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区(长乐区)、各县(市)区发改(科技)局,台江区数据管理局、高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福州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9月7日

 

附件

福州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柔性引才机制,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人才飞地”是指我市用人单位围绕福州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市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设立的以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等为主要目的的创新创业载体。

第二条“人才飞地”的建设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研发成果归我市用人单位所有,利用飞地资源优势和当地人才优势,开展招才引智、招商引资、创业孵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本服务对接工作,依托企业和项目为福州市引育人才,促进创新资源共享,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人才飞地”遴选工作由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属地项目线下申报受理、材料初审推荐、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认定条件

第四条“人才飞地”的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为在我市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具备科研开发能力与条件的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若由其分支机构参与的,应当由其总机构承担全部履约及法律责任。申报单位对“人才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直接负责或委托第三方负责建设与运营。

第五条“人才飞地”申报条件:

(一)“人才飞地”已设立并稳定运行不少于2年,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研发任务,与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一致;

(二)“人才飞地”有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一般应不少于300㎡,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有相应的研发设施、设备,能够满足研究开发、科技孵化、技术对接、创新服务等需要。“人才飞地”的研发费用原则上要达到成本费用总额的40%以上,或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

(三)“人才飞地”具有一定的研发技术力量,原则上拥有不少于10人的在职专业研发人员。其中,团队带头人原则上为博士或正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其他人员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占总研发人员的40%以上;

(四)“人才飞地”有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的基础和经验,与不少于2家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和专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五)“人才飞地”有与申报单位关键技术直接关联的研发项目和产出成果,每年研究开发新产品和课题不少于2个,解决技术难题不少于2项,回榕转化技术成果不少于1个。

(六)申报单位要加强对“人才飞地”的管理,申报单位和“人才飞地”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人才飞地”申报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福州市“人才飞地”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单位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评审认定标准和认定工作流程等相关要求。

(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各县(市、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查。

(三)材料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四)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评选一批“人才飞地”,视情况邀请申报单位参与答辩,并对申报单位等开展现场考察。

(五)结果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研究确定拟认定的“人才飞地”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社会各界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市科技局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六)结果审定。对公示无异议的“人才飞地”名单,经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后审定。

(七)结果公布。拟认定名单经审定后,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支持举措

第七条给予入选“人才飞地”项目的单位10万元资金资助,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人才飞地”引进培育人才、项目研发、成果转化等费用。

第八条“人才飞地”全职聘用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参照福州市高层次人才标准进行认定,享受“闽都英才卡”相应待遇。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九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人才飞地”的申报、评审认定、管理等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人才飞地”全职聘用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统筹推进相应政策待遇落实;市财政局负责“人才飞地”资金预算保障和拨付;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并协助管理获认定的“人才飞地”。

第十条申报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经费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人才飞地”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2个月内向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认定建议。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在申报、评审及建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等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人才飞地”的认定,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对负有责任的申报单位及申报对象,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何人才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人才飞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实后予以撤销认定:

(一)不服从跟踪管理情节严重的;

(二)申报单位经核实已停止运营或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运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其它需撤销的情形。

第十四条已认定为“人才飞地”的单位不再重复认定。

第六章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建立“人才飞地”绩效考核评估机制,组织对其运营管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评估,每两年评估一次,分为评估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不按时提交评估材料及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人才飞地”认定资格,“人才飞地”申报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人才飞地”。

第十六条“人才飞地”因特殊原因需暂缓考核的,允许暂缓一年,由申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佐证材料报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人才飞地”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对连续2年未上报统计数据的,取消其认定,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七章促进与发展

第十八条“人才飞地”应加强运营能力建设,强化跨区域创新资源统筹配置,提升市场化运营水平,运用智能化、数字化工具提升引才育才、产学研协同效能。探索远程孵化、异地研发、跨域协同培育等新模式,构建跨区域创新创业人才服务生态,提升“人才飞地”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运营水平,支撑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九条各县区应结合区域产业优势与创新发展需求,引导“人才飞地”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市外布局建设细分产业领域“人才飞地”。鼓励“人才飞地”推动跨区域人才、技术、项目、平台资源开放共享,促进异地科创团队与本地企事业单位融通合作、协同发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福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