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苏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苏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商务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26年9月8日

苏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137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支持方向并按程序审定后正式入库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苏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苏州市、县级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商务局:牵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库管理和评审验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指导督促各县级市(区)开展项目审核、建设管理和验收等工作;组织实施试点资金绩效管理,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下达预算;指导和监督试点资金绩效管理。

(三)各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落实属地责任,做好项目征集、审核、日常管理、政策宣传辅导、初审验收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项目申报单位合法合规开展项目建设,并及时上报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做好试点工作档案和台账资料管理工作。

(四)各县级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项目的入库申报等工作;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督促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监督项目申报单位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责任:负责建立规范完整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规定开展账务处理,完整留存项目支出凭证、原始票据并规范归集全套项目资料;严格依照计划推进项目建设,按季度报送建设进度;主动配合绩效评价、审计工作,按要求落实各类问题整改。项目完工后,及时提请验收。项目验收时,项目申报单位须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提供相关绩效情况。项目申报单位应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对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单独标识、分类管理,并按规定向项目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备资产相关信息,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开展后续核查与绩效评价。资产处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转移、处置或用于违规用途。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苏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实施方案》规划方向,且纳入市级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的项目

支持骨干市场提质升级,重点推进苏州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商品市场设施改造、信息化系统建设与智慧化管理,提升跨区域集散、调运能力;支持标准化菜市场、邻里中心改造,完善净菜加工、便民服务、智慧支付等功能;支持冷链设施设备新建与改造,提高冷链物流水平;支持商贸流通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标准托盘、周转筐循环共用,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数字物流设备使用,提升城乡流通效率与集约化水平。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的项目

支持消费终端网点、中央厨房、保供仓、仓储配送中心建设改造,健全全域保供终端网络;推进农产品流通能力建设,改造升级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加工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增强低温储存、精深加工、智能分拣、应急调拨功能;支持生活必需品信息监测与预警平台建设,完善产销、价格、库存、运力动态监测;支持“平急两用”设施建设。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的项目

支持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改造升级,发展连锁经营与电商新业态;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分级分拣、初加工、包装设施,提升农产品附加值。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的项目

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重点推动商贸企业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实现功能重塑和业态更新;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服务,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物流金融、质量追溯等服务,带动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

(五)建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项目

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的专业分拣或综合性分拣中心,拓展回收、分拣功能;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为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而购置配套设备(如电子秤、电子屏、移动端设备、收运车辆GPS等);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中转站设备升级改造,支持建设综合型、专业型绿色分拣中心。

第四章 支持方式、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财政补助。对列入试点支持范围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的有效投入额(不含土地款、土建费用、办公楼建设、房屋场地租赁、生产运营和销售推广费等费用),结合项目绩效情况,按不超过有效投入额40%的比例予以补助。其中:数字化项目,或项目中涉及数字化建设的部分,按不超过有效投入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八条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项目申报单位合计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支付罚款、赞助以及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第五章 项目入库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法人机构、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地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申报项目的建设地在苏州市;

(二)有独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及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严重违规违法记录;

(三)应为项目的实际建设或运营主体;

(四)符合中央和省、市产业政策,与支持方向紧密相关的建设项目;

(五)项目竣工时间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间;单个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六)原则上单个项目有效投入总额(在2026—2028年期间发生的投入额)不低于500万元,对标准化菜市场建设、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及配套设施建设等公益性强、结构单一的项目可适当降低投入总额规模要求;

(七)项目入库应与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基建投资和消费试点等其他中央专项资金加强衔接,严禁重复支持、拆分项目和资金拼盘;已获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累计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有效投入额奖补比例和金额上限;

(八)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项目真实申报、资金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自愿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县级市(区)对政策实施周期内拟支持项目进行统一申报;各县级市(区)积极组织企业申报。申报单位向各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书,经各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及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开展实地核查后出具初审意见,以属地政府名义正式行文将申报文件及材料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试点工作推进、项目建设情况,适时优化调整拟支持项目清单。

(二)项目评审。市商务局组建省市联合评审专家组,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分,重点审查申报单位资质、项目性质、建设内容和预期绩效以及项目重复享受财政支持情况等,根据项目得分情况评定拟支持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经市商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确定为支持项目。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试点项目实行项目库分级管理制度,设置项目库和储备库。项目库是指经评审、公示后确定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库,储备库是指符合支持方向但尚未纳入支持计划的项目库。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建设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或中止,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向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再由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局按规定调整项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从项目库移除,对储备库中成熟的项目经评审公示后增补进项目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移除:

(一)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提供虚假凭证等行为的;

(二)未按要求整改问题的;

(三)主动申请退出的;

(四)其他应当移除的情形。

第七章 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按照“建成一批、验收一批”原则,项目申报单位对照项目建设内容和绩效指标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二)主要技术指标、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投入资金完成情况以及财政资金使用落实情况;

(四)项目运行管理、资金管理及文档管理情况;

(五)项目产生的成果水平、应用效果,以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第十六条 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对验收资料不符合验收规定、内容不齐全的,可直接予以退回。属地财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基建投资和消费试点等其他中央专项资金进行对比查重,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退回,属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均审核合格并报属地政府同意后,将验收情况和资金拨付申请上报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达到责任书承诺的主要任务和绩效目标;

(二)项目建设实际投入比例(验收时核定的有效投入/申报时的有效投入)低于50%,或验收时核定的有效投入未达到项目申报时要求的最低投入额;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

(五)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

(六)验收组专家评分60分以下。

市商务局根据第三方机构的验收意见,审定、批复验收结论。项目验收未通过的,责成项目申报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按程序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试点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项目资格,撤销项目资金计划,涉及财政资金追回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一)出现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在项目建设期内未能完成预期任务,且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两次验收未通过的;

(四)其他应取消项目资格的情况。

第十九条 各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综合考量申报单位信誉、项目进度和管理水平,对在建项目进行建设中期验收。对于项目申报单位信誉好、项目进度有序推进(建设进度、资金投入比例均过半)且管理水平高的项目,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预拨申请,由市商务局牵头进行阶段性验收。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收到资金拨付申请后,牵头市相关部门,结合第三方机构或专家意见,提出资金拨付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预算,会同市财政局指导属地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方式。预拨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剩余资金待项目完成验收后拨付。

第八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和分工,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绩效目标,在项目申报时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并以此作为预算执行、运行监控、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各县级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辖区内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定期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投入和建设进度。鼓励各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引入第三方机构全程参与项目绩效管理和验收,保证项目审核真实、公正。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适时开展中期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配合商务、财政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配合做好项目检查、统计监测、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据此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报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转移、挪用。项目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财政专项资金退回国库:

(一)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申报承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二)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获得资助的;

(三)截留、挪用、骗取或套取专项资金的;

(四)审计、巡视、巡察等核查需要申报单位退回专项资金的;

(五)出现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被取消项目资格的;

(六)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退回资金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规定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在实施过程中,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调整,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