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专利公开实施行为,加快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天津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公开实施行为,加快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公开实施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开放、高效便捷”的原则,促进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服务产业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专利公开实施是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专利权人通过公开交易平台发出公开要约、允许任意方按照要约条件承接专利实施的行为,具体包括:
(1)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
(2)专利权许可,包括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开放许可等;
(3)专利权作价入股;
(4)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实施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指的是设立在天津行政区划内,接受市级以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承担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全市专利公开实施工作,会同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第四条之规定建立专利公开实施主体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依各自职能指导开展专利公开实施工作,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专利公开实施的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六条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所形成的专利,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依法享有专利权的,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五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且发明人、设计人也未申请实施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将其纳入公开实施清单。
第七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自行参与公开实施的专利清单。允许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将已提交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授权的专利参与公开实施,视情况纳入公开实施的专利清单。
第八条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市级以上教育、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暂不纳入公开实施清单:
(一)存在权属纠纷的;
(二)与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冲突的;
(三)因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原因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实施的情形。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资助声明。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所形成的专利,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时,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
第十条清单确定。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建立公开实施专利清单,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公开实施专利清单应及时更新,滚动管理。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实施主体对纳入专利公开实施清单的专利,应通过天津市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发布公开实施意愿、实施方式和实施费用等信息。
具体包括:专利号(或者专利申请号)、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名称、专利实施方式(包括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专利实施费用以及其他专利公开实施需要发布的信息。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确定应科学合理,符合实际。
第十二条意向达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的专利有意愿实施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专利权人在公开交易平台声明的实施方式和费用标准,与权利人达成合作意向、签订专利实施合同并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实施主体在专利实施合同签署后,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转让登记、许可合同备案等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动态调整。纳入专利公开实施清单连续6个月以上未达成实施意向的,可经科学评估后,合理变更实施方式或者降低费用后再次发布,以促成转化实施。
第四章 撤回与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专利公开实施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实施主体应主动撤回公开实施信息:
(一)专利权期限届满或终止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
(三)通过其他途径已实施的;
(四)发生前述第八条可以暂缓纳入专利公开实施情形的。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实施主体应通过公开交易平台提出公开实施撤回声明。专利公开实施声明被撤回的,不影响在先专利公开实施权利。
第十七条专利公开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区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专利公开实施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同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