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支持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进一步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9〕15号)进行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支持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市委市政府《重庆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方案》(渝委发〔202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及地方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困难的区县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区域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发挥资金的正向激励作用,充分调动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资金支出方向,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并结合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筹措与安排;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完善财政支持政策,下达就业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
人力社保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使用,参与资金的筹措与安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配合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受理、审核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申请,审查申报程序和适用政策的规范性,并公示、确认审核结果;将申请就业补助资金信息录入就业失业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保存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提出和落实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负责就业资金正常拨付和日常监管。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就业创业补贴、培训服务补贴、求职帮扶补贴及其他支出。
具体政策包括: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一次性求职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
第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方式分配市以上就业补助资金。
第八条 因素法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当年就业目标和上年工作成效等:
(一)当年就业目标为60%,设置城镇新增就业情况、重点就业工作任务及保障性支出占比等指标。
(二)上年工作成效为40%,设置上年就业目标完成情况、本级投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财力状况等指标。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并综合考虑区县结余等情况。对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支持。
第九条 在因素法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资金结余、预算执行、财力系数等相关数据。各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确定支持对象。市人力社保局每年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 市对区县(自治县)转移支付资金采取以下方式下达:
(一)提前下达。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在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至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
(二)年度中下达。年度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我市后,市人力社保局按照本办法提出年度分配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区县(自治县)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并根据当年我市就业工作实际适时安排及下达市级就业补助资金。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报告。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应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就业创业补贴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群体求职创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就业见习、自主创业、就业参保给予补贴。
(一)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3年以下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1.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基数给予一定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十四条 培训服务补贴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群体提升职业技能,支持培训载体提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一)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补贴。人员范围包括: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
1.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补贴。并根据岗位急需紧缺程度、技能等级、实现就业情况等实施差异化补贴,对培训后一定时间内实现稳定就业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2.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补贴。
3.项目制培训补贴。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改革、重大发展战略中的企业人员、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补贴。
4.技能评价补贴。对同一职业(工种)初次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补贴。
(二)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给予补助,用于支持相关单位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培训力度。
结合产业布局和发展实际,依托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单位,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选拔行业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
(三)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根据情况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给予补助。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就业创业夜市、零工驿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提供的免费创业工位等创业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给予一定的补助。
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参照《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就业公共服务”事项确定。
第十五条 求职帮扶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六条 其他支出。经市政府批准的,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直接相关、现有补贴政策无法覆盖的各类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在符合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就业实际制定。要严守公益性岗位定位,严防不合理增加规模,完善退出机制,合理确定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补贴占比。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及其他支出比例。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在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础上,梳理并公示本地区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尽快完成材料审核,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定期对账。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通过数字财政综合应用,加强就业资金穿透式监管;通过就业资金监管平台共享补贴发放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补助标准及预算执行等信息。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面向个人的补贴,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二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财会监督范围,按规定开展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开展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查,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查、实地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对于骗取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收回补贴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应在发放前在校内公示。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的,依法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区县(自治县),市级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下一年度不再对其分配就业补助资金,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9〕1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