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社会发展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基础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西省省级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此处盖章)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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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6年7月14日印发

附件 

江西省省级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基础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动基础教育扩优提质,包括支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扩大普通高中办学资源,办好特殊教育、专门教育等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30年。期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意见,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及遴选,提供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对资金的使用、项目执行及效益实现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会同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应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市县财政、教育等主管部门在基础数据提供、资金分配下达、预算绩效管理等方面职责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中一般公共预算资金重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一)支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多渠道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支持普惠性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全面提升科学保教质量;支持巩固落实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政策;支持县区通过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国家督导评估认定。

(二)支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巩固优化县域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改革成果,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计划,改善确有必要保留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合理有序扩大城镇学校学位供给;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加强校园安全设施设备建设;支持配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支持提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能力,促进学校内涵发展,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支持在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标准化考场;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教育服务场所建设、育人资源课程开发;支持县区通过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 

(三)支持义务教育“双减”工作开展。主要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开展科学教育和德智体美劳教育等活动项目,购买项目实施所需器材、耗材、教具、学具、课程资源等,开展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活动;支持义务教育学校整合校内外资源开展各类课后服务活动,拓展和丰富课后服务内容,适当引进符合规定的非学科类教育培训第三方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等。

(四)支持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省级培训。主要用于: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及用餐费用;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参训人员外出培训发生的交通费,按照相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五)支持普通高中事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新建、改扩建普通高中学校,在学龄人口渡峰期,综合考虑成本,可用于购买、租赁学校周边闲置社会用房等,有序扩大普通高中学位供给;支持补齐办学短板,改善办学薄弱环节,因地制宜优化教室、宿舍、食堂、体育运动场等设施功能,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加强校园安全设施设备建设;支持配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支持在普通高中建设普通高考标准化考场等。

(六)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较多学生的普通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支持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含孤独症儿童教育指导中心)和普通学校的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教育评估和康复设备。支持特殊教育实验改革,孤独症教育学校试点建设,推进普通学校开展融合教育,创设融合校园文化环境。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

(七)支持改善专门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完善专门教育保障机制。主要用于:建设满足未成年人行为矫治需要的法治教育场所、德育实践基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配齐配足设施装备和活动场所,购买特色课程等。

(八)支持民族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民族乡、村各类学校、民族班学校和民族工作重点学校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适当补助民族班办学,推进“双校共铸”特色学校开展相关活动等。

(九)支持开展珠心算教育实验;对通过评审的中小学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予以补助;支持基础教育领域民生实事实施等。

专项资金中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展校外活动中心成果展,根据考评结果,对县级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予以适当活动补助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基础教育扩优提质及相关改革需要,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支持内容。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新增财政支出需求优先通过调整本专项资金内部结构安排。

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要结合基础教育学龄人口总量、结构、区域分布变化,及实际需求、项目储备和预算评审情况,提出次年预算安排具体意见。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预算申报情况,立足财政承受能力,结合项目轻重缓急、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等,合理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按照程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中民族教育发展补助资金、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支持省直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补助资金、珠心算教育实验经费、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补助经费按项目法进行分配;支持“双减”工作开展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其中:项目法分配部分占比60%;对基础教育领域民生实事的补助结合实际确定分配方式;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省级培训计划资金根据当年培训组织情况下达;其余资金均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八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照基础因素占比85%-90%,管理因素占比10%-15%进行分配,基础因素一般选择各学段在校学生人数、寄宿生数、学校数(含幼儿园,下同)、学校面积、学校标准化建设情况等与教育教学直接相关的因素,及相关项目平台或监管平台工作推进数据等。管理因素为相关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并结合实际情况运用财政困难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系数加以调节。

省财政厅每年会同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结合中央、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及年度工作重点,合理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因素应当选择与专项资金用途具有较强相关性、客观可靠的指标。

按因素法分配资金计算公式为:某设区市资金分配数额=(该设区市基础因素/∑各设区市基础因素×权重+该设区市管理因素/∑各设区市管理因素×权重)×该部分资金总额×财政困难程度调节系数×绩效调节系数。

第九条 采用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原则上不下达项目清单,不得指定具体项目及金额,不得变相将预期性任务作为约束性要求管理;确需明确相关要求的,应当在资金文件中明确,或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与资金文件同步下发。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竞争性评审等方式,按照规范程序开展。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安排用于省本级的支出项目原则上全部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按规定开展预算评审。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下达至市直部门或县(市、区)。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提前下达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市县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计数据实编入本级预算,既不得虚列收支、增加规模,也不得少列收支、脱离监督。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中编入省级部门预算的部分,省财政厅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20日内批复预算。专项资金中对下转移支付部分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下达,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到期1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至市直部门或县(市、区)。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教育等主管部门在分配专项资金过程中,要加强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础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衔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教育等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职责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推动履行前期论证、评审、立项等必要程序,做到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要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动项目实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确保项目如期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末未支出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不得以拨代支,不得超预算拨款,防止闲置沉淀、挤占挪用或拖欠企业账款。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原审批程序,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剂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除特殊教育送教上门教师交通补助外,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教育等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8号)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结果应用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时,应提出整体绩效目标,省财政厅随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绩效目标,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项目资金时,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做到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各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是否符合预期,若发生偏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制定和完善评价指标体系,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纳入我省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教育等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江西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县级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项目管理办法》(赣财综〔2014〕111号)、《江西省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教〔2022〕22号)、《江西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支持普通高中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教〔2023〕22号)、《江西省支持义务教育“双减”工作开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教〔2024〕23号)同时废止。

 附:江西省省级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江西省省级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项目名称  
业务主管部门 实施单位 
项目资金(万元)年度资金总额 
其中:.... 
.... 
总体目标..........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根据年度任务设定)年度指标值(根据年度任务设定)
 成本指标经济成本指标省内教师培训费用标准(元/天)≤**
省外教师培训费用标准(元/天)≤**
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率(%)≤**
设备采购成本控制率(%)≤**
......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长培训人次(人)≥**
本区域学前三年毛入园率(%)≥**
本区域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
符合条件的幼儿享受资助政策的比例(%)≥**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孤独症教育中心数量(个)≥**
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
受益学校数(个)≥**
学校校舍改扩建面积(万平方米)≥**
图书设备购置数量(万册)≥**
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数量(万台、件)≥**
体育运动场地改造面积(万平方米)≥**
...... 

质量指标

培训合格率(%)≥**
新建、改扩建项目质量达标率(%)≥**
设备采购质量合格率(%)≥**
产出指标质量指标薄弱特教学校改造验收达标率(%)≥**
建设资源教室验收达标率(%)≥**
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验收达标率(%)≥**
...... 
时效指标培训计划完成时间**年**月前
校舍建设年度计划完成率(%)≥**
设备采购年度计划完成率(%)≥**
资金下达及时率(%)≥**
...... 
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 参训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高
教育均衡水平提升
本区域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
引导本地区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有效提高
高中阶段毛入学率(%)≥**
特殊教育资源扩大
大班额比例(%)≤**
学校教学质量进一步提升
...... 
可持续影响指标推动地方自主选学模式改革扩大
...... 
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参训教师满意度(%)≥**
学校和教师满意度(%)≥**
学生和家长满意度(%)≥**
...... 
     

说明:以上指标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