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管委会人力资源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扎实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鼓励支持我区制造业创新载体通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运行质效和推动实现能级跃迁,我们研究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载体人才补助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建议,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于9月10日18:00前,书面反馈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建议。
联系人: 周雷, 6363589, 邮箱: 106323422@qq.com。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9月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载体人才
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扎实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进一步规范全区制造业创新载体人才补助项目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制造业创新载体是指依托制造业企业建设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中试平台等创新载体。
第三条实施制造业创新载体人才补助项目,旨在聚焦已建设制造业创新载体的企业,为提升创新载体运行质效和推动实现能级跃迁,通过人才培养引进、表彰激励和使用保障等方式,立足自身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发挥人才在创新载体建设中的驱动力。
第四条制造业创新载体人才补助项目,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造业创新载体人才补助项目的申报评审、资金分配及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负责辖区内制造业创新载体人才项目的审核推荐、日常监管等事项。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申报制造业创新载体人才补助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已认定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中试平台,正常运行1年以上。
(二)制造业创新载体建设单位应具备比较完善、规范的人才队伍建设机制,人才培养引进、奖励激励、服务使用体系健全,每年有规定的人才队伍建设资金投入。
(三)近2年企业开展的人才培养引进、表彰激励和服务保障措施已完成,且取得了良好成效。
(四)企业申报前1年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责任事故。
第六条申报制造业创新载体人才补助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制造业创新载体人才补助项目每年组织申报1次,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通知,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组织辖区企业申报,开展时限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二)初审推荐。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管委会人力资源局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行文推荐。
(三)专家评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地各部门推荐的申报材料开展合规性审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名单。
(四)审查审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拟支持名单开展信用审查,商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后,提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审定。
(五)公示公布。补助支持名单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后,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发文公布。
第七条申报人才奖补项目需提供如下材料:
1.《制造业创新载体人才补助项目申请表》
2.《制造业创新载体人才补助申请报告》
3.《制造业创新载体人才补助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自评表》4.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资金投入明细表及相关发票
5.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支持范围
第八条制造业创新载体人才补助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人才培养引进、表彰激励和使用保障等与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内容,创新载体人才队伍建设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人才培养方面。支持技术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学历提升产生的学杂费、访学进修费,举办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及学术交流活动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提升专业技术能力相关的培训费和差旅费等,用于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二)人才引进方面。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安家费,引才薪酬补助费;引进人才及其团队成员开展服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差旅费及其他所需费用。
(三)人才表彰激励方面。对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果、获得重要奖励、入选重点工程的人才团队和个人的各种奖励资金;为奖励人才发放的特殊津补贴等。
(四)人才使用保障方面。为人才提供住房安居、医疗保健、休假疗养等服务保障事宜所需的住房补助费、健康体检费等;支持和保障人才在我区创新创业的其他所需资金。
第四章资金支持和监管
第九条制造业创新载体人才补助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列入补助支持名单的企业,按照不超过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十条补助资金要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和实际成效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报资格。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请、审核、管理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6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