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工作。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组织符合调整条件的保护单位进行申报,经专家评审,形成了拟推荐调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7月21日至7月23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实名反映(以邮戳日期为准)。反映须实事求是,并提供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于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凡匿名、冒名或逾期或其他形式反馈的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53号

邮政编码:310013

联系电话:0571-85215843

特此公告。

附件:拟推荐调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wps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