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优秀青年人才创业托举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6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山东省优秀青年人才创业托举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集聚博士后、留学回国人员等优秀青年人才来鲁创业,持续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柔性引才用才的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24〕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优秀青年人才创业托举计划(以下简称创业托举计划),主要是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具有较强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开拓、经营管理能力的博士后、留学回国人员等优秀青年人才来鲁创业给予支持。

第三条  申报创业托举计划的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为国内在站(已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具有海外(境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人员或留学回国人员;

(二)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股不低于30%,并承诺保持3年以上。因股票证券化交易、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但仍继续持股的,可酌情放宽。

第四条  申报人选依托申报创业托举计划的企业,应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使用权(授权),知识产权清晰明确无纠纷;具有较强的落地转化能力,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特别是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与健康、现代农业与食品、海洋开发与应用等重点领域,或创业项目能够填补省内、国内产业和技术空白的企业申报。

已获得国家及省级人才工程、计划等创业类项目资助的,已获得创业托举计划资助的,不重复支持。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在申报范围:

(一)因品德失范、学术不端、违反科技伦理等问题受到处理的;

(二)因违纪违法等问题受到处理、尚在影响期内,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请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四)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六条  创业托举计划申报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年度计划安排进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  创业托举计划通过创业大赛或评审等方式组织遴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包括科学技术研究、风险投资和企业管理等不同领域专家,对创业项目的核心技术、商业模式和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评价,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确定入选名单。

第八条  省财政按照分档支持的原则给予入选项目A、B两类经费资助,其中,A类20万元、B类10万元。所需经费从柔性引才专项经费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预计支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根据入选名单一次性拨付。

第九条  创业托举计划支持经费仅限用于申报企业开展技术研发、专用仪器设备购置等生产经营事项,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虚列虚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经费。严禁使用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条  将创业托举计划资助的企业纳入全省创业陪跑项目库,提供精准匹配技术对接、成果转化、产业链融入等全周期陪伴式服务,推动创业资源精准对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第十一条  创业托举计划资助的企业,须在获得资助满1年后及时总结项目取得的成果,梳理经费支出明细,形成总结报告,经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二条  创业托举计划资助的企业,发生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变动、持股比例变动等重大变动情形时,应及时报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三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创业托举计划支持项目的日常管理服务,对出现重大变动情形的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问效。发现虚假申报、违规使用资助经费等情形,责令整改或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强化创业典型宣传,依托全媒体矩阵讲好博士后、留学回国人员等优秀青年人才创业故事,营造创新创业浓厚氛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鲁财社〔2013〕29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鲁人社字【2026】7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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