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商务厅
2026年8月4日
甘肃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2号)和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0号),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涉及外商投资等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评估,是指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制定部门应严格对照《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文件中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进行评估。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所附《常见贸易政策合规问题自查表》是开展合规评估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力量,保持合规工作队伍稳定,统筹现有财政资金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贸易政策合规作为规范财政补贴使用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甘肃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指定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地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应按照“谁制定、谁评估”原则,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合规开展评估。
对拟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或经其批准同意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印发的贸易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或起草单位负责合规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由本单位开展贸易政策合规评估。多个单位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合规评估,其他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合规评估。
第七条 政策制定或起草单位如认为有必要,可征求本级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牵头部门意见。
政策制定或起草单位应当提出贸易政策合规评估初评意见,同时提供提请开展贸易政策合规评估的函、贸易政策草案及制定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等基础性材料,在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前,送本级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牵头部门进行贸易政策合规评估,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参加审议等代替贸易政策合规评估。
本级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牵头部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对涉及重大及复杂问题的,时限可适当延长。材料补正及修改期间不纳入合规评估时限。
第八条 贸易政策合规评估应当作为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必要前置环节,未经评估的贸易政策,不得报请批准、提请审议或者制定出台。贸易政策合规评估应当在贸易政策起草阶段、有关内容基本完备后开展。
贸易政策按程序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时,合规评估书面意见应与贸易政策文件一并提交,书面意见应包括:对政策措施合规性作出判断;如存在合规风险的,明确可能违反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或中国加入承诺具体条款并提出修改建议。
合规评估认为贸易政策存在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不符风险的,政策制定或起草单位应根据合规评估意见对政策作必要修改,并在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材料中对修改情况予以说明。
第九条 涉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针对我省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问题,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世贸组织成员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提供贸易政策正式文本、合规评估意见及其他相关基础材料。省商务厅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相关材料后,认为存在风险的,由政策制定或起草单位商本级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牵头部门研究提出合规性意见,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第十条 各地、各部门认为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存在违规措施的,应当将贸易政策名称、内容、发布成员及其部门、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具体条款和理由等相关情况通报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认为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存在违规措施的,通过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系统等渠道报告商务部。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负责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培训指导和情况通报,提升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能力和质量。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合规评估技术支持或开展培训。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在开展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中发现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应当及时向省商务厅通报,每年1月底前向省商务厅报送上一年度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见贸易政策合规问题自查表
附件
常见贸易政策合规问题自查表
类别
| 自查内容
| 涉及条款
| 是否有
此类
情况
|
一
货物贸易
| 1.【数量限制】禁止进出口,或设定进出口数量限制。
| GATT第11条
| 是□ 否□
|
2.【贸易权】除国营贸易产品外,将特定产品的进出口权限定在特定企业(不包括设定合理的资质要求)。
| 议定书第5条
| 是□ 否□
| |
3.【检验检测】在国际标准对拟实现的政策目标有效或适当的情况下,制定技术法规未基于现有国际标准。对进口产品适用的检验检测标准、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高于或严于国内产品。对来自不同世贸组织成员的进口产品适用不同标准、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
