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会引领战略推进南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洪发〔2026〕8号)文件精神,规范开展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兑现工作,现将《南昌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科技创新局 南昌市财政局
2026年8月31日
南昌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落实省会引领战略推进南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洪发〔202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激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规范研发费用后补助兑现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在实施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按照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规定进行归集的相关费用。获得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为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部分,不包含政府补助资金。
第三条 财政补助采取后补助方式。计算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以科技部门组织认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费用金额为依据。后补助以绩效为导向,获得后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将补助资金用于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切实发挥扶持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二章 补助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申请补助企业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研发项目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健全,按规定范围列支、归集研发经费,单独设立了研发经费明细账或辅助账。
(三)企业运行正常,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规和失信事件。
第五条 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按照省级补助文件等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配套支持(企业须按江西省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并获得省级补助立项)。
(二)研发费用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5%的比例补助。
(三)研发费用2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对其中的2000万元给予100万元补助,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4%补助。
(四)研发费用3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对其中的3000万元给予140万元补助,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按3%补助。
(五)研发费用4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对其中的4000万元给予170万元补助,超过4000万元的部分按2%补助。
(六)研发费用5000万元(含)以上的,对其中的5000万元给予190万元补助,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1%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补助资金实行年度预算额度管理,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下一年度额度作相应调整。补助资金来源由受益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与区(开发区)按4:6比例分级分担,南昌县(含小蓝经开区)、进贤县、安义县、湾里管理局自行负担相应支出。
第七条 后补助资金兑现按照财政出资主体分别组织实施,区(开发区)由市科技创新局统一组织实施,南昌县(含小蓝经开区)、进贤县、安义县、湾里管理局同步自行组织后补助的申报、审核、兑现,并报市科技创新局备案。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流程
第八条 补助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市科技创新局发布当年的南昌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申报通知。
(二)企业按通知要求向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提交补助申请材料。
(三)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对辖区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审核结果及推荐表报送市科技创新局。
(四)市科技创新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的企业组织专家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其申报数据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市科技创新局对评审结果复核确认后提出补助经费安排意见(对于研发费用申报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专家审核后研发费用低于1000万元的,按第五条第(一)款的标准执行)。
(五)市科技创新局将拟补助结果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中小企业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意见。
(六)市直部门无异议后,市科技创新局根据当年预算额度对拟补助企业和金额进行会议研究。
(七)通过会议审议后的拟补助企业名单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将结果提请市政府审批。
(八)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下达市级补助经费。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各方责任如下:
(一)企业责任。企业对提供的研发费用数据、内容和申请补助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科技、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组织的数据核实及监督检查工作。获得补助企业经相关部门数据核查后须调整研发费用的,应及时向科技部门更正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据,导致企业研发费用被核减的,需退回相应的补助资金。
(二)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责任。市科技创新局负责明确研发费用使用范围,对企业研发费用数据、内容和补助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负责资金分配、结果公示、绩效管理及监督管理。各区(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审核推荐及日常监督管理。
(三)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责任。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补助资金的安排、下达。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补助资金的安排及市级补助资金的核对拨付,并落实资金监管,指导本级科技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诚信承诺、责任追究制。对企业在研发费用补助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经费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市科技创新局将追缴补助经费,并实行科研诚信联合惩戒。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局加强和相关主管部门对接,获得补助企业加计扣除数据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发生调整导致加计扣除数据减少的,市科技创新局及时获取上述情况后,形成拟核减补助名单及金额,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市科技创新局负责追回核减的市级补助资金,区(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追回核减的区级补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与本市其他政策存在重叠、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6年8月31日起施行,政策兑现年度为2027年—2030年,由市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南昌县(含小蓝经开区)、进贤县、安义县、湾里管理局参照本细则执行。
正文及附件:
关于印发《南昌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洪科规字〔2026〕6号)
关于印发《南昌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洪科规字〔202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