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工作,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普及度和普惠面,提升知识产权保险意识,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创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金融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7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金融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1号)《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方案》(金发〔2025〕10号),落实《关于促进北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京知局〔2023〕55号)《北京市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行动方案》(京金发〔2025〕210号),构建“质押融资+保险保障+证券化”一体化的知识产权金融支持体系,强化知识产权金融创新,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金融的普及度和普惠面,助力科创企业融资增效赋能,依据《北京市知识产权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通过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数据知识产权等作为主要质押物,在法定机构完成质押登记,从银行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保险,是指为知识产权相关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包括国内知识产权保险(简称“国内险”)和海外知识产权保险(简称“海外险”)。其中,国内险涵盖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的执行保险、被侵权损失保险及附加险,或以上产品组合;海外险涵盖专利、商标知识产权海外纠纷法律费用类保险。保险公司自主设置,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行的其他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产品,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内。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以知识产权及其使用权的未来预期收益为基础,经过信用评级、增级等过程,借助资本市场发行流通证券进行企业融资的筹集资金方式。
第二章 扶持内容、标准和条件
第一节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第六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
(一)扶持内容
对获得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贷款业务要求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就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所产生的利息予以补贴。以组合方式进行贷款的,仅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部分。
(二)扶持条件
1.质权人应为银行、专业担保机构等相关机构。
2.在法定质押登记机构完成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知识产权质权设立时间应在该笔贷款结清之前且不晚于该笔贷款放款日后三个月内。
(三)扶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贴方式给予扶持。按照不超过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实际支付利息的50%,且不超过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年化利率1.5%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综合成本费用补贴
(一)扶持内容
对获得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贷款业务要求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综合成本费用(包括评估费、担保费及其他新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综合成本费用)予以补贴。
(二)扶持条件
1.质权人应为银行、专业担保机构等相关机构。
2.在法定质押登记机构完成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知识产权质权设立时间应在该笔贷款结清之前且不晚于该笔贷款放款日后三个月内。
(三)扶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贴方式给予扶持。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综合成本费用50%的比例予以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
(一)扶持内容
对于银行、担保、评估、保险、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等单独或组合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且贷款发生不良的,按照不超过本金中各自承担风险部分的一定比例对相关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如发生不良的贷款项目为组合贷款,仅对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部分进行风险补偿。
(二)扶持条件
1.经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在北京市从事金融经营活动的金融机构,在北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评估机构、担保机构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银行、担保、评估、保险、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等单独或组合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且贷款发生不良,包括贷款被银行纳入不良,或由银行出具代偿通知书后,由担保、评估、保险、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等单独或组合进行代偿等情形。
3.在法定质押登记机构完成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知识产权质权设立时间应在该笔贷款结清之前且不晚于该笔贷款放款日后三个月内。
(三)扶持方式及金额
对贷款发生不良的,按照不超过本金中各自承担风险部分的50%对相关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单家机构的年度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涉及同一家企业在多家银行的多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生不良的,其所有贷款年度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150万元,按照机构承担风险的金额比例进行划分。
若担保或保险机构已购买再担保或再保险等分散风险产品,需将已分散风险部分金额从代偿或赔付计算基数中扣除。
第九条对同一件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及其所对应的债权,只给予一次质押贷款贴息和综合成本费用补贴。对同一笔发生不良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只给予一次风险补偿。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险
第十条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
(一)扶持内容
对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给予保费补贴。
(二)扶持条件
1.企业投保的保险产品应依法在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经过公开征集、公示和公告,为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合法设立、偿付能力达标、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具备相应的知识产权保险承保能力和承保及出险经验。
2.企业作为投保人应与被保险人一致,且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被许可人。与他人共有知识产权的,投保人应为第一权利人,且取得其他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被许可人投保应取得全体权利人同意。
(三)扶持方式及金额
1.企业投保国内险,采取后补贴方式给予扶持,保费补贴标准为:企业首次申报国内险按照其保费标准给予80%补贴,第二次申报按照其保费标准给予60%补贴,第三次申报按照其保费标准给予50%补贴。每家企业年度国内险保费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投保海外险,采取后补贴方式给予扶持,保费补贴标准为:企业首次申报海外险按照其保费标准给予80%补贴,第二次申报按照其保费标准给予60%补贴,第三次申报按照其保费标准给予50%补贴。每家企业年度保费补贴总额不超过80万元。
第三节 知识产权证券化
第十一条扶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一)扶持内容
支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包括知识产权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等模式进行融资,对其所支付的利息予以补贴。
(二)扶持条件
1.在北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且上年度完成还本付息,未发生逾期还款行为;
2.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主体(原始权益人)应为在北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扶持方式及金额
对企业采取后补贴方式进行扶持,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融资利息50%的额度,且不超过实际融资额度年化利率3%给予补贴扶持。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资金组织实施包括以下环节
(一)发布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每年于官方网站发布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
申报主体根据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三)项目审核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完成申报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审核工作,确定扶持对象及金额。
(四)结果公示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拟扶持对象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
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