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成都市双流区科技计划“揭榜挂帅”项目实施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成都市双流区科技计划“揭榜挂帅”项目实施和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双流区科学技术局 2026 年 7 月 22 日
成都市双流区科技计划 “揭榜挂帅” 项目实施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 , 探索以 “揭榜挂帅” 方式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聚焦双流区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引导研发投入,带动产业投资,形成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创新生态, 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定义 双流区科技计划 “揭榜挂帅” 项目(以下简称 “揭榜挂帅项目” )是指围绕双流区重点产业链发展、产业集群培育,以 破解 实际技术难题、加速 科技 成果转化为导向,通过公开发布榜单、 揭榜评审等流程 予以立项支持 的 科技项目。 第三条 项目类别 揭榜挂帅项目包括技术攻关类和成果转化类。其中,技术攻关类分为政府出题类和企业出题类。 同一项目只能申报其中一类,不得重复申报。 (一)技术攻关类 1 . 政府出题类 。 由区科技局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产业 园 区,围绕 双流区 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新兴产业发展与未来产业布局等重大战略需求,凝练并提出技术攻关榜单。 2 . 企业出题类 。 由区内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面临的重大技术难题提出需求,通过榜单形式吸引外部创新力量进行攻关,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二)成果转化类 由区科技局牵头,以国家及省级科技奖励成果、重点研发计划成果、高层次人才技术成果等为重点,梳理发布科技成果转化榜单,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在双流区加速转化,培育发展新的产业增长点。 第四条 支持方式与标准 对 揭榜挂帅项目给予区级财政资金支持,原则上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 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经费 参照 《成都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 “包干+负面清单” 制管理办法》(成科字〔2023〕79号)使用和管理 。 (一)技术攻关类 项目 1 . 政府出题类项目。该类项目按 照 揭榜挂帅项目立项金额给予揭榜方全额补助 , 揭榜方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可不配套资金。 2 . 企业出题类项目。 该类项目以 技术需求企业 投入为主 , 按 照 不超过 揭榜协议 金额 的 20%, 对技术需求企业给予 立项 补助。 (二) 成果转化类项目 该类项目以揭榜方投入为主,按照不超过揭榜协议金额的 20%, 对揭榜方给予立项补助。 技术攻关类 、 成果转化类项目均 采取 “里程碑” 考核, 在项目立项后拨付立项金额的 40% , 待考核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区科技局负责研究制定 “揭榜挂帅” 制度规范,统筹发榜、揭榜、评审、立项、验收等工作,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实施揭榜挂帅项目相关具体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揭榜挂帅项目财政资金保障,指导用款单位规范开展绩效评估。 区投促局、 各产业园区管委会 、 产业(行业)主管部门 等 负 责提出产业园区、产业链产业细分领域榜单需求,收集产业园区、产业链细分领域企业需求,参与立项评审、过程管理与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六条 政府出题类项目揭榜方条件 揭榜方应为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二) 所产生的技术成果需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落地转化,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 第七条 企业出题类项目发榜 方 条件 企业出题类项目发榜方 为技术需求企业, 应在双流区 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经营 ,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发布的技术需求有内在迫切性,属于制约企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瓶颈。 (二)项目攻关成功后 应 在双流区 实际管辖 范围内率先应用推广,并具备实施条件。 (三)能够保障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资源。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第八条 企业出题类项目揭榜方条件 揭榜方应为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有较强的研发能力、相关的技术积累和人才团队。 (二)能针对发榜需求提出合理可行的技术攻关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具备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撑队伍与相关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四)揭榜方与发榜方无隶属或股权等关联关系。 第九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 发榜方 条件 成果转化类项目发榜方为成果转让方 , 应是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有拟转化成果的清晰知识产权,权属明确无争议。 (二)成果技术成熟度高,市场前景明确,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 。 (三)成果符合双流区产业发展方向,对区域产业链提升具有带动作用。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第十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 方 条件 揭榜方应为区内外依法经营的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有与转化成果相匹配的生产能力、应用场景和市场渠道。 (二)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配套设备及产业化团队。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四)揭榜方与成果转让方无隶属或股权等关联关系。 (五) 揭榜的成果项目需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落地转化,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
