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与技术咨询中的支撑作用。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自然资办发〔2025〕35号)要求,按照评审工作需要和年度专家考核情况,专家库采取及时调整、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遴选专家范围

区内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央驻疆地勘单位或长期在新疆工作的区外专业技术人员。

二、遴选专业范围

(一)油气矿产类

地质、物探、测井、开发、经济。其中,经济专业可细分为经济专业与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

(二)固体矿产类

地质矿产、测量、物探、化探、水工环、采矿、选冶、矿产经济。其中,地质矿产专业可细分为煤炭、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资源储量核算专业;物探专业可细分为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专业;采矿专业可细分为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专业;矿产经济专业可细分为矿产经济专业与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

(三)地热矿泉水

水工环、物探、矿产经济。其中,矿产经济专业可细分为矿产经济专业与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

三、遴选专家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熟悉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地质统计学原理,具有资源储量估算软件应用特长者,可放宽至中级职称。

(四)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历与经验,至少具有附件1相应遴选专业的相关工作经历之一;

(五)承诺服从评审工作安排,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申请时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咨询及野外现场核查工作。对超过规定年龄,但在其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权威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属的地质成果中心、地质勘查质量评价中心、地质勘查管理中心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按专家遴选程序自愿申请入库。符合入库条件后,可参与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技术咨询工作,但不计发劳务报酬。

四、遴选专家程序

遴选程序按照自愿申报、组织评选、公示、公告等四个程序开展。

(一)自愿申报

符合专家遴选条件的个人自愿申请报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经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已退休或暂无工作单位的,可由3名以上在库专家联合推荐。

(二)组织评选

自治区地质成果中心对申报入库的专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评选环节。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联合自治区地质成果中心组建评选小组,对申报入库的专家进行评选,择优确定“拟入选专家”名单。

(三)公示

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示“拟入选专家”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有异议的,自然资源厅组织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入选资格。

纳入评审专家库的人选在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五、申报时限与材料

(一)申报时限

2026年7月22日至8月22日期间为申报材料接收时间,申报人可将电子版申报材料发送自治区地质成果中心电子邮箱xjdzcgzx@126.com。逾期申报,邮件将自动退回。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主要业绩以及身份证、个人声明、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单位推荐意见和公示材料等相关印证材料扫描件。

六、注意事项

(一)遴选过程中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如有弄虚作假、剽取他人成果者,一经发现,即取消申报资格。

(二)申请人应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相关专业。具有多项专业或专长者,最多可申报2个专业。

附件:附件1:评审专家相关工作经历要求

附件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