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工作要求,推进产业空间要素精准配置与高效利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制定依据
本意见主要依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2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经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供给持续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6〕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存量空间提质增效行动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5〕21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创新浙江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本意见围绕产业用地规划保障、精准配置、存量提质增效及用海保障四方面,提出相关举措,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改革产业用地规划保障机制,支持统筹配套指标,推进15分钟产业社区建设;增设“X”类产业用地,探索规划的弹性表达;针对工业仓储自行改造项目,简化规划调整程序;依据适建功能清单,支持单一性质用地兼容其他建筑功能;允许适度放宽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的规划指标。
2.创新产业用地精准配置机制,深化工业项目优选联评,推进多元化供地方式,实现用地精准保障;扩大创新型产业用地(M0)供应范围至全市域,重点支持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其他顺应新趋势的新质生产力项目;探索混合产业用地带用途清单出让,允许在后续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进行用途灵活转换;探索土地1.5级开发利用,主要用于补齐公益性设施短板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3.优化存量产业空间提质增效机制,支持低效用地按规划用途和强度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除外),依法重新核发规划条件;支持既有建筑在保持主体结构不变的情况下,永久或临时改变全部或部分建筑的使用功能;对符合国家支持的产业和行业的,可享受用途转换过渡期政策,前五年免缴土地收益金。产业用地使用年限已满一半且企业有增资扩产需求的,可按程序办理用地续期。支持工业区块控制线内外工业、仓储用地分类改造,允许“一次许可、分期改造、滚动实施”,减少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4.健全产业用海保障机制,提出“探索相邻区域和历史围填海区域组合出让”“建设用地与海域使用权联合出让”“岛-海联动开发”“三维地籍调查+分层设权登记机制”“海域使用审批与不动产登记协同机制”等举措,为临海产业发展提供空间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宁波全市域。
(三)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6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14日。
四、若干问题解答
(一)为何要发布本文件?
一是承接试点任务。我市于2025年9月获批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本意见重点落实试点提出的产业用地配置与存量土地盘活任务要求。
二是响应部省要求。本意见既守住存量盘活的底线要求,又契合产业升级与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需求,确保上级工作部署在宁波落地生根。
三是顺应发展形势。本意见立足我市发展特征,注重激活空间潜力、创新要素保障模式,支撑我市“十五五”高质量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针对本政策,有何保障措施?
本意见秉持先立后破的改革逻辑,对各项政策事项厘清责任归属、操作流程与审批权责。例如针对混合产业用地、1.5级开发利用等创新政策,制定操作细则,划分审批权限;另一方面,对差别化地价管理健全决策机制,要求执行集体审议流程,形成会议纪要。
五、关键词注释
X类产业用地:在详细规划编制时,不明确具体用途,可在二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科研用地等,三产用地包括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等产业类商服用地中,可选择单一用途,也可混合多种用途(住宅用地除外)。
1.5级开发:为解决远景规划与近期开发诉求的矛盾,政府将未纳入近期出让计划的已收储土地、批而未供土地和规划留白用地,通过短期利用方式开展过渡性开发利用,政府按约定收回土地,并按远景规划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