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以下简称智库)“揭榜挂帅”课题结项管理工作,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促进成果转化应用,根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建设运行方案>的通知》(吉国资发规划〔2025〕101号)《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吉林省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智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以遴选形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的“揭榜挂帅”课题的结项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细则是《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配套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总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结项公告或者课题指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智库“揭榜挂帅”课题结项管理坚持“质量为先、注重实效、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强化“无成果,不结项”要求,严格成果鉴定标准,确保课题研究服务决策、解决问题、推动实践。
第二章结项条件
第四条申请结项的课题应当完成课题申报书约定的全部研究任务,达到预期研究目标。
第五条智库课题须完成至少两篇研究成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一篇为符合上报标准的咨询报告、对策建议等,一般3000字左右,要求观点明确、对策具体、可操作性强;
(二)另一篇为高质量的研究报告、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等,一般1万字以上,要求资料详实、论证充分、体系完整。
第六条成果原则上应标注“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课题研究成果”字样及课题编号。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智库运管中心、出题单位共有,未经智库运管中心同意,课题承担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对外发布或向第三方提供。同一成果不得用于多个课题结项。
第七条申请结项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课题经费使用符合《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财务规定;
(二)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变更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结项申请材料;
(四)课题研究未超过规定完成期限,或已按规定申请延期并获批准。
第三章结项申请
第八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课题完成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智库运管中心提出结项申请。提前完成研究任务的,可提前申请结项。
第九条申请课题结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课题结项审批书》;
(二)课题研究成果(包括咨询报告、研究报告等);
(三)课题申报书复印件;
(四)佐证材料;
(五)研究成果的采纳证明、批示、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结项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课题负责人填写结项审批书,整理结项材料,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智库运管中心;
(二)智库运管中心对结项申请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查,重点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
(三)规范性审查合格的,进入成果鉴定程序;不合格的,通知课题承担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合格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一条课题确需延期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智库运管中心提交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经智库工作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课题仅允许延期1次,申请延期时长一般为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办理延期的课题,无法获得优秀和良好等级,仅有一次鉴定机会。
第四章成果鉴定
第十二条智库“揭榜挂帅”课题结项鉴定实行“专家+出题单位”联合鉴定制度。鉴定工作由智库运管中心组织实施,鉴定结果报智库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鉴定专家从智库专家库中选取,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特聘专家参与鉴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人,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出题单位原则上应派1名代表参与鉴定。
第十四条课题结项鉴定可采取通讯鉴定、现场鉴定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成果鉴定重点围绕以下方面进行:
(一)研究成果的政治方向和学术价值;
(二)研究成果的成熟程度和创新性;
(三)研究内容与课题申报书的符合度;
(四)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研究数据的可靠性;
(五)研究成果的应用价值和决策参考价值;
(六)研究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
(七)成果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课题结项初次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限期修改三个等级:
(一)优秀(得分≥90分):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在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或实践应用方面有突破性进展,对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
(二)良好(70分≤得分<90分):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在某些方面有创新,对推动相关工作具有较好的决策参考价值;
(三)限期修改(得分<70分):研究成果完成了课题申报书约定的全部研究任务,但成果深度、创新性、实务参考价值等方面存在短板,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十七条初次鉴定评级为限期修改的课题,给予1次修改完善机会,限期2个月。课题负责人应当根据鉴定意见对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到期后申请二次鉴定。
第十八条二次鉴定仅设置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得分≥70分为合格,予以正常结项;得分<70分为不合格,不予结项,按撤项处理。
第十九条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经智库工作委员会审批后,视为优秀等级:
(一)获得国家部委司局级以上领导同志或地方党委、政府副省级以上(含)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科研、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含)以上奖励;
(三)被中央或省直有关部门创办的《内参》《要情》《要报》《信息》等刊物整篇采用并上报1篇(含)以上;
(四)研究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上发表;
(五)省级国资监管部门认定的在推动重大改革或解决关键难题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申请免于鉴定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核后报智库运管中心,由智库运管中心审核后报智库工作委员会审批。申请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课题负责人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课题承担单位向智库运管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十二条智库运管中心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确有必要的,报智库工作委员会同意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同一课题只能申请复核一次,复核结果为最终鉴定意见。
第五章结项审批
第二十三条智库运管中心根据成果鉴定意见,提出结项审批建议,报智库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经智库工作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课题,准予结项,由智库运管中心制作并发放《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课题结项证书》。
第二十五条结项证书应当载明课题名称、课题编号、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成果形式、鉴定等级、结项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智库运管中心负责建立课题成果库,对结项课题成果进行登记、分类、归档,实现成果资源共享。结项材料归档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课题结项后,智库运管中心按照《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经费结算手续。鉴定为不合格的,视情况追缴项目结余资金或全部资金。
第六章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智库运管中心负责建立成果转化应用机制,推动课题成果转化应用,定期向相关决策部门、省属企业报送研究成果。
第二十九条对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优秀研究成果,智库运管中心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推动转化应用:
(一)以智库专报、要情等形式报送省委、省政府及省国资委等相关部门;
(二)向省属企业推荐应用,推动成果落地;
(三)组织成果交流研讨活动,促进成果共享;
(四)定期将优秀成果汇编出版或推荐发表;
(五)其他有利于成果转化的方式。
第三十条出题单位应当积极推动课题成果在本部门、本单位的转化应用,及时将成果应用情况反馈智库运管中心。
第三十一条建立优秀成果激励机制。对鉴定为优秀等级、转化应用成效显著的课题负责人,在后续课题申报中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章撤项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智库作撤销课题处理,同时视情况追缴项目结余资金或全部资金:
(一)研究成果有重大政治问题或抄袭、造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二)两次鉴定未能通过;
(三)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四)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五)严重违反课题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制度;
(六)存在其他严重情况。
第三十三条撤销课题由智库运管中心提出意见,报智库工作委员会审批决定。决定撤销的,由智库运管中心书面通知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被撤项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智库课题;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永久申报资格,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课题承担单位存在管理不善、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申报资格、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因智库运管中心登记信息变更导致本细则中相关主体信息需适配的,以该主体完成合规变更后的登记信息为准,其管理相关职责与义务保持不变。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智库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工作委员会
202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