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

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全区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加强全区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服务经济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办〔2016〕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区经济技术人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设置经济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对应的名称依次是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知识产权师。另行制定有经济系列专业评审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申报的情形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七条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评定标准

正高级经济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系列或相关系列(会计、统计、审计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经济系列或相关系列副高级职称以来,至少具备下列1至8中的一条和9至11中的一条:

1.获国家级经济领域荣誉称号。

2.获得1项国家级经济类成果奖,或省(部)级经济类成果一等奖,或省(部)级经济类成果二等奖(排名前5),或2项省(部)级经济类成果三等奖(排名前3),或1项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经济类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国家级重点经济项目,或主持2项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以上重点经济项目,或作为骨干参与3项省(部)级或4项市(厅)级重点经济项目全过程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4.主持2项或作为骨干参与3项省(部)级以上行业规划、经济领域政策规章、行业标准或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5.主持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以上经济领域课题研究工作,或作为主要骨干(排名前5)承担2项国家级或3项省(部)级或4项市(厅)级以上经济领域课题研究工作,解决关键性问题,通过相应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结题验收(鉴定)。

6.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广西企业100强、广西民营企业100强、广西制造业企业100强或广西服务业企业100强,或连续3年排名提升或稳定。

7.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连续3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或主持小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期间取得以下两条业绩成果:

(1)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模式、服务水平等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认可推广。

(2)开展重大经济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的研究工作,并形成相应的报告,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或认可。

(3)单位获得省级以上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制造业中试平台等相关认定,本人起到关键性作用。

(4)整合产业资源,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资本运作方式或企业管理方法等,为单位创新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5)主持或参与企业上市、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6)企业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研发、就业、节能减排等3项主要指标持续稳定增长,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8.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1)主持或作为骨干代理的专利案件、实施成果应用转化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或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工作创新做法和经验,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

(2)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知识产权运用转化项目,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通过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并组织实施,取得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利润1000万元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专利侵权分析、专利导航分析、海外知识产权应对指导、信息检索等项目,或受理审查2项重大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质押融资、实施许可,相关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或得到有效运用。

(4)主持或作为骨干推动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所在单位获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任职期间主导奖项申报,获中国专利奖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或省(部)级知识产权奖二等奖以上;或获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能力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代理、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国家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件,或省(部)级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优秀案例4件以上。

(5)主持或作为骨干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案件,或高效打击仿制、假冒等侵权行为,为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社会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9.独著或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三或个人承担撰写字数达到全书三分之一)公开出版1部本专业10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

10.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期刊发表3篇(在企业或县级以下单位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2篇)本专业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

11.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期刊发表2篇本专业论文,以及作为主要承担人(排名前3)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重大经济问题撰写2篇(在企业或县级以下单位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1篇)不少于3000字、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认可。

(四)破格条件

具备大专学历并取得经济系列或相关系列副高级职称满5年的,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并取得经济系列或相关系列副高级职称3年以上的,符合其他评审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国家级经济领域荣誉称号获得者。

2.获得国家级经济类成果奖,或省(部)级经济类成果一等奖(排名前5)。

3.在企业或县级以下单位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取得经济系列或相关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八条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评定标准

高级经济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4.具备以上学历,取得会计、统计、审计系列等相关系列中级职称后,符合以上相应资历条件。

5.具备以上学历,取得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职业资格后,符合以上相应资历条件。

(三)资格考试条件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或自治区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经济系列或相关系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1至9中的一条和10至14中的一条:

1.获省(部)级以上经济领域荣誉称号。

2.获得1项国家级经济类成果奖,或省(部)级经济类成果一等奖(排名前9),或二等奖(排名前7)或三等奖(排名前5),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经济类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5)。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1项市(厅)级以上经济领域行业规划、政策规章或行业标准,或完成1项省(部)级课题,或2项市(厅)级课题,通过相应主管部门的结题验收(鉴定)或印发实施。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省(部)级项目或2项市(厅)级重点项目的筹备、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等全过程工作,或作为骨干参与2项市(厅)级以上重大项目、重点经济、产业转移、招商引资或处置重大事件等工作,对项目和政策的实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5.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广西企业100强、广西民营企业100强、广西制造业企业100强或广西服务业企业100强,或连续3年排名提升或稳定。

