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落实强化水生动物放生管理、保护生态安全的工作要求,我局组织起草了《成都市关于加强开放水域增殖放流联合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8月26日前内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杜胤

联系电话:028-61883560

邮箱:nyncjyzyc@163.com

附件:成都市关于加强开放水域增殖放流联合监管工作

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7日

附件

成都市关于加强开放水域增殖放流联合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生态安全,结合成都市实际,特制定成都市关于加强开放水域增殖放流联合监管工作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开放水域增殖放流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农业农村、民族宗教、城管、水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实现水域生态整体性保护。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本市开放水域水生生物放生管理工作,明确适宜增殖放流的物种名单,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定适宜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的水域,加强对增殖放流活动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工作监督,做好水产苗种生产、引进、养殖、检疫和增殖放流批复等工作。

民族宗教部门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宣传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依法放生、科学放生。严格宗教教职人员组织参与放生活动的管理,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参与的涉增殖放流的宗教活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依职责职权做好审核把关。

城管部门按照规定职权,对增殖放流活动中涉及违反城市管理领域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

水务部门负责对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河道路、码头、梯步违规放生行为进行劝导并及时告知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搭建的放生平台及其他放生设施进行清除。

市场监管部门对增殖放流活动中涉及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开放水域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维护开放水域生态环境质量。

公安部门对阻挠、抗拒增殖放流活动监管执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放流流程,科学合理放流

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加强对增殖放流活动的监督检查。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的单位、协会、团体和个人应提前15日主动向放流地所在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报告申报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取得批准。经营增殖放流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购买人出示该批次苗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供应单位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运输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货主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运输;在货主出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盖章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备案表》后,方可向公共水体开闸投放。

放生活动应当采取科学适当的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放生对象的损害。为提高放生对象的成活率,避免单一物种投放过多影响生物多样性、造成生态损害,鼓励单位、协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依法依规参与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的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

三、加强源头管控,防止外来生物入侵

加大对外来入侵水生生物来源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引进外来水生生物的行为。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必要的防逃措施,防止物种逃逸或向公共水域丢弃、释放。禁止向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处置力度

建立健全部门间、区域间合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规范水生动物民间放生活动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并推动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城管、水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和水域沿岸属地镇(街)线索互通、信息共享、职能互补,提升民间增殖放流治理效能,切实加强联合管控。健全监督举报机制,提升舆情快速响应能力,结合市民热线、投诉举报电话及日常巡查等工作,对放生活动的违法行为早发现、早预警、早研判、早处置。农业农村部门可适时召集相关部门,互通信息、分析情况,协商研究增殖放流管理疑难问题,提升联动处置效能。

五、加强宣传引导,规范有序放流

放生活动关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安全、公共安全,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通过教育机构、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组织科普宣传进寺庙、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等活动,采取科普教育、知识培训、典型案例曝光等多种形式,倡导规范放生、科学放生,增强宗教人士、市民群众守法意识。

鼓励相关协会、团体和志愿者开展规范放生的宣传、示范等活动,加强本市公共水域放生活动自律。

本意见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成都市开放水域增殖放流技术指引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水务局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成都市公安局

2026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