2026年中央财政下达我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放流项目资金10万元,用于开展增殖放流工作。

(二)放流水域

根据市级方案要求,本次增殖放流水域确定为南沙河、南旱河等水域。同时结合历年放流工作基础,将国家翠湖湿地公园、颐和园、圆明园、八家郊野公园等水域纳入备选放流区域。

(三)放流物种、规格、数量

根据市级方案要求,综合考虑海淀区水域特点、生态保护需求及种群恢复需求,确定放流花䱻、赤眼鳟20万尾;规格为体长≥5厘米,且体重≥5克/尾。

(四)放流时间

根据放流鱼类适宜繁衍生息的生境条件,结合在11月底前完成增殖放流任务的工作要求,计划我区增殖放流时间为10月至11月。

三、项目管理

海淀区2026年渔业资源保护增殖放流项目由局农业管理科负责具体实施,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区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综合考虑放流水域鱼载力、资源保护状况、本年度任务和资金安排等因素,统筹制定本区项目实施方案。区级实施方案要经专家论证,在征得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责任科室和单位:农业管理科)

(二)严格确定供苗单位

严格按照财政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公开采购增殖放流苗种。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育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苗种生产单位。原则上应当来自农业农村部“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信息系统(智能渔技)”公布的苗种供应单位(责任科室和单位:农业管理科)。

(三)开展苗种检验检疫

认真开展增殖放流苗种检验检疫,提高增殖放流水生生物质量。承担增殖放流苗种供货的单位应出具有相关水产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具的药残检验和疫病检疫合格证明(责任科室和单位: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四)组织放流验收,配合开展放流效果评估

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监理公司负责中央增殖放流项目验收监管。区农业农村局督导监理公司对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管理情况以及对苗种起塘、称重、运输、放流等实施过程进行监管,按要求做好放流项目验收,将任务来源文件及下达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苗种供应合同及资金支出公示、疫病检疫及药残检验报告、原始过称记录表及电子打印称重记录单、增殖放流记录表和影像资料整理后形成项目验收报告,由区农业农村局存档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的调查评估机构到相关水域开展调查采样工作(责任科室和单位:农业管理科)。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按照基础调查清楚、放流过程规范、执法监管严格、档案资料完整的要求,高标准完成增殖放流任务(责任科室和单位:农业管理科、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区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

(二)严格项目监管

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制定的《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农渔资环函〔2025〕242号)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的《北京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京政农发〔2024〕43号),严格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规范资金使用、合同管理和公开公示等关键环节,避免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责任科室和单位:农业管理科)。

(三)加强执法监督

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强禁渔区、禁渔期的执法检查和放流水域的监督管理,强化增殖前后放流区域内有害渔具清理和水上执法,确保放流效果。要加强对社会放流活动监管,对擅自投放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的行为,要依法责令捕回并予以相应处罚,预防和减少可能导致的不良生态影响(责任科室和单位: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四)加强宣传引导

发挥科普宣传功能,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全国放鱼日”等适宜水生生物繁衍生息的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放流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责任科室和单位:农业管理科、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区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