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罗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我局制定了《罗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7月29日     

罗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规范罗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审、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及《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罗湖区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审、认定、公布、传承、保护、监督及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罗湖区文化馆是罗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在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调查、申报评审、保护传承、宣传推广、活化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  各街道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调查、申报、保护传承、宣传推广、活化利用等工作,指导社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工作。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具有世代传承传播、活态存在的特点,具有鲜明的民族或者地域特色,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提出申请。

申报主体需为在罗湖区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或长期在罗湖区开展传承活动的非遗传承人(需提供传承人身份证明、罗湖区居住或工作证明)。申报主体非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当获得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申报主体无违法记录,且具备开展非遗传承活动的基本条件(如固定传承场所、专业传承团队等)。

同一项目不得由多个单位或个人重复申报;同一申报主体同期申报区级非遗项目不超过2项。

第八条  申报罗湖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审”中项目价值、传承状况的基本要求;

(二)项目传承区域位于罗湖区,或与罗湖区历史文化发展具有直接关联;

(三)未被列入国家、省、市级非遗名录(异地非遗项目除外);

(四)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权属纠纷或其他影响项目保护传承的法律问题。

第九条  罗湖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采取集中申报、定期评审的方式组织开展。申报主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础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版1份、电子版PDF格式,电子版命名格式为“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年份”);

(二)《罗湖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书》(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传承人签字确认);

(三)申报报告(包括项目历史渊源、传承现状、保护意义、未来规划等);

(四)传承谱系材料(需列明三代及以上传承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传承关系、传承技艺特长、主要成果等,附传承人身份证复印件、技艺展示照片或视频);

(五)佐证材料(包括历史文献记载、实物照片及说明、地方志或学术研究资料、媒体报道、获奖证书等,需标注来源及真实性说明);

(六)记录材料:项目技艺展示视频(时长7-8分钟,画面清晰、声音清楚,需包含技艺关键环节、传承人讲解、传承活动场景等内容);

(七)保护计划材料:《项目保护实施方案》(明确保护目标、具体措施、实施步骤、时间节点、责任分工、经费预算等);

(八)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法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传承人提供身份证明及签字)。

第十条  申报程序如下:

(一)通知发布: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罗湖政府在线”官方网站、“罗湖文体通”等平台发布区级非遗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范围、要求等,申报周期不少于30个自然日;

(二)材料提交:申报单位在截止日期前,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至罗湖区文化馆,逾期或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初步核查:罗湖区文化馆在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对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申报资格;

(四)实地摸查: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罗湖区文化馆,开展实地走访,核实项目传承场所、传承活动开展情况、佐证材料真实性等,作为评审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上级名录条件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由保护单位提交申请,经罗湖区文化馆评审、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定后,择优向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审

第十二条 罗湖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罗湖区文化馆,从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专家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专业范围覆盖申报项目所属门类,包括民俗、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传统戏剧、传统音乐、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等。

申报项目为传统医药等专业性较强门类的,可会商相关主管部门,择优推荐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少于5人,保证申报各类别至少有1名及以上专家,其中具有高级职称(如研究员、教授、高级工艺美术师等)的专家占比不低于60%。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遵循回避制度。与申报主体存在利益关联(如任职、合作、亲属关系等)的专家需主动申请回避。申报主体也可在评审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与本单位有利益关联的专家回避,经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核实后,更换专家。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需认真审阅申报材料、观看项目视频、参与现场讨论,独立发表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负责。评审过程中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信息。

第十六条 评审规则如下:

(一)项目价值

1.历史价值

项目历史追溯年限在100年及以上,能清晰反映罗湖区特定历史时期(如明清、民国、改革开放初期等)社会文化、生产生活特征。

项目拥有权威历史文献、实物或学术研究资料佐证,对研究地方历史、民俗文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文化价值

项目体现罗湖区本土文化特色(如客家文化、广府文化、潮汕海洋文化等),或与粤港澳大湾区文化交融具有关联性。

项目对增强社区文化认同、促进社会和谐、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具有显著作用。

3.艺术价值

项目在传统表演艺术、传统美术、传统手工艺等领域具有独特艺术风格,技艺水平达到行业、区域内较高水准。

项目对当代艺术创作、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启发或借鉴意义。

4.科学价值

项目蕴含的传统知识、技艺方法(如传统医药配方、手工艺制作技艺等)符合相关学科基础理论,对现代技术研究具有参考价值。

项目工艺流程、技术诀窍体现传统智慧,具有创造性和稀缺性。

(二)传承状况

1.传承谱系

项目传承谱系清晰,三代及以上传承人传承关系明确,每代传承人不少于1人。

项目在罗湖区传承时间满10年及以上,有相关传承活动记录(如培训、展演、比赛等)佐证。

2.传承群体

传承人群体规模稳定(传承人3人及以上,外围学习者10人及以上),年龄结构合理(包含中青年传承人,45岁及以下占比不低于30%)。

项目近3年内开展传承活动不少于3次,社会关注度较高。

3.传承环境

项目所在社区、村落或相关群体对项目传承认同度高,参与传承活动人数占群体总人数比例不低于20%。

项目具备固定传承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且配备基本传承设施设备(如工具、展品、教学设备等)。

