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宁东基地管委会科信局,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工作部署要求,强化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1〕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5〕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组织申报2027年度自治区重点研发项目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重点研发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项目实施基础条件,拥有较强科研人才队伍,在该领域具备技术优势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
2.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任务分工、各方责任义务、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等。合作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各合作单位均应承担实质性攻关任务。项目下设课题的,也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3.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或参与自治区科技项目数(包括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三类)不超过3项,其中主持自治区科技项目数不超过2项(重点研发计划同期只能主持1项)。
4.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科研失信处罚记录。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
5.申报主体应在申报前对研发内容进行查新,并在申报时提供查新报告。研究内容相似的项目,原则上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次,项目推荐单位在审核推荐时应严格把关。
(三)申报项目要求。
1.申报项目须符合2027年度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申报重点方向,重点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重大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四年。
2.项目进入受理评审环节,原则上不得更改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3.项目实施内容属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伦理审查细则》(宁科规发〔2024〕6号)规定的须开展科技伦理审查领域,申报单位应在申报前完成相关审查并在项目申报时提供科技伦理审查报告。申报项目研究方向属于“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规定范围的,应报请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开展专家复核。
4.申报单位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科技安全等相关事项审查职责。
二、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为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或产业化条件;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推广服务等单位的,应具备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力量和必要支撑条件;
2.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主持转化工作的人员,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对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有清晰的认知,具备实施项目所必需的综合管理能力;
3.引进人才申报项目应提供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的引进聘用合同或合作、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
4.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或参与自治区科技项目数不超过3项,其中主持项目数不超过2项(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同期只能主持1项);
5.申报单位自申报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在环保、消防、市场监管重大违法行为和科研违规失信处罚影响期内。
(二)科技成果条件。
项目转化的科技成果须为近5年产生,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达到区内同类技术或产品领先水平,权属明晰,无争议,具有相应权利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行业管理部门审批证书、技术合同等证明材料,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2.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新药、医疗器械、农药、肥料、农作物品种等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技术成果;
3.经自治区科技厅登记的应用类技术成果;
4.经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的应用类技术成果;
5.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专利奖、发明奖。
(三)申报项目要求。
1.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分为“前引导”和“后支持”两种类型。前引导项目重点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市场应用前景良好、产业化目标明确的项目;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推广服务等单位牵头承担以社会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后支持项目重点支持企业自行转化应用科技成果取得技术升级实效或显著经济效益,且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技术交易补助资金除外)的项目。
2.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申报单位应对成果转化项目方案的安全、环保、科技伦理等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评估,并完成相关审批程序。涉及医药、农药、肥料、添加剂、特种设备等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获得相应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许可。
3.前引导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后支持项目已实现产业化,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三、其他要求
(一)鼓励区内创新主体加强与京、津、沪、闽、粤、浙、陕等地科技合作。省际科技合作项目应与自治区重点产业、应用需求紧密结合,能有效利用区外优势科技创新力量,解决自治区重点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
(二)鼓励自治区高校与高能级平台、科技企业协同联动,将高层次人才引育、人才自主培养纳入科技项目目标任务统筹推进。
(三)国际合作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执行期须在双方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外文协议应附中文翻译。涉及动植物种质资源进(出)口及跨国(境)合作、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数据)的跨国(境)合作的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文件。国际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资金不得拨付至国(境)外。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紧扣核心任务和支持额度,严格按照“政策相符性、项目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编制、审核预算,并承诺本次申报的项目主要内容申报时未获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立项支持,坚决杜绝虚报经费预算。申报单位需配套资金的,应提供自筹资金承诺函。
(五)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能够确保有足够时间投入项目组织实施并完成考核目标。鼓励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领衔担纲项目任务。项目负责人如在项目实施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得申报,如确要申报,应由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并出具能确保项目可履约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六)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包含法律禁止公开的秘密内容或申请方要求保密的内容,如涉密需按照科技保密有关规定报送。
四、申报推荐方式及要求
(一)申报方式。各申报单位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gl.nxinfo.org.cn/nxsti/default.html),按要求在“2027年自治区重点研发项目”、“2027年自治区重点研发项目(国际合作)”、“2027年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模块分别填报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和相关附件。
(二)推荐方式。各推荐单位按照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相关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完成项目申报推荐。
(三)推荐单位要求。
1.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和归口推荐。市、县(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科信局负责推荐属地内单位申报项目;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其归口管理单位申报项目;部(委)直属和区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推荐本单位申报项目。
2.各推荐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作方的资质、能力、征信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准确性等内容的审核。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需由推荐单位负责本部门(地区)项目的组织、受理和实地核查工作。核查通过的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并附正式推荐函。
项目推荐单位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2)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政策相符性,项目必需的支撑条件;
(3)研发类项目查新情况(结论须体现审核项目的创新性);
(4)成果转化项目拟转化科技成果的合法有效性,与转化任务相符性;
(5)项目任务涉及的安全、环保、科技伦理审查等情况。
五、申报时间
申报系统受理开放时间为2026年8月10日,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第一批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
六、咨询方式
(一)自治区重点研发项目申报咨询。
高新技术领域:0951-5020018
农业农村领域:0951-5020867
社会发展领域:0951-5032412
国际合作领域:0951-8735165
(二)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咨询。
0951-8238002 8238005 5020588
(三)技术支持。0951-5011204 5020580
附件:2027年度自治区重点研发项目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重点方向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6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馨提示:请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业务办理”板块查看2027年度自治区重点研发项目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重点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