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我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保障我省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6年7月17日

山东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加强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科学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25〕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5〕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运行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统筹管理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供销社负责辖区内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的监管。

第二章  储备规模、品种、时间

第五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品种以尿素、磷酸二铵、三元复合肥为主。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化肥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情况,确定每轮承储责任期内年度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总量(储备规模原则上为20万吨/年)。如有需要,可适当调整年度储备规模。单个承储企业储备量一般为4万吨左右。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明确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责任期和年度储备时间。原则上,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每年度储备时间为6个月。

第三章  承储企业确定及任务下达

第八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应具备相应化肥生产或经营资质,以及落实储备任务所需的企业实力、仓储设施、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条件等。其他条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确定。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法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及其具体储备任务。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约定储备起止时间、品种、数量、质量、布点区域、违规责任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储备仓库(库点)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在储备责任期间因安全生产等原因确需调整承储时间、仓库(库点)的,承储企业应说明原因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不得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

第四章  储 存

第十二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仓库(库点)应位于我省境内,储备货物货权方应为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应当在储备仓库(库点)涂刷、悬挂或者树立“山东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库”标识标牌。储备货物应在仓库(库点)内单独存放,如与其他政策性储备、企业库存同库(点),应当分区(分垛)并挂牌管理。承储企业应规范落实储备任务,确保储备化肥品种、数量、质量、账务管理等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储备任务考核要求,如遇国家和省调控需要,年度储备时间内可做必要调整。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未通过年度储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的,储备任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投放、动用

第十五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到期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将化肥储备向社会投放,不得用于出口,优先满足省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因惜售等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用肥旺季化肥脱销断档。

第十六条 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国家和省宏观调控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可要求承储企业应急投放化肥储备,承储企业向市场投放化肥储备,投放区域应优先满足省内用肥需要。应急投放时,补助资金按承储企业实际已完成储备月数核定,储备数量按承储企业应急投放时上一个月的月末储备数量核定(核定的储备数量不超过规定储备任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储备数量×已完成储备任务月数/6。如下达应急投放任务时明确补库要求且承储企业按要求落实补库任务的,视为完成当年度储备任务。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储备投放、动用情况,并附相关数据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六章  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立足职能定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承储企业落实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任务提供政策性信贷支持。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按商业原则向承储企业提供优惠、便捷的信贷服务。承储企业应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对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为40元/吨。承储协议签订后,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承储协议,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拨安排建议,省财政厅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预拨年度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30日内拨付至承储企业。承储责任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根据各类购进化肥票证及各类出入库单据、运输凭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编制正式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承储企业相关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审核的承储责任期补助资金申请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市发展改革委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结合承储责任期内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省级化肥商业储备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章  监管核查

第二十二条  储备工作开始后,各承储企业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台账格式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上月储备动态情况,并抄报所在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条  年度储备时间过半和结束后各1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情况编报山东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业务报告,报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本市审核汇总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承储区域内出现供需严重失衡、价格涨幅波动较大等特殊情况下,承储企业应主动报告化肥储备调入、销售、库存、价格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相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供销社负责监管本区域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在承储责任期内,实现对全部储备仓库(库点)的监督检查,并对检查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每年检查时间在年度储备时间第二个月开始。同时,可以邀请相关行业协会或行业专家参与检查,建立现场检查结果专家组、当地部门、承储企业三方签字确认机制。

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相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将本年度储备时间内的监督检查、有关工作建议等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同时抄报省供销社。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供销社对承储企业储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储备任务核查工作。省财政厅在每轮承储责任期内,择机对承储企业储备任务执行情况开展抽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有关单位核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

(一)承储企业生产或经营等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二)储备仓库(库点)不符合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储备相关数据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其他影响储备任务落实但情节轻微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有关单位核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不予拨付当年度相关任务补助资金,并收回当年度相关任务已预拨补助资金:

(一)不按要求入储、存放储备化肥的;

(二)不按要求投放、轮换储备化肥的;

(三)储备任务账证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四)将储备任务贷款资金挪作他用的;

(五)年度储备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七条中两种及以上情形的;

(六)承储责任期内连续两年被责令限期整改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储备任务落实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单位核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取消其相关储备任务,不予拨付当年度相关任务补助资金,并收回承储责任期内相关任务已预拨补助资金:

(一)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储备任务的;

(三)不按要求进行动用、应急投放的;

(四)拒不服从省级储备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限期整改工作的;

(六)承储责任期内连续两年出现第二十八条中前五类情形的;

(七)其他影响储备任务落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鲁发改经贸规〔2022〕577号)同时废止,此前已下达仍需继续执行的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任务仍按原办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