| TBT协定第2.1条和第2.4条
| 是□ 否□
| |
4.【卫生检疫】在制定世贸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措施时,未基于现有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未基于风险评估。对来自情形相同或相似世贸组织成员的产品,适用不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 SPS协定第2.3条、第3条和第5条
| 是□ 否□
| |
5.【国内税】对某一世贸组织成员进口产品征收超过国内或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同类产品的国内税费(不包括关税及进口环节所必须的费用)。
| GATT第1.1条和第3.2条
| 是□ 否□
| |
6.【国内销售】在销售、运输、购买或使用等方面,给予某一世贸组织成员进口产品的待遇低于国内或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同类产品。
| GATT第1.1条和第3.4条
| 是□ 否□
| |
7.【出口补贴】以出口实绩为条件对货物出口给予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与出口数量或出口金额直接挂钩的补贴,对出口运费等与出口实绩相关的费用按比例给予补贴,对出口货物在国内运费、国内所需货物和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优于国内销售货物等。
| 《补贴协定》
第3.1条
| 是□ 否□
| |
8.【进口替代补贴】以购买或使用国产品为条件给予补贴。包括但不限于对使用某些特定国产或国内知识产权货物给予补贴、对使用一定国内含量货物给予补贴、对生产环节使用国产设备或工具给予补贴。
| 《补贴协定》
第3.1条
| 是□ 否□
| |
9.【禁止性渔业补贴】对从事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IUU)或从事IUU捕捞相关活动的船舶或经营者提供补贴;对过度捕捞鱼类种群的捕捞与相关活动提供补贴,但旨在重建至生物可持续发展水平的补贴除外;对无管辖的公海领域捕捞提供补贴。
| 《渔业补贴协定》
第3.1条、第4.1条和第5.1条
| 是□ 否□
| |
二
服务贸易
| 10.【准入限制】对于我国已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限制或禁止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准入。以数量配额、垄断、专营等方式,限制服务提供者数量。以数量配额方式或者根据经济需求状况,对服务总营业额、服务资产总值、服务网点总数、服务产出总量、特定服务行业或服务提供者雇佣的总人数等加以限制。要求服务提供者以特定组织形式提供服务。
| GATS第16条
议定书附件9
(服务贸易具体
承诺减让表)
| 是□ 否□
|
11.【差别待遇】给予某一世贸组织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低于给予来自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除非签署的自贸协定另有规定。
| GATS第2条
| 是□ 否□
| |
12.【国内法规】对服务提供者的资格和能力的要求,超出为保证该服务的质量所必需的限度。对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程序和要求缺乏公开、透明、公开标准。涉及许可相关政策未在可行情况下提前征求社会意见。未提前公布许可相关要求、程序、费用、处理时间等信息。一项许可申请未在可行情况下由“单一部门”受理。未及时向许可申请人反馈办理进度。未向未通过的许可申请人说明理由及提供二次申请的机会。许可主管部门下属单位从事许可事项相关行业业务,与许可申请人存在竞争关系。许可费用不合理、不透明。资格考试时间安排不合理。技术标准未通过开放和透明的程序制定。
| GATS第6条、《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
| 是□ 否□
| |
13.【有限开放】在某些服务部门仅对特定世贸组织成员开放,超出我国与该成员签署的自贸协定服务部门开放承诺范围。
| GATS第2条
| 是□ 否□
| |
14.【优惠待遇】对于我国已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给予国内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优于国外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 GATS第17条
议定书附件9
(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 是□ 否□
| |
三
知识产权
| 15.【权利的获得与救济】在获得知识产权的行政程序和收费标准方面,以及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救济程序和收费标准方面,对中外当事人或者不同成员的当事人进行不同规定。
| TRIPS协定
第3条、第4条、第62条、第42条
| 是□ 否□
|
四
外商投资
| 16.【服务部门市场准入】对于我国已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外商投资股比等准入限制严于我国加入承诺。
| GATS第17条
议定书附件9
(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 是□ 否□
|
17.【投资要求】要求外商投资需满足出口实绩、当地含量、技术转让等要求。
| TRIMS协定附件
例示清单
| 是□ 否□
| |
18.【外企待遇】在国内外采购原料、零部件和服务方面,国内外销售自产产品方面,及购买和使用交通、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以及获得生产要素方面,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低于内资企业的待遇。
| 议定书第3条
| 是□ 否□
| |
五
透明度
| 19.【公开】将需行政相对人(如自然人、企业等)知晓和执行的文件,设置为不公开文件。
| 议定书
第2条(C)段
| 是□ 否□
|
20.【征求意见】贸易政策措施公布后未提供合理时间供公众评议。
| 议定书
第2条(C)段
| 是□ 否□
| |
21.【过渡期】对与国际标准不同的、拟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未在公布及向世贸组织通报后预留不少于60天评议期,在公布和生效之间未预留不少于6个月过渡期,属于紧急情况的除外。
| TBT协定第2条
SPS协定第7条
世贸组织会议
相关决议
| 是□ 否□
| |
22.【通报】已通过政府网站公布的有关贸易政策,未纳入向世贸组织相关通报的范畴。
| 《补贴协定》
第25条等
| 是□ 否□
|
注:
1. 此表中所称知识产权和外商投资是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外商投资。
2. 缩略语:GATT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补贴协定》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TBT协定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SPS协定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TRIMS协定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PS协定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GATS指《服务贸易总协定》,议定书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报告书指《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3. 此表作为工作参考,所列为常见可能存在违规风险的问题,未涵盖所有可能违反世贸组织规则或中国加入承诺的情况。出于国家安全或人类健康、公共道德、动植物和环境保护、履行国际公约(如具有强制性缔约义务,采取全球性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等行为的国际公约)等合理目的确需出台的贸易政策措施,应审慎评估必要性,并注意尽量减少对贸易的不利影响。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