4.传承创新

在保持项目核心文化内涵不变的前提下,结合现代需求进行创新(如开发文创产品、融入现代舞台表演、开展线上传承等)。

创新成果已落地实施,且取得一定社会或经济效益(如文创产品销售或线上传承课程观看量等)。

(三)申报材料质量

1.完整性:申报材料齐全,涵盖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所有材料,无缺失项。

2.准确性:材料内容真实,对项目价值、传承状况的描述与实地摸查结果一致,无错误或歧义。

3.规范性:材料格式规范,文字排版整齐、图表清晰、视频画面及声音质量达标,电子版与纸质版内容一致。

(四)保护计划可行性

1.目标明确:保护目标具体、可衡量(如“3年内培养10名中青年传承人”“年度开展传承活动不少于8次”),与项目实际需求契合。

2.措施可行:保护措施涵盖传承人培养、活动开展、宣传推广、资料整理等方面,且有明确的人力(如专人负责传承培训)、物力(如传承场所保障)、财力(如经费预算明细)支撑。

3.步骤合理:实施步骤明确,时间安排符合项目发展规律(如“第一季度完成资料收集,第二至三季度开展传承人培训”),各阶段任务连贯、可实现。

(五)优先支持项

1.属于罗湖区本土独有或传承地在罗湖的非遗项目。

2.目前罗湖区区级非遗名录中该类别(如曲艺、民间文学)处于空白的项目。

3.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文化交流(如参与大湾区非遗展演、与港澳地区开展传承合作)或乡村文化振兴(如在罗湖区城中村开展传承活动)有直接作用的项目。

4.具有鲜明特色,在罗湖区行政区域内影响力大(如年均开展区级及以上展演活动不少于3次),或在省级及以上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如获得省级及以上非遗相关奖项)的项目。

第十七条 评审流程如下:

(一)申报受理:经材料初步核查、实地摸查,罗湖区文化馆形成合格项目名单、拟定评审专家名单,将全套申报材料一并报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定。

(二)项目评审:

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罗湖区文化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采用“材料审阅+现场评议+投票”方式:专家先独立审阅材料、观看视频,对项目按评审标准评估;随后进行集体讨论,逐一分析项目优势与不足;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推荐名单,得票超过半数(含半数)的项目进入下一环节。

专家评审委员会需填写《罗湖区区级非遗项目评审意见表》,明确每个项目的推荐意见,所有专家签字确认。

(三)项目审核: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罗湖区文化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罗湖区非遗保护总体规划、名录类别平衡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核,形成《审核意见》。经综合审核不予通过的专家推荐项目,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综合审核后,最终形成拟列入罗湖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项目名单。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公布

第十八条 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拟列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项目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20个自然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电话、邮件、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

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罗湖区文化馆完成异议核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复核。核查结果书面反馈异议人并予以公示。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拟认定资格;异议不成立或无异议的,进入政府发布环节。

第十九条 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拟认定项目名单报送至罗湖区人民政府,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罗湖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同步报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备。

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和其他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可以认定负责罗湖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日常保护工作的保护单位。

第二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

第二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认定由项目申请主体发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更换由原保护单位发起,罗湖区文化馆组织评议后,由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报备。

跨行政区域传承或共享的同一项目,由有关各方协议联合申报、变更保护单位。

第二十三条 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罗湖区文化馆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规范申报认定流程,建立动态名录库,定期开展保护成效评估与监督检查;统筹非遗专项经费申报、拨付,监管经费专款专用;协调非遗保护阵地及相关资源,开展非遗进校园、进商圈、文创产品开发等社会传播工作,结合辖区特色推动非遗与文商旅体融合;不定期对非遗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对不合格单位及项目要求整改、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须制定并落实项目保护规划,规范建立项目档案,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按期报送工作开展情况;持续组织传承、展示、宣传活动,促进非遗文化推广普及。凡向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请或经由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向上级申报的各类非遗专项经费,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仅限用于非遗保护传承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社会效益与文化效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罗湖区文化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情况,对项目保护单位未履行保护义务、工作不力,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停止传承、破坏、损失的,由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罗湖区文化馆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评估后,提出明确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可依法采取撤销保护单位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项目保护单位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予以警告;已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的,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生效后,如有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条款,以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因机构改革单位职责发生变化的,由继受单位承担本办法中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