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工智能OPC广告活动规范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人工智能OPC广告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广告违法风险,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指引所称人工智能OPC广告活动,是指依托人工智能(AI)一人公司模式,由单人主导决策,搭配AI智能体完成全流程执行的广告营销活动。
第三条适用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智能OPC广告策划、素材制作、代理投放、直播推广等商业广告活动的下列主体,适用本指引: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理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MCN机构、主播、自媒体运营主体、AI技术服务商、流量服务商及其他参与人工智能OPC广告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真实合法: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数据可核验,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各负其责:广告主对广告内容负首要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履行审核与管控责任;
(四)明示清晰: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五)权益保障: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禁止强制推送、诱导点击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六)合规可控:AI广告的生成、投放、审核、定向等全链路应当可追溯、可核验,禁止利用算法规避监管或批量制造违法广告。
第二章广告可识别性规范
第五条明示义务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不得使用“推荐”、“推广”、“种草”、“测评”、“体验分享”等替代。
存在下列情形商业内容的,均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一)搜索竞价排名;
(二)信息流、短视频、图文植入(含购物车、链接、二维码、引导下单);
(三)直播间挂品,或直播内容经录制、剪辑、编辑后发布的;
(四)软文、种草笔记、测评(含体验分享、消费测评并附加购买链接);
(五)利用弹窗、开屏、插屏等载体发布;
(六)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以外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网红、明星、探店博主、测评达人等),在直播活动中作推荐、证明的;
(七)AI生成广告、虚拟人代言广告;
(八)AI智能体自动发布、AI程序化投放、AI测评、种草、探店等内容。
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免于标明“广告”:
商家自有官网、官方店铺中仅介绍自身商品(无第三方引流、无购买链接);
平台专门设立的“广告专区”(入口显著标明“广告专区”,区内内容统一视为广告)。
第六条 标识规范广告标识标注应当符合下列规范要求:(一)文字标注:须置于显著位置,字体规格不小于广告正文,与背景色彩区分清晰、对比度充足;标注应全程持续显示,不得以折叠、隐藏、弱化等方式影响辨识。 (二)视频及直播广告:视频播放期间须全程显示“广告”标识;口播环节应清晰播报“本条为广告”。 (三)移动端适配:禁止使用超小字体、浅淡灰色文字、边角隐匿摆放等手段弱化或规避标识标注。 (四)AI生成广告、数字人广告:须同步显著标注“AI生成”字样,该标识应全程可视,不得进行模糊处理或隐匿展示。
第三章广告内容合规
第七条禁止内容(一)导向问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损害国家形象、民族感情;涉及低俗色情、暴力、赌博、封建迷信;宣扬内卷、躺平等;
(二)虚假宣传:虚构销量、好评、效果、用户体验、第三方评价;编造荣誉、资质、合作关系等;
(三)绝对化用语:使用“最”、“第一”、“顶级”、“国家级”、“永久”、“100%”、“根治”、“特效”等(含谐音、变相表述);
(四)AI生成违规:利用AI深度合成虚假信息、伪造新闻事件、虚构权威背书、AI批量生成低俗、误导性广告。
第八条重点行业合规要求(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1.须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比较;
3.不得利用患者、专家、医疗机构名义作证明;
4.AI生成内容不得虚构诊疗案例、伪造医疗数据。
(二)保健食品广告1.应当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宣称“替代药品”;
3.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品”;
4.禁止AI生成虚构保健效果、用户好评的内容。
(三)教育、培训广告1.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证书、就业、薪资作出保证性承诺;
2.不得宣传“保过”、“提分神器”、“100%录取”;
3.不得利用名校、名师、学生名义作推荐证明;
4.AI生成内容不得虚构培训效果、伪造学员案例。
(四)金融、投资广告1.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无风险;
2.不得虚构收益数据、伪造投资案例;
