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老字号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相关政策文件,规范我市南阳老字号培育储备名录申报、研判、入库、动态复核及退出全流程管理,健全市、省、国家三级老字号梯次培育体系,挖掘本土传统商业品牌文化资源,推动老字号守正创新、提质发展,我局研究制定《南阳老字号培育储备名录入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南阳老字号培育储备名录入库管理办法(试行)

 

 

南阳市商务局     

2026年8月17日   

 

 

 

 

 

 

 

 

 

 

 

 

 

 

 

附件

 

南阳老字号培育储备名录入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商流通规发〔2023〕6号)、《河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豫商流通〔2019〕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24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宛政办〔2023〕26号)精神,挖掘本土老字号品牌文化内涵,弘扬传统商业文化,提升本土传统品牌价值,推动老字号传承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释义

本办法所称南阳老字号,是指本市范围内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中原传统文化底蕴与南阳地域特色,获得社会广泛认可、信誉优良,依规纳入市级老字号梯度培育资源库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主管职责

南阳市商务局为本市老字号培育储备名录入库工作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全市老字号储备入库相关工作。培育储备名录集中入库工作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批次,由企业自愿申报,市商务局组织综合研判,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入库主体。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企业摸排、申报初审、实地核查、日常培育、变更信息上报等属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研判工作组设置

市商务局牵头组建南阳老字号储备入库综合研判工作组,负责入库综合研判相关工作。工作组由行业专家、文史学者、市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财政局、文广旅局、档案局等相关市直单位工作人员、行业协会代表组成。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贸易服务业务科室,具体承担申报材料受理、资料初审、组织实地核查、公示筹备、储备名录动态更新、企业年报归集、主体变更备案、移出处置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入库基本条件

申请纳入南阳老字号培育储备名录的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入库主体为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持续经营的企业或经营组织(外地品牌可通过在本市注册独立经营主体方式平等申报,本办法不限制外地品牌在本市正常经营销售);

(二)持有品牌注册商标所有权,或取得排他、独占许可商标使用权,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三)品牌创立30年(含)以上(对市级及以上非遗传统技艺、重大文化价值新兴传承品牌,经综合研判工作组专项评审可适度放宽创立年限要求);

(四)商号、商标、品牌具备完整、清晰的延续演变脉络;

(五)传承独有特色产品、传统技艺或特色经营服务;

(六)具备鲜明南阳地域文化特征,拥有相应历史、文化价值;

(七)长期诚信经营,群众认可度高、社会口碑良好;

(八)国内资本(含港澳台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稳定,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九)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政处罚记录,法定代表人、品牌实际持有人无重大失信、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入库须通过属地商务部门统一报送全套资料,纸质材料A4装订一式三套,每页加盖企业公章,材料清单如下:

(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二)《南阳老字号培育储备名录入库企业信息表》;

(三)企业综合情况说明:包含经营规模、近三年经营数据、品牌创始人、创立沿革、传承产品技艺、文化内涵、传承人情况等;

(四)历史传承佐证材料:地方志、档案、旧报刊、老照片、牌匾碑刻、家族文书等可佐证品牌存续历史的资料;

(五)资质证照: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专有技术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承诺对所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申报入库流程

(一)企业自主申报

符合条件主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全套入库申报材料。

(二)属地预审报送

县(市、区)商务部门核验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开展实地走访核查;初审合格的,出具推荐报告、汇总企业材料统一报送市研判工作组办公室;材料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或不予推荐并说明理由。

(三)市级受理复核

研判工作组办公室对上报材料开展合规性、完整性复核,确定是否进入综合研判环节。

第八条 综合研判、公示及入库程序

(一)核查评估。工作组对申报材料集中审核,对存疑企业组织实地走访核查,形成核查意见。

(二)综合研判。工作组对照入库标准开展综合研判,形成研判意见。

(三)会议审议。研判意见报送市商务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拟入库主体清单。

(四)公示公告。拟入库名单在南阳市商务局官方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异议处置。单位、个人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可提交书面投诉;申报主体可提交申诉材料,市商务局联合属地完成复核。

