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市属科研院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闽科规〔2026〕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文件要求组织符合条件单位申报。结合我市实际,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限

按照省文件规定,全省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批次开展免税资格核定工作。各单位须提前筹备、按时完成市级报送。结合我市初审汇总流程,统一明确我市材料报送截止时间:

上半年批次:申报单位须于当年2月20日前将全套纸质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逾期不予受理;

下半年批次:申报单位须于当年8月20日前将全套纸质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逾期不予受理。

二、材料报送规范

纸质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每项材料均加盖公章),按省文件规定顺序装订成册,一式4份报送。

报送地址:福州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处(福州市)

联系人:郑彩霞0591-83338680

 

 

附件: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