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青海省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8月5日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第12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8月6日
抄送:省委科技委各成员单位。
青海省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省级科技计划实施成效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青科委办发〔2026〕3号)、《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及《青海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程》(青财绩字〔2020〕208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导实施的省级科技计划的决策部署、组织管理、成果产出等开展的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科技计划,是指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通过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其他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客观公正。遵循科研规律,客观、真实、准确反映科技计划的实际情况,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二)分层分类、注重实效。针对不同计划类别、不同研究阶段特点,实施分层分类评价,突出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的核心评价导向,重点评价其在解决重大发展需求、引领科学前沿发展、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培养科技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三)协同推进、减轻负担。强化科技监督与绩效评价的统筹衔接,优化评价工作流程和标准,实行监督检查、中期评估、绩效评价结果共享互认,提高创新效能。
(四)服务创新、强化应用。坚持结果导向,强化评价结果在政策制定、资源配置、激励约束、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综合运用,进一步引导和识别高质量成果产出,发挥绩效评价在构建全过程创新生态链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委规章;
(二)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
(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绩效管理办法、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内控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资料等;
(四)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目标、科研诚信承诺、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内容;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工作的主管单位。主要负责制定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评价工作机制、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重大支出项目进行重点评价;指导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是落实绩效管理要求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据项目合同书和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按要求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项目主管部门(指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等)负责指导并监督所属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审核自评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并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方专业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依据合同约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根据评价对象分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科技专项绩效评价和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对省级科技计划单个项目进行的关键节点评价、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和后评价等。科技专项绩效评价是指对省级科技计划各专项进行的分类评价。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是指对省级科技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的整体评价。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科技工作重点,制定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任务、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时间、评价方式、评价主体和结果要求,并与项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进行衔接,避免重复开展监督评价。监督检查、中期评估、绩效评价结果共享互认,一次核查、多处复用。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旨在引导和识别高质量成果产出,聚焦核心研发任务和创新点实现情况,根据科技项目类型和执行阶段确定评价框架,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前绩效评估。对符合《青海省省级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青财绩〔2025〕4号)》第三条的相关政策和项目全面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围绕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是否立项的依据。
(二)关键节点评价。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在研项目开展关键节点评价,重点评价项目基础条件保障、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成果阶段性产出情况等,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滚动拨款或终止的依据。
(三)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应验收项目开展关键节点评价,重点关注项目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合规性、项目产出和标志性成果水平情况等。项目实施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合并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与验收工作。
(四)后评价。探索建立长周期评价机制,优先选取重大科技专项、产业化示范类、资金规模较大的项目在项目结题验收后3年内开展绩效跟踪评价,重点跟踪评价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结余经费使用情况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第八条 科技专项绩效评价聚焦专项定位及核心目标实现情况,重点关注专项设立的针对性、绩效目标合理性、资金投入与组织管理效能、成果产出及“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
第九条 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旨在全面评估省级科技计划对落实省委省政府战略目标的支撑作用,重点关注省级科技计划体系布局的合理性、资源配置效率、经费管理使用效益、标志性科技成果产出、创新生态链构建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第十条 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按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应用示范类、平台基地建设类等不同科研活动类型确定评价内容。
(一)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发现和培养人才,促进学科发展,以及代表性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二)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和可靠性,突出技术先进性、实用性和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和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三)应用示范类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科技成果的集成性、经济实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平台基地建设类根据平台基地的类型和战略定位,重点评价其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支撑能力、国际科学前沿竞争力、满足青海省重大科技战略需求的保障能力、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能力、成果转化能力、企业孵化育成能力、对产业技术进步贡献、科技创新和条件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能力等。
第四章 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按照“科技项目-科技专项-科技计划整体”设置三套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紧扣科技评价改革总体部署要求,突出标志性成果质量,反映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实质作用。评价指标应当在总体框架上符合财政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的共性要求,包括“决策、过程、产出、效益”四个方面。相关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设置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根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特点和实施阶段综合选取并适时动态调整,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重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科学合理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同时在权重设置上体现指标的重要性程度。
(二)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
(三)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
(四)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横向比较。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不预设固定指标权重,根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实施阶段和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权重,原则上对科技专项和科技计划整体绩效提供支撑的产出、效益评价指标合计权重不低于60%。根据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特点,实施期的评价应当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应当更加注重产出和后续效益。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可采用专家咨询、问卷调查、现场调研、成本效益分析等方式方法,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价。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应根据工作需要,强化科技监督与评价工作的有效结合、同步推进,统筹制定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明确评价目的、主体、对象和范围。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
(一)部署与自评:省科技厅下达评价通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并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二)资料审核与现场评价:第三方机构对自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核查或会议评价。
(三)综合分析:根据自评、现场评价及日常监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研判。
(四)形成报告:第三方机构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交省科技厅审核。
(五)结果反馈与整改:向被评价单位反馈评价结果,督促其按要求整改。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档次。
第十八条建立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项目管理挂钩机制:
(一)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是项目立项、持续支持、拨款调整、滚动实施或终止的重要依据。评价“优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牵头的其他科技项目2年内免于关键节点评价;评价“良好”的项目,项目负责人牵头的其他科技项目1年内免于关键节点评价。免评期最长不超过2年。评价结果为“合格”的项目不予免评,严格落实整改并审慎安排下一年度预算。评价“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立项或终止实施,并视情况收回不合理及结余资金,对项目单位承担的其他科研活动加强监督与检查频次。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单项财政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项目,不适用免评政策。
(二)科技专项和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科技厅在推进机制改革、优化立项布局、改进预算编制、完善项目管理、考评专业机构等方面的参考。
(三)激励与约束。评价结果作为相关单位及研发团队科研诚信评价、绩效考核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评价中发现项目存在材料造假、重复申报等科研失信行为的,不予立项或终止项目,全额退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省级科技计划申报资格。评价中发现项目存在验收材料造假、不符合验收条件或者违规验收情形等科研失信行为的,不通过验收,未拨付经费不予拨付,已拨付经费组织财务清算,并视情节取消其后续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并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二十条 被评价单位应对照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在6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一条 对基础研究、交叉学科、前沿领域及跨区域合作等不确定性较强的项目,落实科研容错免责机制。对因科研规律、技术不确定性未完成预期绩效目标,但科研人员已勤勉尽责,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原则上不作负面评价。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6日,由青海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原《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青科发规〔2021〕6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