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提升城市安全发展水平,建设安全天津,我市自2016年起设立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政策每5年为一期,每年预算额度1亿元,目前已实施近两个周期。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自设立以来,取得了良好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保障。鉴于现行安全生产专项政策即将到期,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延续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政策。为提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对资金支持范围、项目申报、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评价等进行规范明确。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5.《天津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共6章19条,包括“总则”“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项目申报及审核”“项目实施与管理”“资金拨付、使用及绩效管理”“附则”。此次制定《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紧扣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工作现状及需求,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规范安全生产项目申报、审核及建设管理,强化专项资金服务保障效能,提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一)明确核心定义与部门职责分工
专项资金为市级预算统筹安排的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我市安全生产领域相关建设工作保障支出。对应安全生产项目即为该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协同推进。
(二)划定资金支持范围、方式与补助标准
支持范围聚焦九大核心领域,涵盖重大隐患整改与公共安全治理、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安全风险双重防控体系建设、化工园区安全管控、应急救援与执法装备购置、基层应急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科技研发转化、安全生产领域符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建设工作。专项资金采取补助方式支持项目建设,补助标准按支出责任主体差异化设定,划分为市级单位申报项目、区级单位申报项目及企业申报项目补助标准。
(三)规范项目申报、审核全流程要求
每年8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细则。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当年申报指南支持范围申报项目,市应急管理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核,通过专家或第三方评审、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会审议、市财政局预算审核,申报单位与市应急管理局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锁定项目建设指标并严格执行。
(四)细化项目实施、变更与验收管理
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为第一责任主体,对申报、验收材料的真实合规性负责,严格遵守招投标、政府采购、保密等规定推进项目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应急局为项目监管主体,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全程监管。
项目变更管控:项目建设主体、内容、规模、地点发生重大变化的,需按流程申请调整、终止或撤销。无法实施、无实质进展的项目予以撤销并收回资金;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条件发生变化,难以续建、无法完成目标的项目予以终止并收回结余资金;轻微不影响总体目标的调整可由主管部门初审后备案。
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完成履约验收,整理招投标资料、合同、资金凭证、决算报告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强化资金拨付、使用与绩效管理
资金拨付:市区财政部门按计划下达、拨付资金,区级资金两年内未拨付的将由市财政局收回预算。严禁专项资金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非合规支出,必须专款专用。
全过程绩效管理:实行项目全周期预算绩效管理,申报阶段编制绩效目标,主管部门全程监控绩效运行,开展自评与部门评价;市应急局、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督促问题整改。
违规惩戒与结余管理:对申报使用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依法追责并收回资金,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公示失信信息;项目完工后的结余资金统一按规定收回。
(六)配套附件与新旧衔接
文件附带三份附件,分别为项目申请表、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验收审核意见表,统一规范项目申报、立项、验收全流程文书格式。本办法施行后,2021年出台的天津市安全生产资金、项目专项管理文件同步废止,实现政策迭代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