(六)正式入库。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统一纳入《南阳老字号培育储备名录》,市商务局印发入库文件,发放宣传牌匾,入库企业优先推荐申报河南老字号、中华老字号。

第九条  变更报备

纳入储备名录企业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在变更完成30日内,向属地商务部门提交变更证明,由县(市、区)商务部门汇总上报市商务局备案:

(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股人变更;

(三)商标所有权、合法使用权发生转移;

(四)主营业务大幅调整,不再经营原有特色传承产品、技艺;

(五)其他影响品牌传承、入库资质的重大变动。

第十条  名录移出机制

建立常态化核查、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落实属地日常监管责任,常态化对辖区入库主体开展实地走访核查,同时主动对接市场监管、税务、应急、文旅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共享、归集企业行政处罚、失信记录、经营异常等信用信息,全面掌握企业经营、品牌传承、合规经营等实际情况。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南阳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南阳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南阳老字号名录、收回南阳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经多渠道核查、联合比对信息属实,储备名录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务局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或直接移出培育储备名录,并在官方平台对外公示;主体被移出名录后,3年内不得再次提交入库申请:

(一)产品粗制滥造、侵害消费者权益,造成恶劣社会舆论影响,损害南阳老字号整体品牌形象;

(二)违规出借、变相转让、买卖“南阳老字号”相关宣传标识;

(三)品牌核心传承业务停业闲置满2年及以上;

(四)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五)申报入库时伪造佐证材料、刻意隐瞒重大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信息;

(六)企业品牌被移出河南老字号、中华老字号名录的,自动丧失南阳老字号培育储备入库资格。

主体被移出培育储备名录后,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宣传牌匾并统一上交市商务局存档。

第十一条 年度报送要求

纳入储备名录企业须于每年3月底前,向属地商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品牌传承情况报告;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市商务局。连续两年未按要求报送经营报告的,按程序移出培育储备名录。

第十二条  入库主体政策扶持

(一)可规范使用“南阳老字号”统一宣传标识;

(二)优先安排入驻特色商业街、文旅景区集聚发展;

(三)全市促消费展会、品牌推介活动优先提供参展展位、宣传资源;

(四)优先辅导对接河南老字号、中华老字号储备申报、各类项目补贴政策。

未纳入储备名录的市场主体,可平等申请全市普惠性促消费、产业扶持政策,入库企业仅享有老字号专项培育倾斜资源,不排除其他主体获取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入库主体权利

(一)在产品包装、门店装潢、线上线下宣传物料规范使用统一标识;

(二)优先享受各级商务部门品牌培育、展会推介、政策申报等配套服务;

(三)依托官方宣传渠道免费开展品牌文化宣传推广;

(四)依规申报各级老字号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入库主体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

(二)系统收集、妥善保管品牌历史档案、实物史料、技艺流程记录,规范留存经营原始资料;

(三)持续保障传统技艺传承,稳定传承队伍,常态化开展技艺传习活动;

(四)主动参与商务部门组织的展会、品牌宣传、行业交流、走访调研等活动;

(五)按时报送年度经营数据、品牌发展材料,配合开展实地核查、周期轮检;

(六)强化商标、传统技艺知识产权保护,自觉维护南阳老字号品牌声誉;

(七)鼓励自愿加入本地老字号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规范指导。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职责

老字号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服务引导作用,为储备名录企业提供品牌发展、技艺传承、政策咨询等服务,配合商务部门开展品牌挖掘、宣传推广工作,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老字号行业协会应在商务部门指导下,每年抽取部分会员单位进行走访,了解企业老字号传承发展状况,并积极配合商务部门参与每三年一次的老字号企业复核工作。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维权

入库主体要主动做好商标、传统技艺知识产权保护,遭遇侵权行为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南阳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此前出台老字号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