6.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大经济活动,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为设区市以上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7.主持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3年以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或主持3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4年以上小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提出新的商业模式、资本运作方式或企业管理方式等,为企业创新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或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等获得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推广,或在市(厅)级以上规模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上作分享交流。

(2)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排名前5)开展重大经济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业务问题研究工作,研究成果或建议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或认可。

(3)企业获得省级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工厂示范企业、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相关认定,本人起到关键性作用。

(4)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2项本单位重大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5)企业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研发、就业、节能减排等3项主要指标取得明显提升。

8.在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重要职能部门(综合管理服务、生产运行、战略规划、市场开发、投资改造、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等)工作5年以上,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2项本单位经营管理项目,为提高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或牵头制定(修订)5项本单位相关经济管理制度,为本单位提高效率(效益)做出突出贡献。

9.从事知识产权工作5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代理的专利案件、实施成果应用转化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在全区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或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工作创新做法和经验,被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

(2)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专利侵权分析、专利导航分析、海外知识产权应对指导、信息检索等项目,相关成果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或得到有效运用。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排名前3)承担1项创造、引进、转让、许可、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知识产权领域项目,项目通过验收,或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4)主持或作为骨干推动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所在单位获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任职期间主导奖项申报,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奖优秀奖或省(部)级知识产权奖三等奖以上;或推动服务对象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称号;或参与代理、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国家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件,或省(部)级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优秀案例2件。

(5)主持或作为骨干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案件,或高效打击仿制、假冒等侵权行为,为企业或行业减少较大的经济损失。

10.独著或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三或个人承担撰写字数达到全书三分之一)公开出版1部本专业学术著作。

11.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期刊发表2篇本专业论文。

12.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期刊发表1篇本专业论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1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宣读2篇本专业论文。

13.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期刊发表1篇本专业论文,以及作为主要承担人(排名前3)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重大经济问题撰写2篇(在企业或县级以下单位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1篇)不少于3000字、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成果得到上级单位采纳或认可。

14.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人员(排名前3)撰写的政策建议得到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决策采纳;或独立撰写2篇有较高水平的经济分析报告,得到市(厅)级以上主管经济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决策采纳。

第四章附 则

第九条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成果。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提交的业绩成果均须附上相应证明材料。业绩成果为项目的须提供项目来源、项目级别、项目验收及本人发挥作用的佐证材料。业绩成果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须提供转化效益证明。业绩成果被采纳或认可的,须提供相关采纳认可证明。材料中有涉密内容的,须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相关词(语)解释只适用于本评审条件。

附录

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指负责企事业单位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骨干: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项目建设、课题研究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二、奖项须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级党委和政府批准,或经全国或省(部)级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批准。国家级奖:由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省(部)级奖: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人民团体,省级党委、政府颁发;市(厅)级奖:由省级党委、政府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和设区市党委、政府颁发。奖项级别以主办单位或授权单位的级别认定。

三、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服务业企业500强: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由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广西企业100强、制造业企业100强、服务业企业100强:由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发布;广西民营企业100强: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发布。

五、著作: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且取得CIP数据核字号(中国版本图书馆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汇编、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六、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或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含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具有电子出版物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号的互联网期刊)。国外刊物要求SCI(科学引文索引)或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须附中文标题。其内容除标题、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论文集、增刊、专刊、内刊、特刊等不在此列。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七、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索引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不含扩展、入库等级)”列出的期刊。发表SCI(科学引文索引)或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视作核心期刊论文(不含会议论文)。

八、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本条件中的县级包含县级市,不包含地级市下辖的城区。

十、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