第三章 组织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 主要环节 揭榜挂帅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需求征集、需求论证、发布榜单、揭榜申报、评审遴选、组织对接、项目立项、签订揭榜协议、项目实施管理、任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环节。 第十二条 实施流程 (一)需求征集 。 区科技局发布需求征集通知,需求方填报揭榜挂帅项目需求,主要包括:需求背景、需求内容、拟解决关键技术及其指标、成果转化内容与形式、时限要求、项目总投入及对揭榜方要求、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内容。 (二)需求论证 。 针对征集的揭榜挂帅项目需求,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需求进行论证,遴选出符合相应标准的我区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 (三)发布榜单 。 区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与 需求方或成果转让方、需求收集部门 共同商定形成建议榜单 ,经区领导专题会议审议后, 报区投资促进及项目调度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定,形成正式榜单,向社会公开发布。不宜公开的,可定向发布。 (四)揭榜申报 。 各有关单位结合榜单要求及自身情况,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填报揭榜申报书。 其中联合申报的,需明确牵头单位。 (五)评审遴选 。 区科技局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需求方或成果转让方 、 需求收集部门 ,共同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提出揭榜方建议名单,联合区财政局共同核定揭榜挂帅项目经费总额。区科技局将揭榜方建议名单报 区领导专题会 议审议后,报区投资促进及项目调度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定,向社会公示揭榜结果。 (六)组织对接 。 区科技局组织技术需求企业 (或成果转让方 ) 与 揭榜方 进行 对接洽谈,细化落实相关内容要求并签署 项目合同 。 (七)项目立项 。 区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揭榜挂帅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商区财政局,按要求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 (八)签订揭榜协议 。 项目计划下达后,由需求方 或成果转让方 、 揭榜方、区科技局及需求收集部门 正式签订揭榜协议,细化 “里程碑” 考核节点、 考核主体、 考核方式和考核要求,明确经费额度及拨付方式、奖惩措施和成果归属等约定。 (九)项目实施管理 。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监管分工如下:政府出题类项目主要由需求方负责, 企业出题类项目主要由技术需求企业负责,成果转化类项目主要由揭榜方负责。 (十)任务验收和绩效评价 。 项目到期后,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和需求方 (或成果转让方)、 需求收集部门,通过 现场验收、用户试用和第三方评测等方式 , 对揭榜挂帅项目进行任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用户意见作为形成项目验收结论的重要考量。 技术攻关类 、 成果转化类 验收时,由区科技局会同相关方委托具备审计资格的 专业会计师事务所 对项目已使用经费对照揭榜协议约定事项进行审计。 审计金额高于或等于项目揭榜协议金额的 , 按立项金额补助;审计金额低于揭榜协议金额 , 则依据审计金额按比例 补助或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终止与撤销 揭榜挂帅项目一般不得变更技术需求企业、成果 转让 方或揭榜方等核心主体。因故造成项目无法执行的,经区科技局与发榜方共同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终止或撤销。对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明确相关责任。终止的项目,有关单位应退回结余财政资金;撤销的项目,有关单位应退回已拨付的全部财政资金,并酌情将有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约定 揭榜挂帅项目各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揭榜协议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避免产生纠纷。 第十五条 履约责任 揭榜挂帅项目的各方应认真履行揭榜协议的各项约定,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及取得的重大进展。技术攻关类项目的发榜方、成果转化类项目的揭榜方应加强项目实施进度的督促,并按约定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科研诚信与纪律 揭榜挂帅项目各方应严格遵循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控榜等不良行为。对弄虚作假或串通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鼓励已获得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参与申报,其中政府出题类项目累计获得各级政策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总投入;企业出题类、成果转化类项目累计获得的各级政策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总投入的 20% 。 项目支持事项与成都市双流区其他政策相重叠的,按照从新、从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十 八 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双流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 九 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8 月 22 日起试行,有效期 2 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办法施行期间已取得本办法支持的项目,在办法到期后继续按协议约定享受支持直至项目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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