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财政局,各级各类创新载体: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关于建设一流创新生态打造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创新券作用,加快营造一流创新生态,我们对《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从组织管理、支持范围、使用兑付、监督评价等四方面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创新券作用 加快建设一流创新生态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6年8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发挥创新券作用 加快建设一流创新生态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关于建设一流创新生态打造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创新券作用,加快建设一流创新生态,更好地服务创新浙江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若干意见。
第二条 创新券是由各市、县(市、区)等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并直接发放的电子权益凭证,用于支持其购买科技创新相关服务,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等。
第三条 积极发挥创新券在促进长三角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快建设一流创新生态中的作用,各市、县(市、区)应支持长三角创新券通用通兑。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与顶层设计、明确创新券政策的重点支持方向和范围;建设运维全省统一的创新券管理系统;建立省级服务载体动态调整机制。
省财政厅配合做好创新券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本区域创新券资金预算管理与资金安排。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自主制定本地区创新券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发放对象、主要用途、工作程序、保障条件等内容;自主设立省内外地方服务载体认定标准,对具备本地区创新券接收资质的载体名录实行公开发布、动态管理;做好本地区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付相关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省级服务载体包括隶属于省级及以上部门管理的在浙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获认定的省级、部门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及列入长三角创新券通用通兑名录的机构等,可作为各市、县(市、区)创新券接收对象。
地方服务载体包括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主认定的可接收创新券并提供服务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等,可作为属地创新券接收对象。
第七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是有创新创业需求的企业、创业者(以下简称“创新主体”),具体条件由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创新券重点支持范围:
(一)技术查新:向具备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机构购买的技术查新服务;
(二)技术开发:以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方式,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新品种等;
(三)研发设计:工艺设计、产品设计与服务,以及集成电路设计等;
(四)研发检验检测: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购买的委托分析、委托测试、委托实验等服务;
(五)技术咨询:围绕技术创新项目购买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服务;
(六)技术培训: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效率或提高产业应用水平等为目标的技能培养活动;
(七)知识产权服务:购买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专利导航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与创新战略协同咨询等服务;
(八)科技成果转化:购买科技成果、投保“先用后转”等专项金融保险产品的支出;
(九)概念验证:购买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
(十)中试服务:在实验室研发完成后、规模化量产前,为验证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在真实生产条件下的工程可行性、工艺稳定性和市场适应性,所购买的由专业机构提供的放大试生产、工艺优化、效能验证等中试服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要,自主调整支持范围。
第九条 创新券不予支持事项: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商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相关检测,但创新主体为研发新技术/产品而主动超出法定标准开展的检测(如探索更高性能指标)除外;
(二)创新主体购买的服务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
第四章 使用与兑付
第十条 创新券申领、兑付等环节均通过全省统一的创新券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自主设定创新券最高申领额度及支持比例。对投保“先用后转”保险产品,购买概念验证及中试服务等费用可适当提高支持比例。
第十二条 创新主体经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后,可按需申领创新券,在申报周期内申领次数不受限,一般应于3个月内使用,逾期收回。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审核创新主体或服务载体在线提供的证明材料:基础交易凭证(合同、发票等);服务结果证明(查新、检验检测、概念验证等报告);承诺书(近3年未重复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非强制检测、非法定检测等);其他要求的材料,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兑付,至少半年结算一次。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四条 省级及地方服务载体创新券收入按横向经费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服务载体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聚焦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
省科技厅将省级服务载体接收创新券服务创新主体的情况,纳入全省重点实验室、概念验证中心等科创平台、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等绩效考核评价内容。
地方服务载体的相关评价工作由各市、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重复使用,创新主体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通过拆分合同、虚构合同、虚报服务费用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补助。
第十七条 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创新主体及服务载体,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其创新券申领资格,并根据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将其纳入科研诚信档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行政许可,同步启动财政资金追缴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服务载体及网络技术支持等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及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防护,保护创新主体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身份信息、知识产权、科学数据等敏感信息,防范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若干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