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5〕1752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清单》中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设立和投向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发挥比较优势,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做强做优做大资源型产业,巩固提升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构建具有云南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二、各地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前,必须统筹考虑本地区财力、产业资源基础、债务风险等情况,围绕《清单》因地制宜选择投资领域。各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项目时,要结合基金自身定位和地方实际,严格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等要求,强化评估论证,防止盲目跟风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同质化竞争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
三、各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过程中,基金设立发起部门应当就拟设基金的投向领域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商有关行业部门对基金投向领域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方向要求等,通过评估论证出具《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政策符合性意见》。
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基金设立发起部门,加强对辖内政府投资基金投向指导和评价,做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工作。《清单》印发后新设立或续期的政府投资基金,应在第一笔实缴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具体基金管理部门,督导有关基金管理人在“登记系统”中填报更新上一年度相关信息,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完备。
五、《清单》印发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其投向领域不符合要求,以及同一地区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整,并在存续期满后有序退出;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鼓励相关基金整合重组。
六、《清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作为全省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布局和投向指导的依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

注:《清单》所列重点投资领域以三级分类形式列示,其中一级、二级分类分别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门类”和“大类”,三级分类细化体现云南省产业特色,重点聚焦云南省产业政策导向制定,公益属性较强的、社会资本充分参与且市场竞争程度较高的、非产业类等3类投向领域不纳入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