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信局,各市属开发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加快全市工业设计高质量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现将《滨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山东省先进制造业强省行动计划》,进一步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产〔2023〕2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设计学、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滨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2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在滨州市内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二)2年内(截至申报日期)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六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七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县(市、区)工信主管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审查,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八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培育与管理

第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建立工业设计人才专题培训机制,加快提升工业设计能力提升。

第十条实施动态管理。

(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二)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开展复核工作,并将复核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材料主要包括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日常管理,出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评价指标根据国家、省级认定管理办法同步调整。2021年3月15日印发的《滨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滨工信字〔202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附件

说明:

1.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评价指标参照表1,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认定评价指标参照表2。

2.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评审时,根据评价指标制定评分细则。

3.所称设计费用指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用于工业设计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的人工费用;与工业设计相关的市场咨询、样品试制、检验检测等直接投入费用;工业设计相关的设备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其它与工业设计直接相关的费用。

4.所称工业设计学科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所列之艺术学设计学类相关专业、工学机械类工业设计专业;《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所列之艺术学设计类相关专业、交叉学科设计学相关专业。

5.所称知识产权包括获得授权的专利(含外观、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和经登记的版权(含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造型图像等)。

6.所称设计标准指工业设计、产品设计直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