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皖科企〔202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的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财政资助方式,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在认真学习湖北、江苏、浙江、上海等地区先进经验做法,并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有关省直部门、各市科技局意见建议,同时面向社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后吸纳再次修改完善,按程序报经科技厅会议审定后,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六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是总则,共有四条,分别明确了政策制定目的、科技创新券定义、实施模式和支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建立创新券通用机制。
第二章是机构与职责,共有四条,分别明确了各类主体职责。其中,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资金管理和监督、服务平台开发、宣传培训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创新券相关资金和预算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省高新技术发展中心作为创新券实施机构,负责与创新券发放、领取、使用和兑付相关的具体工作。各市科技主管部门落实属地责任,做好辖区企业审核、政策宣传培训及服务机构审核入库工作。企业及服务机构依规开展业务,严守商业保密义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章是对象与范围,共有四条,分别明确了支持对象条件、服务机构入库方式、支持范围。在支持对象条件方面,明确须为省内注册、不处于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期内的企业,覆盖科技型中小企业、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潜在)企业、省(市)高层次科技团队及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成立(入股)企业五类主体。在服务机构入库方式方面,分为直接入库、审核入库两种,中央在皖各高校及科研院所、市级及以上公办高校及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沪苏浙已列入长三角创新券通用通兑名录的高校及科研院所直接入库;其余服务机构须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入库,并明确了提供相应服务的资质要求。在支持范围方面,明确主要支持研发服务、大型科学仪器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享和检验检测等科技创新服务,同时对强制检测等非科技创新项目、购买服务与创新项目无直接相关性、企业和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转包中介服务等情况不予支持。
第四章是发放与兑现,共有五条,分别明确了企业申请流程、补助标准和兑付流程。在企业申请流程方面,明确企业在省科技大脑平台注册领券,线下对接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兑付需同步上传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完整服务成果材料,所在年度的创新券只能用于兑付当年付款的服务。在补助标准方面,明确兑付金额按不超过单笔服务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30%核定,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上限20万元,补助金额精确至千元;同时设置兑付最低门槛,企业年度累计兑付服务总金额须达1万元以上。在兑现流程方面,明确实行市级审核-实施机构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审查-省科技厅信用复核-会议集体研究的审核机制。
第五章是评价与监督,共三条,分别明确了绩效评价、对服务机构的评价监管和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章是附则,共两条,分别明确了办法解释权和施行日期。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三、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先付后补、总量控制。以年度为运行周期,实行事后补助、总量控制的支持方式,鼓励各地配套设立地方创新券,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二是坚持聚焦企业、精准施策。面向省内中小企业精准施策,切实降低企业研发投入成本,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三是坚持资源共享、区域协同。对沪苏浙长三角创新券通用通兑名录内高校、科研院所实行直接入库,推动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开展创新券通用,促进长三角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四是坚持规范运行、从严监管。明晰各方职责,划定负面清单,建立绩效评价、信用约束和违规追责机制,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下一步工作
省科技厅将加强政策宣传培训,会同省财政厅认真组织落实《管理办法》,做好服务机构征集、创新券申领和兑付工作,持续优化创新券运行机制,统筹做好政策落地保障,充分释放财政资金撬动效能,助力中小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联系人:省科技厅科技企业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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