3.应当提示“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4.AI生成内容不得夸大收益、隐瞒风险。
第四章AI广告特殊规范
第九条内容核验(一)AI生成的文案、图片、视频、数据等内容,应当有合法、真实的来源依据;
(二)需对AI输出内容进行事实核验,留存核验记录;
(三)禁止AI生成虚构数据、伪造资质、虚假对比、编造用户体验的内容;
(四)AI训练数据、素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使用侵权、盗版、涉密数据;
第十条合成合规(一)AI换脸、声音合成、虚拟人代言等深度合成内容,应当显著标明“AI合成”;
(二)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AI生成、使用他人肖像、声音、形象;
(三)禁止AI伪造国家机关、权威媒体、公众人物言论;
(四)虚拟人、数字人广告需明确标明“虚拟形象”,不得误导为真人。
第十一条账号管理(一)账号名称、头像、简介不得含有违规、误导、侵权内容;
(二)账号实名注册,一人一号,禁止批量注册、马甲号、矩阵号规避监管;
(三)同一主体关联账号需向平台报备,不得隐匿关联关系、规避监管;
(四)禁止账号矩阵批量发布相同、相似、低俗广告内容;
(五)定期自查账号内容,及时清理违规信息。
第十二条发布审核(一)建立“AI初审+人工终审”双重审核机制,AI生成内容应当经人工复核后方可发布;
(二)审核内容包括文案、图片、视频、音频、口播脚本、提示词;
(三)留存审核记录,包括审核人、审核时间、审核意见、修改记录、审批结果;
(四)禁止以“AI生成”“平台审核”为由免除自身审核责任。
第五章广告投放与数据合规
第十三条投放合规(一)广告投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在禁止时段、禁止平台、禁止区域投放;
(二)弹窗、开屏、插屏广告需提供清晰关闭按钮,禁止一键下载、强制跳转、诱导点击;
(三)广告投放不得违规发布敏感信息(种族、性别、宗教、健康、隐私等);
(四)禁止向未成年人投放不适宜广告(医美、成人用品、网络游戏、高消费等);
(五)AI程序化投放需留存投放日志,包括投放时间、平台、账号、受众、曝光、点击、转化数据。
第十四条数据合规(一)广告数据(曝光、点击、转化、销量、好评等)应当真实可核验,禁止刷单、刷量、刷好评;
(二)AI生成的数据报告、效果分析需注明数据来源、统计口径、误差范围;
(三)不得虚构数据、篡改数据、隐瞒负面数据;
(四)用户数据收集、使用、存储需获得用户同意,保障数据安全。
第六章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广告主责任广告主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广告内容负有首要责任。
第十六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责任(一)建立“AI筛查+人工复核+动态抽检”机制,坚持先审核、后发布;
(二)医疗、药品、金融、教育等重点行业实行专项审核、专人负责、全程留痕;
(三)不得为违法广告提供流量、推广、技术支持;明知违法应立即下架、停止服务;
(四)主播、达人对自身口播、推荐内容负责,禁止虚假误导宣传;
(五)建立广告的登记、审核、档案制度。
第十七条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责任
(一)履行互联网平台经营主体责任,建立合规管理体系,配备合规人员;
(二)对平台内广告动态监测、风险预警、违规拦截,运用技术手段“以网治网”;
(三)公示广告规则、违规处罚标准、投诉举报渠道;
(四)配合监管执法,提供主体信息、广告数据、审核记录;
(五)禁止以算法规避监管、隐藏违法广告、协助规避标明义务;
(六)对入驻商家、主播、MCN机构强化资质审核与合规管理;
(七)互联网平台建立账号识别、AI内容识别、矩阵识别模型,实施前置拦截、事中监测、事后追溯。
第七章档案留存
第十八条档案留存
所有广告相关资料留存期不少于3年(自广告发布终止之日起算),确保广告全程可追溯、监管核查可调取,留存范围覆盖以下材料:
(一)广告主资质: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行业许可证、广告批准文号、授权书;
(二)广告素材:文案、图片、视频、音频、直播回放;
(三)审核记录:AI筛查报告、人工复核意见、修改记录;
(四)发布记录:投放时间、平台、账号、曝光量、点击量、投放费用;
(五)合作文件:广告合同、数据授权、著作权授权;
(六)AI相关:生成日志、训练数据来源、授权文件、虚拟人代言材料;
(七)专项留存:AI提示词、指令、版本日志;模型名称、服务商信息、调用时间、生成结果;人工审核记录、复核意见、修改痕迹;矩阵账号清单、关联关系;AI程序化投放ID、定向规则、曝光数据。
第八章监督与举报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指引实施的指导监督,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案件查办,形成有效震慑。
第二十条举报途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广告违法行为,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
(一)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来信来电反映,或登录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提交举报线索。
鼓励新闻媒体与社会公众主动参与广告市场监督,共同构建社会共治、共建共享的市场环境。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指引性质
本指引仅为人工智能OPC广告活动的提供一般性指导,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等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指引由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