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

现将《省属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建立与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省政府国资委

2026年7月17日

省属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建立与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的方案(2026-2029年)精神,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省属企业建立健全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持续、稳定、足额投入研发,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或日常管理职责的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子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为保障研发项目的资金需求,根据研发计划和内部决策程序,提前储备、规范管理、单独核算的专项用于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企业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省属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引领。与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

划匹配,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核心技术攻关。

(二)坚持预算约束。研发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应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按规定比例足额提取,保障研发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三)坚持独立核算。在不增设会计科目的前提下,通过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按研发项目单独归集、规范核算、清晰列报,确保研发费用归集真实、准确、完整。

(四)坚持闭环监管。研发准备金应专项用于研发活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并实行全流程备案、检查、审计、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章  提取与预算

第五条  研发准备金主要来源:

(一)企业依法自筹的资金。

(二)上级部门对重点研发项目的专项拨款。

(三)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用于研发项目的资金。

第六条  省属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提取方式。以下三种方式满足其一即可,可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及经营状况自主选择:

(一)营收提取。按上年度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型企业一般不低于3%,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自主确定。

(二)利润提取。按上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亏损企业可按预算核定方式执行。

(三)预算核定。根据年度研发项目计划,汇总各立项项目的预算总额,直接核定研发准备金金额。

省属企业应每年结合上年度研发预算执行情况及研发战略规划等因素,对研发准备金提取标准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予以合理调整。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启动下一年度研发项目预算编制工作,具体包括:

(一)科创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拟开展的研发项目计划,编制项目预算。

(二)科创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汇总各项目预算需求,提出年度研发准备金提取方案。

(三)提取方案应按照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纳入年度全面预算。

第八条  经批准的研发准备金提取方案,由财务部门按照确定的提取标准和提取时间,将相应资金从企业日常资金账户转入研发准备金专用账户(可独立核算的银行账户或司库系统虚拟账户),并建立辅助账进行专项核算。

第九条  年度执行中,如因研发项目调整、重大技术变更或经营环境变化导致原提取金额明显偏离实际需求的,可申请调整提取方案。调整程序参照本章第七条第(三)项执行,并相应调整资金划转。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条  研发准备金的开支范围,具体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不含折旧。

(四)企业本年购置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第十一条  研发准备金不得列支范围:

(一)与研发项目无关的日常生产经营支出。

(二)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

(三)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费用。

(四)其他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系的费用。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职责界定:

(一)科创部门:负责研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编制项目计划及预算,跟踪项目进度、成本、质量及风险,组织项目验收,前端审核费用报销事项与研发项目的业务相关性、手续完备性。

(二)财务部门:负责研发准备金的日常管理,包括资金划转、专户管理、辅助账核算、预算执行监控、审核费用报销原始凭证要件的完整性及支付合规性。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按时完成备案管理:

(一)首次备案。制度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国资委提交制度文本、董事会决议(或办公会纪要)、提取与使用方案。

(二)年度备案。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研发准备金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及本年度预算计划。

(三)变更备案。制度修订、提取方式或提取比例发生调整的,应在调整事项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研发准备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项目组根据研发项目进度,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二)按照企业规定的授权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审批程序通过后,从研发准备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并进行专项核算。

(四)建立研发经费支出台账,妥善留存立项文件、审批记录、合同协议、验收报告等关键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第十五条  研发项目完成后,应进行结项清算:

(一)项目组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包括研发投入产出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内控审计部门会同科创部门、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三)项目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其他研发项目支出或相应调减下一年度提取金额。

(四)研发项目终止或撤销的,应及时进行清算。企业自筹资金结余按本指引规定处理,财政专项拨款结余按财政管理要求上缴,不得留存挪用。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专项披露研发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结存情况。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研发准备金提取依据、提取方式及决策程序。

(二)本年度提取金额、实际使用金额及期末结存余额。

(三)主要研发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本年度支出金额及项目进度。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研发准备金的内部监督机制:

(一)内控审计部门应将研发准备金执行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

(二)纪检监督部门围绕研发准备金管理强化政治监督、日常监督,督促相关岗位严守纪律规矩,严防廉政风险。

(三)对违规提取、挪用、虚报研发资金等行为,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研发费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合规要求:

(一)专账核算。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专账核算,准确归集各项研发费用,确保与生产经营支出清晰区分。

(二)区分费用化与资本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合理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按项目、费用类型准确归集支出,严格区分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

(三)税务合规。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或申请加计扣除。提取但未实际使用的研发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可结合实际建立研发准备金绩效评估机制,定期评估研发资金使用效益:

(一)评估研发投入产出效率,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利润、新产品产值等的比例关系。

(二)评估研发项目进展情况,对比项目计划与实际执行,分析偏差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三)将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研发预算调整、提取标准优化和资金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可结合实际将研发准备金管理纳入内部考核体系,建立与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和减责免责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子企业可依据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本企业的内部研发准备金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