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旅游度假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推动我省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旅游条例》和有关规定,我厅牵头修订了《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于2026年10月7日前,以信函、传真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我厅。
联系人: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资源开发处
电话:0571-85212756
传真:0571-85211715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曙光路53号
邮编:310007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2026年9月7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我省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休闲度假需求,根据《浙江省旅游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省级旅游度假区,是指有明确的空间边界,依托优质的度假资源与环境,具备高质量的度假设施和服务,能够满足旅游休闲度假需求的综合性旅游区。
(二)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定位为文化和旅游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改革创新先行区。
(三)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
二、申报与设立
(四)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应符合《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旅游度假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良;
2.区位优势明显,具备良好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
3.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4.突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注重优秀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
5.旅游度假设施相对集聚,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良好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6.在全省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7.与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流域和区域水利规划等相衔接;
8.区内无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多发性可预测地质灾害威胁,无明显的旅游安全隐患和污染源,近3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9.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总占地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
(五)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申报和设立,应坚持统筹布局、好中选优的原则,成熟一个批准一个,分为预审和正式批复两个阶段。
(六)预审阶段。旅游度假区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向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资源评估与基础评价书面申请。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资源评估与基础评价;对通过预审的旅游度假区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反馈预审结果。
旅游度假区申报单位应在通过资源评估与基础评价后1年内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总体规划由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批准。
(七)正式批复阶段。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按照旅游度假区标准要求,积极开展省级旅游度假区申报对象的建设提升工作;原则上应通过资源评估与基础评价满1年以上,向省政府提出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的书面申请(附申报书和相关材料)。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文物等部门,在3个月内完成审核,并组织专家以暗访的形式进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报请省政府批复设立,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八)省级旅游度假区名称命名应体现度假特色。
三、建设与管理
(九)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科学管理、注重特色、生态优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文化效益的有机结合。
(十)旅游度假区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应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与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相适应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管理,做好项目招引、业态培育、配套设施建设、行业管理、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培训及品牌宣传推广等工作。
(十一)旅游度假区的更名,由申报单位向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调整并报省政府备案。名称调整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
(十二)因产业扩容、发展实际等原因,确需调整省级旅游度假区空间范围的,应按照申报与设立正式程序进行。空间范围调整批复后,旅游度假区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应及时调整总体规划。空间范围调整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再次进行调整。
(十三)省级旅游度假区应重视风貌管控和生态保护,严格控制房地产项目和环境污染项目建设,适当控制项目容积率。省级旅游度假区内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旅游接待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1:2。
(十四)各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应将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土地使用、金融支持、人才引进、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支持,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评价与复核
(十五)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动态管理机制,采取暗访、无感监测等相结合的立体评价方式,对省级旅游度假区进行管理和复核。原则上每两年按一定比例进行1次复核。复核周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可不参加当期复核。
(十六)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制定省级旅游度假区复核工作细则。对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复核,应将度假业态、游客流量等作为核心指标之一。
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所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管理,指导省级旅游度假区对标提升。
(十七)对复核情况较好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对复核不通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复核周期不通过的,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请省政府予以撤销。
(十八)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数据监测及立体评价体系,加强信息统计和管理,全面真实掌握度假区发展情况。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及时报送各项统计数据信息。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2020年4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