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26年8月5日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第12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8月6日
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督工作,提高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全流程监督管理工作,覆盖参与项目管理、实施、评审、咨询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中,由省委科技委成员单位推荐后备案的科技项目,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推荐单位自行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 项目监督管理坚持科学规范、绩效导向、压实责任、全面覆盖的原则,坚持监督与项目管理同部署、同开展、同落实,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上下联动、内外衔接、全域覆盖的工作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省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聚焦省委科技委员会中心工作及全省科技创新战略部署,会同省委科技委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各主管部门、项目相关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咨询)专家、受托机构及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牵头落实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相关政策,研究制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协调组织监督和评估。按照全流程监督要求,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推荐单位的审查推荐与过程管理职责、牵头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落实与任务目标实现、受托机构的内部管理与监督评估工作有效性、项目负责人及咨询专家的科研诚信与履职尽责等各主体和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并联合相关部门对发现的科研违规与失信行为、受理的投诉举报开展调查处理,同时强化监督结果运用,优化项目管理,以及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监督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科学技术活动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论证、过程管理、资金核查、绩效评估(评价)等监督工作。受托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依据委托协议开展项目监督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如实反馈情况;
(二)健全内部管理、质量控制及保密廉洁制度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常态化开展人员业务、保密和廉洁培训;
(三)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监督发现的重大问题与风险隐患,配合做好核查处置、整改督办闭环管理;
(四)其他因工作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承担)单位、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履职尽责、科研诚信情况及项目查重等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承担单位按期完成规定任务、规范使用项目经费、落实整改要求等。
第八条 项目牵头申报(承担)单位履行监督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发生的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行为承担第一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机制,对科技项目自行组织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二)严格规范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主动报备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接受监督管理;
(三)主动配合省科技厅及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虚报相关信息。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履行科研第一责任人职责,恪守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底线,依规开展研究与经费使用;主动如实报备项目实施中的重大变更、风险事项及关键进展,严禁弄虚作假、违规转拨、套取资金等行为,自觉接受全过程监督、检查与整改闭环管理。
第十条 评审(咨询)专家参与科技计划评审、监督、验收等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对签署的意见承担责任,并严格遵守回避规则、保密制度和诚信廉洁要求,主动接受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干预评审结果,不得泄露项目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评审工作相关信息。涉及咨询评审意见不全面、不客观,以及存在明显不当或违反相关规定等的,倒查咨询评审专家责任。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指南编制环节:
(一)指南编制是否符合科技规划、计划定位;
(二)论证和发布是否科学规范、充分完备等。
第十二条 申报受理环节:
(一)牵头申报单位资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二)申报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创新性以及与年度申报指南的契合度;
(三)申报过程中的公平性、公正性,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串通申报等违规行为;
(四)申报人员、申报单位的科研诚信状况;
(五)重复申报的核查情况。同一研究内容、同一核心技术,不得同时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国家及省级其他相关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不得拆分申报、虚假申报;
(六)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项目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申报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评审立项环节:
(一)评审标准、评审流程的规范性,评审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
(二)评审专家履职情况,是否严格遵守回避规则、保密制度和诚信廉洁要求,评审意见是否客观真实;
(三)立项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是否符合申报指南、省级科技计划管理要求;
(四)评审立项过程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干预评审结果等违规行为;
(五)评审立项过程中是否符合科技伦理、科技安全等要求,项目涉及内容与伦理审查报告是否一致,项目涉及内容与人类遗传资源审批是否一致;
(六)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是否泄露项目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评审工作相关信息;
(七)立项相关信息是否按规定公开公示。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环节:
(一)项目实施进度、研究内容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推进项目开展,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落实自筹资金,资金支出是否与项目进度匹配;
(二)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虚列支出、伪造凭证、虚报冒领、违规转拨等违规情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科技伦理合规情况,项目涉及内容与伦理审查报告是否一致,项目涉及内容与人类遗传资源审批是否一致;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科技安全与保密管理情况,是否严格遵守科技安全与保密制度;
(五)重大事项变更的合规性,所有重大事项变更须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批,严禁擅自变更、违规调整;
(六)项目成果区域性、适用性和实效性,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的针对性。
第十五条 验收环节:
(一)验收及时性,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的规范性,验收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
(二)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项目成果是否达到立项批复及合同约定要求;
(三)专项资金使用的最终合规性、合理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与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结余资金情况说明及使用计划;
(四)第三方审计机构、验收专家履职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管理规定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五)验收过程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
(六)项目成果管理、知识产权保护、转化应用、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等的管理与开放共享情况。
第十六条 专家遴选环节:
(一)专家选取程序是否合理规范,是否从省级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专家履职是否公平、公正、廉洁,是否严格执行回避规则、保密制度和诚信廉洁要求;
(三)专家评审意见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干预评审结果等行为。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应根据年度科技工作重点,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重点监督任务和一般监督任务,细化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时间、监督方式、实施主体和结果要求,并与年度工作进行衔接,避免重复开展监督评价。
第十八条 监督方式主要包括日常督导、重点选取、绩效评估等,各类监督方式可结合运用,确保监督实效。除日常督导外可委托受托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中期评估、绩效评价结果共享互认,一次核查、多处复用。
(一)日常督导。对科技项目形式审查、专家选用、评审过程、结题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常规性监督。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科技管理档案,省科技厅可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核查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并对相关投诉举报进行核查。
(二)重点选取。每年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在研科技项目,对其组织管理、任务实施、资金使用、成果产出、资金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等。
(三)绩效评价。对重大科技专项和技术攻关类科技项目围绕任务目标实现、标志性成果产出、考核指标完成等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可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关键节点评价、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后评价。
第十九条 定期开展项目立项预警谈话工作。参与监督工作、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预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泄露监督对象和监督工作相关信息。与监督对象存在利益关联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加强监督信息化建设,省科技厅依托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开展项目日常监督工作,推动项目监督与项目管理实施、科研诚信有效衔接,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共享互认。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科研活动宽容失败制度。尊重科研创新规律,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主观原因导致未达到预期目标,且项目资金使用合理规范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后,确属探索性强、应用价值高和研发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并且牵头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勤勉尽责、未谋私利的,可正常结题,不影响其科研信用和日后参与科技活动资格。
第五章 监督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监督结果和有关责任主体整改情况,优化资源配置和项目管理,实现监督结果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动态调整、滚动实施或终止撤销挂钩,与预算编制、资格认定、科技奖励授予、资金拨付及科研诚信管理等工作挂钩。
第二十三条 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及我省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处理。第三方审计机构在结题审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监督结果与科研诚信档案对接机制,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失信行为,及时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科研诚信档案。建立科研诚信失信名单管理和修复机制,明确失信修复的条件、流程和时限,规范失信行为整改与信用修复工作,引导相关主体诚信履职。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定期梳理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优化监管措施和项目管理流程,推动项目管理提质增效,形成监督与管理闭环衔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6日,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