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物局)提出的哈尔滨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3处),现予公布。
各区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4号)要求,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传承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努力开创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为实现哈尔滨全面振兴提供强劲动能。
附件:哈尔滨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文件下载: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哈尔滨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