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九届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昌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专家在我市重大科技工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建设高端智库,强化科技战略咨询,推进市委、市政府科技决策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吸引集聚更多市外智力资源助力“千亿金昌、万亿金川”建设,建立健全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我市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顾问,是指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创新发展需要,在国内外聘请的为金昌市重大科技工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研讨论证等的高层次科技专家。
第三条 科技顾问分为聘任制科技顾问和重大决策规划等柔性服务科技顾问。聘任制科技顾问聘期为5年,聘期结束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顾问表现决定是否续聘。
第四条 科技顾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特别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身体健康,能公平、公正、客观和科学地提供咨询服务。
(二)其所从事的研究技术领域或行业领域符合我市“2+4+N”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拥有关键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或具有丰富的科技创新领域咨询服务经验,在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
(三)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情形。
第五条 科技顾问人选包括: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卓越工程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专业科研机构负责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科技专家学者;拥有符合金昌市“2+4+N”产业领域发展所需的关键性技术、高价值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并做出重大成就的行业领军人才。
第六条 科技顾问主要职责:
(一)对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战略、规划、重大问题、重大政策及全市重点产业、平台园区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开展前瞻性研究,主动谋划或接受服务咨询、研讨论证,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利用和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进其所在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等与我市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学科建设及成果转化,协助我市引进人才(团队)、技术、项目、资金等。
(三)与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科研和产业科技合作,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解决关键技术难题。
(四)在我市举办高水平的技术对接会、学术讲座、科普活动等。
(五)参与市政府举办的相关重大科技和人才交流活动。
(六)完成市政府提出的其他科技指导工作任务。
(七)原则上每年来金开展1-2次产业发展指导、成果对接、科技交流等活动。
第七条 科技顾问聘任程序:
(一)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征求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意见,提出推荐名单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汇总审核并提出拟聘人选,报市政府审定。
(三)拟聘人选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聘书,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科技局负责科技顾问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牵头组织开展科技顾问制度制定、聘任、经费预算及监管、年度总结等工作。建立科技顾问专家库,及时整理并报送科技顾问的咨询建议。
(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科技顾问调研咨询、年度总结,以及指导服务单位与科技顾问深化对接合作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做好科技顾问咨询建议的采纳和落实工作,并及时向科技顾问反馈采纳和落实情况。 第九条 服务保障:
(一)科技顾问的待遇实行分类保障政策。对正式聘任、实行任期管理的科技顾问发放聘书和顾问工作津贴,常年聘任的固定科技顾问每人每年5万元(税后),按年度支付;按需邀请的科技咨询专家,按日计发专家咨询费,费用参照国家、省市文件要求执行,据实报销当次工作产生的交通和住宿费。科技顾问所需费用从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科技顾问为完成市委、市政府委托的专项任务所发生的工作费用,包括差旅费、接待费、活动费、咨询费、授课费等,由承担专项任务的部门负责。重大科技咨询服务可采取“一事一议”或根据相关服务协议给予支持。专项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管。
(三)科技顾问应邀参加我市重大活动或来我市进行工作考察的,由我市提供工作、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由市直有关部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四)支持科技顾问与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共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及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合作,推荐承担或参与国家和省、市级各类科技项目申报。
(五)科技顾问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推荐参评各类表彰奖励。
(六)组织科技顾问在企业、园区开展需求对接、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活动,积极为科技顾问搭建科技合作桥梁。
(七)建立科技顾问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科技顾问服务单位与科技顾问之间的沟通交流。
第十条 科技顾问聘期届满,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 科技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聘任关系: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的;
(三)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本人自愿解除聘任关系的;
(六)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金政办发〔2026〕51号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