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节能中心,各有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26〕344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信部门按照《通知》规定的条件要求,组织企业开展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申报工作,指导企业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自主如实填报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请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相关数据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确保推荐质量。推荐汇总表(《通知》中附件3)于8月5日前报送至我厅(节能处)。
三、我厅委托省节能中心按照《通知》规定的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申报条件、各项相关数据和佐证材料开展审核,择优提出推荐名单意见。
四、列入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名单内的企业,应按照《通知》规定的建设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建设,按年度开展自评估,定期通过管理平台报送年度建设进展、核心指标变化情况及有关绩效信息。各设区市工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名单内企业的指导、监督和常态化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展,梳理总结经验和有效做法。我厅将按照《通知》中评估验收要求,及时评估完成建设任务的企业,并将通过评估验的企业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省工信厅:罗 钊,联系电话:0591-87822241
省节能中心:谢家成,联系电话:0591-87528206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26〕344号)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