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面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全流程各环节,进一步健全节能降碳监管制度体系,对严格规范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强化项目全链条节能监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管理办法》共八章19条。
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明确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确立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基本遵循。
第二章为适用对象(第二条)。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法明确,项目应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完成节能验收;需试运行的,原则上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重点验收承诺内容。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实行分期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章为验收权限(第三条)。分级分类明确验收组织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组织验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组织验收;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其验收权限、验收方式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确定;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组织验收。
第四章为验收方式(第四条至第六条)。具备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可自行组织验收,也可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验收,第三方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验收相关费用。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要求,向主管部门或受托第三方机构报送验收材料。严格落实第三方利益回避制度,承担过本项目节能文件编制工作的机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章为验收要件与主体责任(第七条至第八条)。明确项目验收需提交四类材料:一是项目基础资料;二是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三是能耗置换、碳排放置换方案及承诺落实证明(无相关事项的可不予提供);四是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压实各方责任,建设单位对报送验收材料、数据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第三方机构对验收结论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为验收流程(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范全链条办理时限与工作要求。收到验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告知承诺制项目完成验收后提交验收表归档留存;材料齐备的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采取资料核查与现场核验相结合方式开展验收,列明八类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形;验收通过的项目,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资料归档。
第七章为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存在未验先投、虚假申报等情形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三方机构存在违规收费、出具虚假合格验收意见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并实施信用惩戒。
第八章为附则(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在全省试行。
同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自查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表、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评审报告制定统一规范的参考样式。
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县区发展改革局,主动靠前服务,加强对项目单位业务指导,严格执行节能验收刚性约束,做实做细项目节能闭环管理,助力全市“双碳”工作提质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