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科普讲师团成员:

为做好嘉定区科普讲师团的成员聘用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引导、鼓励成员更多、更好地深入基层开展服务,进一步推动我区公民科学素质的提升,区科协对《嘉定区科普讲师团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嘉定区科普讲师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6年7月20日  

嘉定区科普讲师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嘉定区科普讲师团的成员聘用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引导、鼓励成员更多、更好地深入基层开展服务,进一步推动我区公民科学素质的提升,依据我区科普工作的总体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定区科普讲师团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及国家、市、区关于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新贡献的一系列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组建的,是由来自社会各界、各行业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及科普志愿者自愿加入并组成的公益性科普组织。

第三条 嘉定区科普讲师团的工作任务是:发挥自身专业特长,通过讲座报告、专业培训、文字作品、音视频作品等形式,向我区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提升我区公民科学素质开展各类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嘉定区科普讲师团(以下简称讲师团)由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嘉定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区科协)负责统一指导。区科协为讲师团任命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名。召集人受区科协委托主持讲师团各项工作,并组织讲师共同开展科普内容创制、专业培训等活动。副召集人协助区科协及召集人开展讲师团日常管理。

第五条 讲师团成员单次聘用期为三年,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申请加入讲师团的个人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报区科协审核(首次申请加入填报附件1和附件3,续聘讲师无需重复填报)。通过审核者将授予讲师团讲师称号,并由区科协颁发聘书。

第六条 区科协每年根据讲师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的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正常开展活动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者认定为考核合格,三年都合格者由区科协续聘。

第七条 讲师团实行量化考核与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届聘任的重要依据。

(一)课程要求:讲师在一届聘期内,至少提供1门科普讲座课程;

(二)授课要求:讲师在一届聘期内,年均至少提供1次科普讲座授课服务;

(三)活动要求:讲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由讲师团统一组织的培训、交流或集体活动。

第八条 量化考核结果应用。讲师在一届聘期内,若有两项及以上未达到第七条规定考核指标的,下一届不再聘任。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九条 讲师应通过中国科技志愿服务平台注册成为科技志愿者,为机关、社区、企事业、农村、学校等提供科普志愿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通过讲座、报告的形式开展科普宣讲服务;通过开展科普创作(如撰写科普文章、发布科普视频等)的方式进行科普宣传等。

第十条 讲师开展宣讲服务的要求为:准确切题、结合实例、生动活泼、通俗易懂、趣味性强、语言精练、科学原理运用合理。

第十一条 宣讲活动由讲师本人或委托他人开展,应做好活动记录与上报,按照课次给予补贴。活动现场由讲师与被服务单位共同填写《嘉定区科普讲师团授课反馈表》,盖章后制成PDF文件或者拍成照片于每月30日前向区科协报送。逾期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材料缺失的,活动不计入工作绩效。

第十二条 讲师开展作品创作应围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通过生动活泼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聚焦科学热点、难点、疑点,介绍群众关心的科学内容,回答群众关心的科学问题,解释群众困惑的科学现象。文字内容流畅,主题突出;视频制作精良,题材新颖。所有作品应由讲师本人或所在团队原创,无任何版权纠纷。区科协对所提交的作品拥有完全的使用权。作品创作完成后应及时认真填写《嘉定区科普讲师团科普创作申报表》,并附作品全文或必要的文件,报送至区科协。作品符合要求的,在相关媒体平台上进行广泛宣传,并计入工作绩效。

 

第四章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经认定合格并计入工作绩效的科普宣讲活动,区科委、科协将给予授课补贴,补贴主要用于讲师因开展科普宣讲活动所产生的交通、误餐、误工等费用。

第十四条区科协直接关心和指导讲师团科普人才的培育发展,对表现突出的成员优先推荐参加市、区科普人才选树。

第十五条 区科协积极为讲师创造良好的学习、交流机会,促进讲师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每年组织1-2次专题交流与培训,不断加强讲师队伍的能力建设,提升开展科普宣传服务的水平。

第十六条 区科协加强讲师团的管理服务、组织协调工作,根据讲师科普宣讲及科普创作的工作绩效,对表现突出的成员进行表彰,对先进典型事迹进行宣传,积极打造科普宣传服务品牌。

第十七条 讲师须服从组织领导及计划安排,认真完成每一次科普宣讲活动任务,并做好年度工作小结工作。讲师不得宣讲与国家政策相违背的言论,一经发现,取消讲师资格,涉及违法的,由有关部门处理,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嘉定区科普讲师申请表

           2.嘉定区科普讲师团授课反馈表

           3.嘉定区科普讲师团科普创作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